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度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申报通知

市级 政策 申报已结束
发布时间:2020-08-04
组织部门: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申报日期:2020-07-01 / 2020-08-08
通知原文
相关申报

各相关单位:

  根据我局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的规定,现开展2020年度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依据

  《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深交〔2016〕494号)。


  二、重点物流企业类型

  重点物流企业分为综合型和技术服务型。

  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物流组织、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为主,为固定、大型商业客户提供多环节、多方式一体化物流服务的物流企业。

  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是指以提供管理手段、信息技术、物流咨询、物流过程控制等支持和协助,并以此为主业的物流知识产品(包括物流解决方案制订及公共物流信息系统运营服务)服务企业。

  申报企业应根据主营业务类型,客观选择申报的重点物流企业类别。申报类型与企业实际情况不符的将直接影响认定结果。


  三、申报主体

  在我市注册的物流企业,可按自愿原则申报。


  四、支持方式

  根据《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交规〔2018〕3号)的规定,通过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的企业,可申请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等产业资助。


  五、申报条件

  (一)综合型重点物流企业。

  1.基本条件(必须全部符合,有一项不符合即不通过)

  (1)企业在深圳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运营时间;

  (3)企业2019年总资产7500万元以上;

  (4)企业2018、2019年每年经营收入均超过1.5亿元,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均不低于70%;

  (5)企业2018、2019年每年利润总额均不低于300万元;

  (6)企业2018、2019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均不低于200万元;

  (7)企业2018、2019年每年在深圳市无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8)企业2018、2019年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税务、海关、交通等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体以我市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为准。

  2.考核条件(不要求必须具备,但作为认定评分因素)

  (1)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2)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15000平方米;

  (3)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物流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4)企业具有控股且拥有独立营业执照的物流服务分支机构不少于5个;

  (5)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6)企业从事业务属于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物流、物流金融服务、航运衍生服务等政府鼓励类行业;

  (7)企业拥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措施、服务操作规程等。

  (二)技术服务型重点物流企业。

  1.基本条件(必须全部符合,有一项不符合即不通过)

  (1)企业在深圳注册(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具有三年以上的物流技术服务运营时间;

  (3)企业2019年总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70%;

  (4)企业2018、2019年每年经营收入均超过1000万元以上,其中主营物流业务收入所占比例均不低于80%;

  (5)企业2018、2019年每年利润总额均不低于150万元;

  (6)企业2018、2019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均不低于100万元;

  (7)企业2018、2019年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税务、海关、交通等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具体以我市公共信用机构披露为准。

  2.考核条件(不要求必须具备,但作为认定评分因素)

  (1)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50%以上,大专以上学历职工占职工总数的50%以上;

  (2)企业提供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服务或物流解决方案服务,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3)企业在深圳市、珠三角和全国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代表性,具有较高的市场认同度和政府认同度;

  (4)企业从事业务属于供应链解决方案、电子商务物流、物流平台服务、物流新兴技术等政府鼓励类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