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 英才计划”的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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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7/07/19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 英才计划”的细则》的通知

  深龙人才通〔2017〕1 号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细则》业经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 年 7 月 1 日


  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 计划”的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人才政策的可操作性,根据《关于促 进人才优先发展实施“深龙英才计划”的意见》(深龙发〔2016〕 4 号)(以下简称《意见》)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意见》规定的资助(含奖励、补贴、补助等,下 同)及综合保障待遇的审定机构是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具体执 行机构是各有关主管单位,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深龙英才所属类别发生变更的,按照新晋类别补足 资助差额,并调整各项综合保障待遇。

  第二章 人才认定

  第四条 各主管单位负责所在领域深龙英才认定,并将认定结果报区人力资源局备案。已获得国家、省、市组织人事部门认 定的高层次人才,由区人力资源局直接认定。

  第五条 深龙英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无不良诚信记录和不良学术记录,无侵犯 知识产权行为;

  (二)属于《深圳市龙岗区“深龙英才”分类目录》(深龙 人才通〔2016〕3 号)中的人才类别之一;

  (三)深龙英才 A、B、C 类年龄分别不超过 65、60、50 周 岁,D、E 类年龄不超过 45 周岁,深圳市杰出人才不受年龄限制。 符合深圳市“孔雀计划”人才或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认定标准, 仅因超过深圳市规定年龄无法认定的人员,不超过深龙英才年龄 限制的,各主管单位可参照深圳市人才类别,认定为相应层次的 深龙英才;

  (四)在龙岗区创业或全职工作:

  1.在龙岗区创业的,所创办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纳税、统计地均在龙岗区。创业人才应为所创办企业中股权 占比最大的自然人股东(含通过控股的机构股东在所创办企业中 实际持有的股份权益最大的自然人),且在深圳市(包括但不限 于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首次申请认定时连续缴纳时间 不少于 3 个月(不含补缴)。最大自然人股东为多人,由企业推 荐其中一人为创业类申请人。每家企业只有一人可认定为创业人 才;

  2.在龙岗区全职工作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 1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合同签订单位应当与申请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 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一致。首次申请认定时在龙岗区连续缴纳社 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均不少于 3 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 或纳税申报中断的,视为该人才已离开用人单位;

  3.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含差额人员)参照本款第 1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参照本款第 2 项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缴 纳个人所得税;

  4.外籍人才、智库人才可不受社会保险费规定限制。龙岗区 机关事业单位从深圳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社会保险费 及个人所得税规定限制。上述人才均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

  第六条 深龙英才实行任期制,5 年为一个任期。首个任期 考核合格的,自动延续一个任期;任期考核不合格,或不再符合 本细则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的,不再延续任期,且终止 有关政策待遇。

  第七条 深龙英才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深龙英 才认定,终止有关政策待遇,由主管单位追缴已拨付的支持资金, 并取消其今后申请深龙英才资格:

  (一)违法乱纪的;

  (二)人才资格或有关奖项因个人负面原因被主管单位撤销的;

  (三)发现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深龙英才认定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深龙英才有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章 人才资助

  第八条 对创新创业、教育、卫生计生、社工、高技能、文 体旅游、文化创意产业英才等实施办法规定的资助,由各主管单 位根据实际需求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 智库人才资助由区智库办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申请条件:

  1.从事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研究咨询;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

  3.近 5 年,在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研究咨询领域,提出 的政策建议被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省级以上党委政府部门采 纳并转化为决策,或提出的政策建议在省级以上党委政府内参发 表,或成果获得过地市级以上奖励;地市级奖励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地级市(区)党 委政府或省级所属部门授予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或中央各部 门授予的奖励,或经中央各部门批准、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 国评选的经常性奖项;国家级奖励是指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 中央军委授予的奖励;

  4.具有与龙岗区发展战略问题、公共政策研究咨询等相关业绩;

  5.在龙岗区全职工作或柔性工作,与龙岗区用人单位签订 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龙岗区设立的智库的法定代表人不 受此限),且在龙岗区缴纳个人所得税。全职工作人员是指与龙岗区单位或组织签订全日制用工劳 动(聘用)合同在岗人员。柔性工作人员是指按照打破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因素制约,在不改变和影响人员与所属单位人事档案关系的前提下,用人单位通过岗位聘用、项目签约和项目合作等方式使用的人员。柔性工作人员每年在龙岗区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 个月。

  6.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在龙岗区设立的智库的法定代表人、与该智库签订 1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年龄可放宽到 65 周岁。

  (二)资助标准:

  1.在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研究咨询领域,提出的政策建议被党中央、国务院采纳并转化为决策,或提出的政策建议在中央级内参发表,或成果获得过国家级奖励,资助 20 万元; 

  2.在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研究咨询领域,提出的政策建议被省级党委政府或中央部门采纳并转化为决策,或提出的政策 建议在省级党委政府内参发表,或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奖励,资助 15 万元;

  3.在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研究咨询领域,提出的政策建议被副省级党委政府采纳并转化为决策,或提出的政策建议 2 项 以上被地市级党委政府或省级党委政府部门采纳并转化为决策,或成果获得过地市级奖励,资助 10 万元;

  4.在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研究咨询领域提出的政策建议,3 项以上被县区级党委政府采纳并转化为决策,资助 5 万元。

  (三)资助方式: 智库人才资助一次性发放。已获资助后取得新业绩,且符合更高资助标准的,按照新标准补足资助差额。

  第十条 海外退休工程师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按照以下申请条件执行:

  (一)持有外国国籍和相关退休证明;

  (二)持有外国专家证或深圳市高层次人才等证件,并在海外相关企业(机构)担任过技术、研发、设计主管及以上职务;

  (三)从事的专业方向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导向,能够产生 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受聘于龙岗区中资企业及其开办的研发机构,在龙岗 区开展业务指导、技术创新、“师带徒”等活动;

  (五)受聘时间不少于 1 年,当年度在龙岗区实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6 个月。

  第十一条 区优秀专家短期培训和进修资助由区人才办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原则上每次培训不超过 3 个月,进修不超过 1 年;

  (二)按照专家实际支出费用 1:1 资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三)每人每年仅可享受一次该项资助;

  (四)资助用途限于培训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

  第十二条 区优秀专家牵头承办的高水平学术研讨和业务交流活动的等级标准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主办或审批单位需是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的协会、机构或组织;

  (二)每年年底前由各主管单位提出相应层级符合条件的协会、机构、组织名单,由区人才办汇总,报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第四章 载体支持

  第十三条 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资助由区科 技创新局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资助标准:对市级及以上认定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按上级扶持资金额度 1:1 给予最高 100 万元资助。资助经费使用 范围应与上级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一致。

  (二)申请条件:

  1.获得市级及以上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认定;

  2.工作站(室)在龙岗区建设并正常运营,所在单位注册地 在龙岗区辖区内;

  3.工作站(室)人员配备完善,所承担的课题或研究项目进 展正常;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奖励补贴由区 科技创新局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的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柔性引进的院士(科学家、专家),按照单位给予人才的劳务费用 50给予奖励补贴,最高 50 万元,最长分五年发放。

  (二)申请条件:

  1.所依托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获得市级及以上认定;

  2.院士(科学家、专家)工作站(室)柔性引进院士的,院 士奖励补贴名额不限;柔性引进其他科学家、专家的,只给予 1 名科学家(专家)奖励补贴,且该科学家(专家)应为工作站(室) 命名者;

  3.该院士(科学家、专家)在工作站(室)正常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五条 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按照以下申请条件执行:

  (一)属于经批准在龙岗区设立的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二)已获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士后设站单位、创新基地资助,且在全额获得市级资助后 1 年内申报。

  已获资助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晋升为博士后工作站(流动 站)的,按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资助标准补足差额。

  第十六条 在站博士后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按照以下申请 条件执行:

  (一)全职在龙岗区设站单位、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三)在每次获得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后 6 个月内申报;

  (四)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本市在职人员未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到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2.深圳市外在职人员脱产到我区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开展博士后研究但未全职在深圳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3.已入职设站单位或者创新基地的博士脱产在本单位开展博士后研究的;

  4.依托校本部的其他单位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地不在深圳的;依托深圳集团总部招收的博士后,实际工作关系不在深圳 的。 

  第十七条 出站博士后资助由区人力资源局按照以下申请 条件执行:

  (一)出站后直接分配到我区企事业单位工作,且与我区企 事业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二)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并已取得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站博士后人员科研经费资助,且在全 额获得市级补贴后 6 个月内申报;

  (三)不存在以下情形:

  1.本市在职人员脱产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出站后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 

  2.博士后出站后分配至深圳市外(以国家或者省博管办行政 介绍信接收单位为准)再调入深圳的;

  3.已申领过出站博士后科研资助后又进站开展博士后研究 工作,第二次出站后再留(来)龙岗工作的。

  第五章 综合保障

  第十八条 深龙英才安居保障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申请条件

  1.杰出人才: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范围内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

  2.其他深龙英才: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范围内未享受 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商品住房。已领取深圳市新引进入户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归 国留学人员租房和生活补贴的,应当在全额获得市级补贴满1年后申请深龙英才安居保障。

  (二)住房面积

  1.所有人才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2.配租住房低于规定面积的,不对差额面积部分补偿;

  3.配租住房高于规定面积 5 平方米以内(含 5 平方米)的,视为规定面积,人才无需补交差额部分租金;高于规定面积5平方米以上的,对于超出规定面积所有部分,人才需补交租金,租 金标准按照人才住房基准租金价格计算。

  (三)租房补贴标准

  1.杰出人才:10000 元/月;

  2.其他 A 类人才:5000 元/月;

  3.B 类人才:4000 元/月;

  4.C 类人才:3000 元/月。

  第十九条 新引进入户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和归 国留学人员租房补贴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执行及审定,并于每年 年底前将全年拨付情况统一向区人才工作联席会议报告。申请租房补贴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2016 年 11 月 1 日(“深龙英才计划”政策施行之日) 以后通过深圳市人力资源部门或龙岗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人才 引进,引进日期以招调通知、毕业生介绍信或留学人员报到行政介绍信落款时间为准;

  (二)已全额获得深圳市发放的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且在获得市级补贴后 1 年内申报;

  (三)办理人才引进后新户籍所在地在龙岗区辖区内,且未存在跨区变更情形;

  (四)办理人才引进后应在龙岗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第二十条 人才子女教育保障待遇由区教育局按照以下方式执行:

  (一)任期内的深龙英才子女首次在龙岗辖区内学校申请学位的享受本政策;

  (二)D 类深龙英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参照同等住房材料的龙岗区户籍学生积分(能提供深圳市无房证明的,参照学区户籍积分),同分条件下优先招录;

  (三)C、D 类深龙英才子女申请高中转学的,应遵循高中 阶段学校招生及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 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限于一年级下学期和二 年级),按照实际情况,协调安排在与其中考成绩、学业水平相匹配的、合适的学校就读。

  第二十一条 深龙英才交通补贴按照资助标准一次性发放, 由各主管单位负责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意见》涉及的给予人才个人的资助为税后金额。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与《意见》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