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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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打造人才“宜聚”新区,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提高新区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列》、《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及《大鹏新区党工委大鹏新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引进培育中高层次人才和紧缺人才“鹏程计划”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运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新区住房保障情况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新区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新区认定的人才情况。

  新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新区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

  第四条 新区人才安居主要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置包括免租住房、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杰出人才、领军人才是经深圳市人才认定部门认定且在新区工作的人才。

  新区人才中,经深圳市人才工作部门认定的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原则上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落实人才安居政策待遇;鹏程杰出人才、鹏程优秀专家、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和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重点引进的人才团队可根据有关规定由新区统筹解决人才安居。

  符合条件的人才可租住公租房或领取货币补贴,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按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纳入本办法安居对象的人才是指在大鹏新区用人单位全职工作,个人所得税在新区地方税务部门缴纳,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职在岗人才。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 人才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享受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每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公租房;人才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享受一种安居形式;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可各自申请享受租房补贴政策。

  人才同时符合多个人才层级的,按照其最高人才层级实施人才安居,但其自愿按照低人才层级申请的,不可按照高人才层级再次申请;人才层级提升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可再次申请享受人才安居政策。人才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面积标准部分不予补偿。

  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缴交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第三章 深圳市杰出人才和鹏程杰出人才安居

  第八条 未在深圳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的深圳市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入住200平方米左右的大鹏新区住房;未在深圳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鹏程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金入住150平方米左右的新区住房。申请免租金住房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至新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经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合格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及申请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提供相关房源。

  第九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和鹏程杰出人才免租金住房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10年期限届满后可申请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新区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向新区缴交50%租金,1年后仍未被新区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承租人离职1年后,不在新区单位工作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

  第十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和鹏程杰出人才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在新区工作居住满10年且取得本市户籍的,可通过其用人单位按规定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经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提交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与申请人签订住房赠与合同,原房屋租赁合同自行解除。


  第四章 深圳市领军人才和鹏程优秀专家安居

  第十一条 在深圳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我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领取过租房补贴且未租住政策性住房的深圳市领军人才和鹏程优秀专家,可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150平方米左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鹏程优秀专家100平方米左右;

  (三)后备级人才80平方米左右。

  深圳市领军人才和鹏程优秀专家申请免租金住房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二条 深圳市领军人才和鹏程优秀专家免租金住房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3年期满后需续租的,由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方可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和实际租住面积计算。国家级领军人才或鹏程优秀专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续租时间的,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可延长续租时间至5年,按上述规定签订租赁合同并缴纳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

  承租人离职的,参照本办法第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 未在深圳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深圳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深圳市领军人才和鹏程优秀专家,可以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深圳市领军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和鹏程优秀专家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在享受市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新区配套补贴每年5万元,总额2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在享受市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新区配套补贴每年3万元,总额15万元;鹏程优秀专家由新区补贴每年13万元,总额65万元。既是地方级领军人才又是鹏程优秀专家的,只采取享受市政府补贴并由新区配套补贴的方式。

  (三)后备级人才在享受市政府补贴的基础上,新区配套补贴每年2万元,总额10万元。

  深圳市领军人才和鹏程优秀专家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通过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放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四条 申请购房补贴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按照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二)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购买或租住政策性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经审核合格的,在新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通知用人单位提交足额发放由其分担的购房补贴凭证;

  (四)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用人单位购房补贴凭证后,向申请人按年度等额发放购房补贴,并通知我市房地产登记机关在规定期限内限制房屋产权转让(申请人退回补贴款的除外);

  (五)新区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购房补贴款。

  第十五条 深圳市领军人才和鹏程优秀专家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 在我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我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入住过免租金住房且未租住政策性住房的鹏程优秀专家、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后备级人才,可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补贴标准如下: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鹏程优秀专家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申请租房补贴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资格及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至新区住房保障部门;

  (二)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享受我市购房优惠政策、租住免租住房、租住政策性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经审核合格的,在新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拨付租房补贴款,并通知用人单位;

  (四)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集中发放租房补贴款。租房补贴按半年度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领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十七条 深圳市领军人才和鹏程优秀专家领取购房补贴、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从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深圳市领军人才、鹏程优秀专家被新区新用人单位录用后,由新用人单位按规定持相关申请材料,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


  第五章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安居

  第十八条 在我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我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政策性住房的鹏程菁英人才及鹏程后备人才,符合本办法有关条件规定的,可

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或者租住公租房。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所在片区有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鹏程菁英人才1200元/月;

  (二)鹏程后备人才800元/月。

  第二十条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按照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要求提交需复核的申请材料;

  (二)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享受我市住房优惠政策情况、购房、缴交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租住政策性住房等情况进行核查;

  (三)核查合格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新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的合格人数所需补贴总额应在新区财政预算之内。如合格人数所需补贴总额超出新区财政预算的,按申请人的年龄(出生年月日)排序轮候。年龄相同的,以在新区单位工作入职的时间先后进行排序;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人才发放补贴款,租房补贴按月直接划入申请人个人账户。当年未领到租房补贴的,下一财政年度一次性补领上一年度应发的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从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

  申请人又被新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内用人单位录用的,由新用人单位持规定申请材料,向新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给予申请人租房补贴。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计入租房补贴时间。

  第二十二条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鹏程菁英人才80平方米左右;

  鹏程后备人才60平方米左右。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申请租住公租房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公租房和租房补贴实行集中受理审核制度。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新区政府网站公布公租房和租房补贴的受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未按规定享受过租房补贴的,首次租住公租房的租金按同地段公租房的50%收取;续租的,租金按同地段公租房租金收取。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承租住房的,需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承租人需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应书面通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经核查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

  租赁期满后,按照合同约定退回住房且没有违规违约行为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收房后,退回保证金。租赁期满,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

  承租人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适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退回保证金,单方终止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首次租住公租房的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限届满的,可申请续租不超过3年。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不可同时享受领取租房补贴和租住公租房的政策。

  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的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参照深圳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新区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新区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七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新区组织人事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5周岁、硕士未满40周岁、博士未满45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八条 新引进人才在获得市租房补贴的基础上,由新区给予50%配套补助。

  第二十九条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本科30周岁至未满35周岁、硕士35周岁至未满40周岁、博士40周岁至未满45周岁的,为新区放宽年龄范围,由新区财政按照第二十八条标准提供全额租房补贴(即包括市租房补贴标准及新区50%配套补助),在申请租房补贴时需提供本人在我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的承诺书。

  第三十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新区组织人事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七章 重点企事业单位公租房配租(售)

  第三十一条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个人申请公租房的,按照市、区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十二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三十三条 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三十四条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新区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重点企业只能出租给本单位符合新区人才安居条件的职工。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重点企业人才安居规定,认租公租房,向本单位人才配租。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八章 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制定

  第三十五条 新区可以根据新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每年初组织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拟定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目录,汇总后形成新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经大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新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形成正式名录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 已纳入市或其他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的,不纳入大鹏新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范围。

  第三十七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下属机构、关联单位或控股单位未进入《深圳市大鹏新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的,不纳入公租房配租(售)范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住房等情况的方式弄虚作假提出申请,或者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优惠政策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骗取本办法规定的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的,由新区组织人事部门责令行为人退还补贴,并参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人才取得免租金住房、公租房或者货币补贴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并单方解除房屋租赁、购房补贴协议或者终止发放货币补贴,收回所租住住房:

  (一)人才认定文件被市、新区人才工作部门撤销的;

  (二)被刑事处罚的;

  (三)擅自将住房转租他人的;

  (四)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四十条?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的;

  (二)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条件、程序以及结果依法公示的;

  (三)未将本单位配租(售)住房的配租情况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

  (四)未及时查处本单位员工违规转租配租(售)住房行为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时缴交租金或者相关费用的。

  第四十一条 定向配租(售)住房的承租(买受)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区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参照《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改建、扩建配租(售)住房的;

  (二)擅自改变配租(售)住房用途的;

  (三)利用配租(售)住房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规出售配租(售)住房的。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及人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新区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抄告其主管部门和征信机构。征信机构应依法将相关用人单位及个人违法行为在征信记录中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或者享受过购房补贴、安置补贴、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深圳市领军人才和鹏程优秀专家因违法行为被终止发放购房补贴的,视为已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本办法施行前针对高层次人才实行的购房贴息视为本办法规定的租房补贴。

  本办法所称政策性住房是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在用人单位全职工作是指人才的人才安居政策申请单位与其劳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社会保险或者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第四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仅限于以下种类:

  (一)人才认定证书;

  (二)劳动合同;

  (三)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证(仅

  限已婚人员),非本市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还需要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四)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的声明;

  (五)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六)房地产证(权利人为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用人单位已发放由其分担的年度购房补贴的凭证。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鹏程杰出人才、鹏程优秀专家、鹏程菁英人才、鹏程后备人才应当在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申请人才安居政策。

  人才期末评估为不合格的,停止续发货币补贴,不再受理其赠与住房的申请。人才期末评估为合格的,申请赠与房产或者续发货币补贴,不受人才认定证书有效期限制。

  第四十六条 人才安居的具体实施形式、条件、标准、程序确需调整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方案,经大鹏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通过后公布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各类人才因在新区工作,已享受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住房补贴政策的,依据本办法享受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领取的补贴金额。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后,相关事项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受理的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的发放,除发放标准和条件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规定执行外,其他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已受理的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发放,不受户籍条件限制,但购买商品住房的,终止发放租房补贴;

  (三)原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申请截至2014年12月31日,并发放至2014年12月,其中,2014年受理的中初级人才(包括本科、硕士和博士),可以按照原标准和条件发放至2015年12月,2015年度的租房补贴与2014年最后一期租房补贴一并发放;

  (四)2015年1月1日后新引进人才可以按照本办法申请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五)重点企事业单位已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续租;个人承租的公租房到期后,符合深圳市公租房轮候与配租条件的,可以续租,不符合该条件的,应当退租,或者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前款所称已受理是指本办法施行前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已经受理相关申请的情形;已承租是指本办法施行前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已经在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办理租赁手续的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生效并实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大鹏新区“鹏程计划”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大鹏新区生态保护和城市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