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培养资助操作规程》和《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留用资助操作规程》及相关安排的公告
为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培养和使用高层次青年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支持博士后人才服务我区高质量发展,我局制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培养资助操作规程》(下称《在站资助操作规程》)和《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留用资助操作规程》(下称《出站资助操作规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在站资助操作规程》和《出站资助操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规程》(深宝人〔2025〕27号)(下称原《规程》)中“二、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操作规程”和“三、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日常运营经费配套资助操作规程”的内容同时废止。
2.本规程印发之日前,符合原《规程》中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配套资助和日常运营经费配套资助申请条件并于本规程实施后1个月内提出申请的,仍按原《规程》执行。
3.本规程印发之日前,获《深圳市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深人社规〔2024〕2号)在站生活补助第一期的博士后所属设站单位,可在本操作规程印发后6个月内申请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培养资助。
附件:
1.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培养资助和出站留用资助操作规程
2.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培养资助申请表
3.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留用资助申请表
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
一、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
在站培养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22〕7号):对设站单位给予日常经费支持。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设有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且正常开展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在宝安区设有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
2.博士后人员经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完成进站的;
3.设站单位需在博士后获得深圳市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第一期后6个月内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资助;
4.博士后在宝安设站单位的集团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工作的,经批准后可按同一单位(集团)申报在站培养资助,但博士后在同一集团及各子公司、控股公司之间流动,先入职后进站的,不予资助在站培养资助。在职人员在本单位(集团)脱产或辞职后不满一年,进站本单位(集团)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不予资助在站培养资助。
(四)补贴标准:
每招收一名博士后且其通过开题报告考核,给予设站单位5万元一次性在站培养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申请材料:
申请在站培养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1.《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培养资助申请表》;
2.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后工作站分站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的相应博士后在站生活补助第一期的资助凭证(加盖业务章的银行流水)及在站博士后生活补助人员公示名单;
5.博士后招收单位出具的经评审专家签名的《在站博士后人员开题考核表》;
6.《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备案证明》;
7.设站单位营业执照、银行账户信息。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电话:88177598,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按照核准类项目(简易程序)审核要求执行以下程序:
1.名单匹配:责任部门对工作站建站单位名单进行梳理、审核、初步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2.企业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根据要求报送材料。
3.智能审查:由系统对企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是否列入限制与除外情形等进行智能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流程;对经智能审查不通过的,转入人工审核进行确认。
4.公示:智能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下一审批流程;存在异议的,转入人工审核进行确认。
5.上会审议: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提请上会审议。
6.资金拨付:项目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在站培养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在站培养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
二、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
出站留用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进一步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宝发〔2022〕7号):对设站单位给予日常经费支持。
(二)申报对象:
宝安区设有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且正常开展工作的企事业单位。
(三)申报条件:
1.宝安区企事业单位在宝安区设有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
2.博士后出站时间在政策实施之日(含)后,在出站满6个月之前与原设站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以《博士后证书》显示的出站次月(非落款时间)为计算标准);
3.博士后人员出站后,在该单位连续缴纳12个月社保后的6个月内,由设站单位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资助;
4.博士后在宝安设站单位的集团母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工作的,经批准后可按同一单位(集团)申报出站留用资助。
(四)补贴标准:
按每名博士后10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发放出站留用资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申请材料:
1.《宝安区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出站留用资助申请表》;
2.深圳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设立批准文件或证书;
3.博士后出站证明文件;
4.企业与出站博士后签订的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博士后出站后在原设站单位连续缴满12个月的社保清单、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六)责任部门:
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人力资源配置科,电话:88177598,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553室。
(七)受理时间:
全年工作日。
(八)审定程序:
按照核准类项目(简易程序)审核要求执行以下程序:
1.名单匹配:责任部门对工作站建站单位名单进行梳理、审核、初步确定符合条件企业名单。
2.企业申报:申报单位登录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申请,根据要求报送材料。
3.智能审查:由系统对企业是否符合资助条件、是否列入限制与除外情形等进行智能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流程;对经智能审查不通过的,转入人工审核进行确认。
4.公示:智能审查通过的项目,在宝安亲清政企服务直达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下一审批流程;存在异议的,转入人工审核进行确认。
5.上会审议: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提请上会审议。
6.资金拨付:项目审议通过后,区人力资源局按照《宝安区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申请人补充材料、特殊材料核实、现场抽查、审议时间纳入特殊程序,不在上述限定的工作时限之列。
(九)补充说明:
1.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利用虚假材料和信息申请的,如出站留用资助尚未发放,取消其资助发放资格,并将不良行为记录提供给相关征信机构。如已发放,应责令其退还或追缴,同时5年内不再受理该项资助的申请。申报单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有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发放资金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不具备申请资格发放的出站留用资助,要求其退还已发放的资金。申报单位退还已领取资金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退回指定账户,并将退款凭证送区人力资源局备案。经催告仍拒不退还资金的,区人力资源局将通过法律途径追回。
3.本操作规程由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