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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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24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

  2025年3月20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关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聚焦低空经济产业集聚和创新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落实深圳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试点和低空空域精准划设规划,满足新区城市空中交通发展需求,推进低空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深圳市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 年)》(深府办〔2022〕 130 号)、《深圳市支持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深交〔2023〕534 号)、《深圳市低空基础设施高质量建设方案(2024-2026 年)》(深发改〔2024〕835 号)、《大鹏新区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6 年)》(深鹏办函〔2024〕 3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实际经营地在新区并依法纳税,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通用航空、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飞行、运营及保障等低空经济链上的企业和机构。


  第二章 完善低空经济产业配套环境

  第三条 支持建设无人机测试基地。对在新区建设,纳入深圳市低空测试场规划的,具备提供专业化检测检验、适航取证等技术支持与公共服务,满足无人机试飞试验需求的无人机测试基地,给予建设及运营费用补贴。其中,建设费用补贴按照实际建设投入进行补贴,本项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运营费用按照每年实际运营费用进行补贴,每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开展低空应用基础设施建设。支持企业在新区建设起降设施、充换电站、中转站等基础设施,对具备提供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的 50%进行一次性资助(不包含航空器采购及软件系统)。

  (一)建设物流运输、商圈配送等无人机小型起降点、智能起降柜机、充换电站等基础设施的企业,每套基础设施资助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建设物流运输起降场、起降枢纽的企业,每个起降场地及枢纽最高资助不超过 50 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不超过 200 万元。

  (三)建设载人电动垂直起降航空器(eVTOL)起降场、起降枢纽以及直升机起降场、起降枢纽的企业,每个起降场地及枢纽最高资助不超过 150 万元,每个企业每年度该项资助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五条 强化产业空间保障。鼓励低空经济在深圳市低空经济领域产业园集聚发展,对符合条件入驻坝光片区低空经济产业园的低空经济企业或机构,按不超过实际租赁金额的 50%给予支持,补贴单价最高不超过 20 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或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三章 拓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

  第六条 支持开设物流货运应用场景航线。对于在新区开设(起点或终点至少有一个在新区),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无人机航线的货运运营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

  (一)起飞重量不超过 25kg 的微轻小型无人机按照每配送 1000 飞行架次给予不超过 2 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100 万元。

  (二)起飞重量超过 25kg 的中大型无人机按照每配送 1000飞行架次给予不超过 4 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度不超过 200 万元。

  对于同时开设微轻小型无人机、中大型无人机的货运航线企业,每家企业每年度该项补贴之和不超过 2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开设载人空中交通应用场景航线。对于在新区开通,依法取得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且在公开渠道售票、常态化运营的跨区通航短途运输航线及eVTOL 商业运行航线(起点或终点至少有一个在新区,航线距离不低于 25 公里),分类别给予补贴。

  (一)通航短途运输航线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票价收入的 30%,每 100 人给予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300 万元。

  (二)eVTOL 商业运行航线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实际票价收入的 50%,每 100 人给予最高不超过 3 万元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500 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通航短途运输航线与 eVTOL 商业运行航线奖励之和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四章 引培低空经济链上企业

  第八条 支持企业研发、制造、销售、运营全链条做大做强。

  (一)对于从事研发、运营类的低空经济企业,其营收规模首次达到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从事制造类的低空经济企业,其产值规模首次达到 2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3 亿元、5 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从事销售类的低空经济企业,其营收规模首次达到 1 亿元、3 亿元、5 亿元,分别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300 万元、500 万元的奖励。

  产值(营收)已达标且未申请过此项奖励的企业等同于首次达到产值(营收)企业。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奖励差额部分。

  第九条 支持载人eVTOL、无人驾驶低空航空器等领域产业化发展。

  (一)加速载人 eVTOL、飞行汽车等应用产品产业化发展。对研制载人 eVTOL、飞行汽车的低空经济企业,项目投资金额(不含地价)达到 1 亿元及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金额的 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对研发、生产制造基地设立在新区,并同时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 eVTOL 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及适航证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不超过 1500 万元奖励。对研发、生产制造基地设立在新区,从事应急救援、消防灭火、海洋海事类,并同时获得中国民航局颁发的大型、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的低空经济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 500 万元,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 300 万 元。同一型号仅奖励一次,每家企业每年资助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五章 鼓励低空经济技术创新

  第十条 支持建设专业化研发载体。

  (一)对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等国家部委(局)认定并设立在新区的低空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给予 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各类研发载体获得深圳市级奖励的,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 20%予以配套资助,单个主体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关键技术攻关。开展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软件开发、服务应用等领域关键技术攻关(包括主控芯片、飞控系统、轻量化材料、动力电池、感知避障、信息安全、航空器识别及反制等),且获得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资助的牵头单位,按照获得市级资助金额最高 6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 600 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举办低空经济创新交流会议与重大活动。鼓励在新区举办低空经济论坛、专业会展、专业赛事、产业交流会,对于获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批复,并事先向新区相关部门报告的,对其承办企业或机构,按照不超过实际活动举办费用的 50%给予奖励,同一举办单位全年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新区其他同类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四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措施资金扶持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涉及到市区两级补贴的,合计获得的市区两级补贴不超过项目总投资(费用)金额。本措施涉及的具体申报条件、流程、材料及费用 确定方式等事宜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除非特别说明,条款中的“不超过”、“不低于”、“达到”、“以上”等表述均包含所述数值本身。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本措施由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执行期间,若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规定调整,可相应作出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