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深龙高技能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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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4

  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岗区深龙高技能英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深龙高技能英才计划实施办法》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 年 10 月 31 日


  深圳市龙岗区深龙高技能英才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优化技能人才队伍结构,提升高技能人才对高端引领、创新驱动战略的支撑、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通过实施深龙高技能人才计划, 力争至 2020 年底,全区培养和引进领军(深圳市国家级、地方级和后备级)层次高技能人才 10 名,高级技师层次高技能人才100 名,技师层次高技能人才 1000 名。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三条 高技能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在我区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对口工种一线岗位工作,是本单位的技术骨干;

  (三)与我区用人单位签订不低于 3 年劳动合同,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并实际工作满一年。

  第四条 高技能人才分类如下:

  一类:近 5 年,获得“中华技能大奖”、 “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省级技术能手或者省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 3 名的领军型高技能人才,以及获得深圳市“工匠之星”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二类:龙岗区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获得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经我市行业组织技能人才评价、或企业特有工种鉴定(专项能力) ,获得高级技师层次评价的高技能人才;规模以上企业推荐的在一线技能工作岗位,担任技术技能负责人, 经专家评审达到高级技师层次相应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三类:龙岗区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范围内,获得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经我市行业组织技能人才评价、或企业特有工种鉴定(专项能力) ,获得技师层次评价的高技能人才;规模以上企业推荐的在一线技能工作岗位,经专家评审达到技师层次相应技能水平的高技能人才。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企业需求和市场变化,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发布和调整我区高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

  第三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一类高技能人才,经上级认定的,按照上级奖励补贴额度标准的 50%,给予最高 150 万元资助,分五年平均发放。对区内工作的深圳市“工匠之星”,按照上级奖励标准的 5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出台后引进或培养的第二、 三类高技能人才,经认定分别可获得一次性 2 万元、1 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充分发挥企业在技能人才培养方面的主体作用。 对经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加入我区职业教育“双元制”联盟的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试点自主培养技能人才的,员工取得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照四级 4000 元/人,三级 5000 元/人,二级及一级 6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批量承接 “双元制”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训的,按照每学期 1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 学生取得我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另按四级2000 元/人,三级 2500 元/人,二级及一级 3000 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同一企业以上补贴总额不超过 100万元/年。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同意的区内守法经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二)与企业员工或学校学生签订学徒培养协议,企业员工需按规定缴交深圳市社会保险费 6 个月以上;

  (三)与职业技术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教育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培养协议。

  第九条 鼓励市外各类职业院校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 为我区企业批量输送高技能人才。 对一次性输送 5 名及以上第二类高技能人才,或 20 名及以上第三类高技能人才来我区工作的市外职业院校,分别按第二类每人 1 万元、第三类每人 5000 元给予奖励,同一所职业院校每年最高奖励 20 万元。

  第十条 加强高技能人才载体建设,区内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 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被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为年度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建设项目的,按照市级资助额度标准的 50%,给予区级配套资助。

  第十一条 加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扶持力度, 对在经审批许可的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长期从事职业技能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发放长期职教津贴。专职教师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 在申报的龙岗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连续任教满三年及以上;

  (二) 具有所教工种所需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和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证。在龙岗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连续任教满三年的, 发放长期职教津贴每人每月 300 元;以后每增加满一年每人每月增加 100 元,上限为 1000 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高技能人才奖励以个人为申报主体,于每年 6月,集中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报。需提交申报表、身份证、劳动合同、 社保清单、 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应层次人才评价证书 (非

  在我市参加技能考试获得技师或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须参加并通过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应等级综合水平测试) 、个人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一类高技能人才需提供获奖证书、奖章或奖杯;企业推荐的人选,还需提供证明其技能水平的相应材料。以上材料均核原件,留复印件。

  第十三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以企业为申报主体, 企业在开展学徒培训前将学徒培养申请、 学徒培养协议、 合作培养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 员工社保清单或学校学生证明等有关备案材料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或培训合格证书(限学校学生)等凭证材料,向区人力资源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以上材料均核原件,留复印件。符合条件的按相应程序拨付补贴。

  第十四条 市外职业院校输送高技能人才的, 以职业院校为申报主体。申报院校需如实填写相关申报表,区内实际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职业院校证照、高技能人才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清单、职业资格证书等材料,每年集中于 10 月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 所输送的高技能人才需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且同一届别同一批次输送的高技能人才时间跨度不超过 2 个月。

  第十五条 区内技能大师工作室、技师工作站、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向区人力资源部门提交资助申请,以及年度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建设项目认定和资助证明,符合条件的按相应程序一次性拨付资助。

  第十六条 长期执教津贴以学年为计发单位, 每年度区人力资源部门结合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培训工种、层次、数量等要素,核定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专职教师的工种和数量上限,核算长期职教津贴并通知符合要求的培训机构申报。 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要求对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并公示, 无异议的汇总本校符合条件的教师身份证、 职业资格证书、 教师上岗证、 社保清单、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证明、长期执教津贴申报表等相关材料上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教师学年中离职的不予发放该学年度津贴。长期执教津贴纳入本人工资收入合并计算应税所得并由所在培训机构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类资助 (含奖励、 津贴等) 申请、审批及拨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请人(单位)提出资助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申请材料,在有关申请表中写明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核实人须在申请材料复印件上签名,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形成资助清单。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考察。

  (三)审定。区人力资源局审议通过后,将资助清单与会议纪要报区人才办汇总, 由区人才办统一提请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

  (四)公示。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审定通过后,区人才办将资助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人才办将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纪要和资金分配方案报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根据会议纪要精神和分配方案内容向区人力资源局拨付资金, 由区人力资源局向申请人(单位)支付资金。公示有异议的,由区人力资源局重审。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处理情况报区人才办备案;重审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资助。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高技能人才自其离开我区开始,不再发放奖励、津贴。

  第十九条 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存在弄虚作假、 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拒绝配合监督检查,查证属实的,区人力资源部门有权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同时将其录入诚信“黑名单” 。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在资金管理过程中不履行职责或故意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高技能人才可依据 《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 ,享受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医疗保健、交通出行等有关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