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深圳市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局、大鹏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现就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通知如下:
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对招用脱贫人口并符合有关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项目原则上在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脱贫人口范围为本省以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对口协作地区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昭通市、重庆市巫山县、江西省寻乌县,对口协作地区另有调整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20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7〕8号),制定本解读方案。
一、解读提纲
(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2年脱贫人口稳岗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22〕15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我局起草了《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推动脱贫人口在深规模保持稳定。
(二)具体内容
包括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是吸纳脱贫人口一次性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广东省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
二是吸纳脱贫人口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广东省及对口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每月按用人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并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岗位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解读形式及途径
本次政策解读主要包括政策发布、网站公布等形式。
三、解读时间
解读《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的时间,拟与《关于发放脱贫人口就业有关补贴的通知》发布时间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