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商贸发展和提振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大鹏新区商贸服务业规模化、精品化、高端化发展,进一步提振消费,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我局结合新区实际,对现行《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商贸发展和提振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意见反馈时间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对政策文件内容提出建议和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至2026年3月16日。
二、意见反馈方式
联系电话:0755-28333810
联系人:丁女士
电子邮箱:swjscjsk@dpxq.gov.cn
通信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金岭路1号大鹏新区管委会5411室(邮编:518119)
附件:
1.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商贸发展和提振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商贸发展和提振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3.大鹏新区2026年重点展会支持目录
大鹏新区商务局
2026年2月13日
附件1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商贸发展和
提振消费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促进大鹏新区商贸服务业规模化、精品化、高端化发展,进一步提振消费,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及《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2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章 支持企业稳增长
第二条 支持商贸服务业提质增量。
(一)首次达标奖励。对零售、餐饮、批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对应阶梯式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稳增长奖励。对上一年度已获本条第(一)项奖励的企业,年度销售(营业)额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按增长额给予阶梯式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三章 鼓励消费创新
第三条 支持“首店经济”。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大鹏新区设立首店。对知名品牌在新区设立的区级首店,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首店奖励可与本措施第二条第(一)项奖励叠加享受。
第四条 推动即时零售发展。对开设生鲜电商前置仓的企业,单个前置仓建设成本低于100万元的,按建设成本的20%给予补贴;建设成本100万元以上的,按建设成本的2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坝光等区域开设生鲜电商前置仓的企业,按其建设成本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五条 支持“老字号”品牌建设。对批发、零售、餐饮行业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深圳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已获本条奖励的企业,再次达到本条规定更高奖励标准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第六条 支持IP跨界联名品牌培育。对联名产品合作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成本的20%予以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发联名IP产品的,按IP使用费的50%予以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打造多元消费新场景。鼓励企业利用公园、绿地、沙滩、徒步径、滨海栈道、展馆等公共空间,合规开展轻量化、多元融合商业业态。对引入品牌咖啡茶饮、创意市集、户外运动装备体验、房车营地等项目的企业,按场景建设实际投入(不包含土地买卖和租赁、基础建设和装修等前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建设数字消费场景。支持企业利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开发沉浸式体验项目。对投资额超5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第九条 推动电商平台发展壮大。对年营业收入和同比增速达到规定标准的商贸类平台企业,按其年营业收入增长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促进网络零售提质升级。对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批发、零售企业,按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大宗商品消费升级。鼓励汽车、家电等销售企业、行业协会在新区举办大型展销、产品体验、产品文化节等促消费活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个人消费者在新区内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消费的,可享受新区专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实施时间由新区商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章 升级商业载体
第十二条 支持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升级改造。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圈、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等商业载体,按其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装修及设备改造升级投资总额的10%、数字化建设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新区发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对在新区内开设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正式开业后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五章 推动外资外贸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对大鹏新区内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外贸企业认证升级提质。首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第十六条 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不超过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引导开展技术出口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对应的管理系统进行业务申报,并开展相应奖励申报。
第六章 支持商贸活动与市场开拓
第十八条 支持促消费及产业推介活动。鼓励社会组织或企业承办购物节、消费促进、产业推介等活动,在活动完成后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次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个申报单位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大鹏新区重点展会支持目录》内展会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含开口费)的5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 支持举办大型综合性展会或论坛。对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在新区举办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论坛),事后按规定比例予以资金支持,每个展会(论坛)每届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实施产业空间盘活利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相关费用优惠政策,盘活新区存量产业空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相关说明】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措施资金扶持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原则上同一主体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重大产业项目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实行更高标准的,资金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资助原则】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若适用本措施多项条款,或在适用本措施的同时又适用于国家或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大鹏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不重复给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前置条件】本措施中规定的奖励、支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认定审核程序等本措施未尽事宜,由大鹏新区商务部门另行制定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所涉奖励,须在项目开展前书面报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向新区商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
第二十五条 【适用范围】(一)本措施申请奖励、支持的单位应在大鹏新区实际经营。获得奖励、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与大鹏新区资金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1.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前两年内因单项行政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被处罚的;2.申报单位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或经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3.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前两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
第二十六条 【术语界定】本措施所指“以上”“最高不超过”“达到”等表述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解释部门与实施调整】本措施由大鹏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执行期间,相关内容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且不影响其余条款的继续有效和执行。本措施生效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鹏办规〔2023〕14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件2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商贸发展和提振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提振消费等相关工作部署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要求,新区商务局对商贸服务业扶持政策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一是对扶持政策进行优化整合,删除了国家、省、市最新规定中明确禁止的补贴政策条款,以及与新区其他部门政策相重复的条款,并结合新区企业实际情况对部分扶持政策进行了调整;二是根据三次征求意见各单位反馈结果进行修改;三是新增对“三新消费”、电子商务、外商投资等的扶持,推动新区产业扩大规模、升级结构。
二、删除原有条款,精简政策内容
删除原文中第二条(二)、第二条(三)、第六条、第八条(一)、第八条(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扶持政策内容。
1.原文:第二条 (二)加快推进汽车品牌展销门店建设。对在辖区内新开设的汽车品牌展销门店,经营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工程、设备及设施建设等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门店售出第一部车的购车发票时间先后,给予首家500万元、第二家400万元、第三家至第五家每家300万元开办资助,资助分两年拨付,每年拨付50%。
修订说明:对扶持政策进行精简。
2.原文:第二条 (三)鼓励连锁餐饮品牌设店经营。餐饮品牌旗下门店被收录米其林或黑珍珠指南的,对该品牌在新区新开设的餐饮经营机构(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中国餐饮企业百强榜单(以餐饮经营机构开设的上一年度,中国烹饪协会发布榜单为准)内的机构在新区新开设的餐饮经营机构(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广东餐饮百强榜单(以餐饮经营机构开设的上一年度,广东省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发布榜单为准)内的机构在新区新开设的餐饮经营机构(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在深圳市已有5家以上连锁餐厅的企业(企业品牌需具备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新区新开设餐厅的,每新增一间连锁餐厅(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给予新增投资额30%,且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本项中规定的扶持只可择一申报。
修订说明:与《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促进旅游业消费的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在重点旅游片区内经营“米其林餐厅”“黑珍珠餐厅”等国际知名品牌餐厅,在新区租有实际经营场地,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租金补助,内容存在重复,予以删除。
3.原文:第六条 加强对获得深圳市市级财政奖励、扶持的项目配套支持。
(一)对获得深圳市市级电子商务支持、市级服务贸易支持的企业,给予深圳市单个项目支持金额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支持。
(二)对获评为深圳市特色商圈(步行街)或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项目,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给予1:1的配套奖励。
(三)外商投资企业新设或增资,获得深圳市资金奖励的,按照市级奖励金额的40%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年度配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运营企业和在大鹏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配套奖励。
修订说明:与《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五)引进国际一流商贸企业。……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商贸企业在深落地项目投资额达到2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奖励。(四)汇聚高端消费品牌资源。……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运营企业,每个品牌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奖励50万元。(七)扩大汽车消费和网络零售规模。……加大本土电商平台扶持力度,鼓励零售企业拓展电商业务,进一步提高网络零售规模,等内容重复,避免与市级奖励重复支持,节约财政资金。
4.原文:第八条 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新区内外贸规模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按照增量标准给予奖励。进出口总额(以人民币计)每同比增加5000万元,给予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二)对通过中国(深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跨境电子贸易方式(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申报进出口企业,按其所获深圳市市级财政奖励资金的50%给予配套奖励,单家企业每年配套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修订说明:清理外贸补贴相关文件要求,删除与进出口额、进出口增速等指标挂钩的补贴。
5.原文:第九条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新区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担保的,给予新区中小企业发生担保费50%的支持,单笔担保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的支持上限为30万元。
修订说明:新区商务局不具备金融业管理职能,无法监管,予以删除。
6.原文:第十条 扩大企业直接融资规模。支持企业直接上市融资,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首次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中国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首次完成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多个证券市场上市的企业不重复支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奖励标准补齐支持差额。
修订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8号《国务院关于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的规定》(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予以删除。
7.原文: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发债融资。支持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各类债券,对成功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按其发行中介服务费用(含辅导、承销、咨询等)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个企业每年度最多支持一个债券融资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修订说明:新区商务局不再具备金融业管理职能,无法监管,予以删除。
三、修订政策内容,优化政策体系
对原文第一、二(一)、二(四)、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三)(四)、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内容进行修订。
1.原文:第一条 为推动大鹏新区商贸金融业规模化、精品化、高端化发展,合理引导各类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商务规〔2022〕4号)《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修订后:第一条 为促进大鹏新区商贸服务业规模化、精品化、高端化发展,进一步提振消费,引导资源优化配置,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开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5〕341号)、《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及《深圳市大鹏新区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鹏办规〔2023〕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措施。
修订说明:增加提振消费相关依据,删除金融相关表述。
2.原文:第二条 支持在新区发展商业综合体、汽车品牌门店、高端餐饮品牌企业、“首店经济”。
(一)对在新区新开设的营业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含百货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开业后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对运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修订后:第十三条 支持新区发展大型商业综合体。对在新区内开设的大型商业综合体,正式开业后给予运营企业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修订说明:鼓励企业在新区开设大型商业综合体。
参考依据:《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三条 大力支持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酒店投资。(一)在新区新建国际、国内知名高端品牌酒店,按固定投资额的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及《光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一、打造高品质商业空间(一)加大优质商业空间供给 鼓励大型商业空间建设。对于在辖区凤凰城商圈、红花山商圈、环科学公园片区、光明城站片区等区域新建5万平方米(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10万平方米(含)以上,具备一体综合运营性质的商业综合体、街区式商业空间的项目,分别给予3000万元、5000万元奖励。在政策有效期内,分别在项目(商业空间)建设完成(竣工验收)、开业运营、开业一年期内入驻商户年度销售(营收)额达到3亿(含)以上(5至10万平方米项目)、10亿(含)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时,给予奖励总额50%、30%、20%的奖励。
3.原文:第二条(四)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大鹏新区设立首店。对大鹏新区商务部门认定为区级首店的知名品牌或其授权单位在升规纳统后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具体引进升规纳统首店的运营机构,每引进一个品牌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运营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首店奖励和本措施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首次纳统奖励可叠加享受。按深圳市相关政策规定获得知名品牌奖励的单位可对本措施第六条规定的配套奖励或本项规定的首店奖励择一申报,不重复奖励。
修订后:第三条 支持“首店经济”。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大鹏新区设立首店。对知名品牌在新区设立的区级首店,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首店奖励可与本措施第二条第(一)项奖励叠加享受。
修订说明:删除涉嫌对中介机构进行奖励的内容。
参考依据:参考《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2号)(四)汇聚高端消费品牌资源。做强“首店经济”和“首发经济”,支持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深设立首店、旗舰店、新概念店等,鼓励国内外知名品牌在深首发和同步上市新品。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的运营企业,每个品牌奖励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深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知名品牌奖励50万元。
4.原文:第三条 鼓励老字号企业持续焕发新活力,发挥促进消费积极作用。对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深圳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已获得过奖励的企业,再次达到本条规定的更高奖励标准的,给予差额奖励。
修订后:第五条 支持“老字号”品牌建设。对批发、零售、餐饮行业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广东老字号、深圳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已获本条奖励的企业,再次达到本条规定更高奖励标准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修订说明:与《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存在重复,删除住宿业相关补贴。
参考依据:《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
5.原文:第四条 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首次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数据库的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批发、住宿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上述获得扶持企业,纳统次年实现销售额(零售额、营业额)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对纳统批发企业,商品销售额每同比增加50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三)对纳统零售企业,零售额每同比增加500万元,给予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四)对纳统餐饮企业,餐饮营业额每同比增加200万元,给予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五)对纳统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修订后:第二条 支持商贸服务业提质增量。
(一)首次达标奖励。对零售、餐饮、批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对应阶梯式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稳增长奖励。对上一年度已获本条第(一)项奖励的企业,年度销售(营业)额实现同比正增长的,按增长额给予阶梯式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修订说明:1.重新明确补贴标准。2.与原第五条合并。3.降低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扶持金额。4.与《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存在重复,删除住宿业相关补贴。
参考依据:参考《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修订)》 第四条 支持潜力型企业成长。对首次年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并于达标次年实现销售额(营业额、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第五条 支持商贸服务业发展壮大。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2亿元的批发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零售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额(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深圳市大鹏新区扶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第二条鼓励旅游住宿企业升规纳统。 对本措施实施后新纳统的限额以上旅游住宿企业,首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纳统次年实现营业额正增长的,给予5万元奖励;第三年营业额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给予5万元奖励。
6.原文:第五条 对首次纳入大鹏新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纳统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纳统企业,营业收入每同比增加2000万元,给予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修订后:与原文第四条合并。
7.原文:第七条 支持商家引流促销。鼓励购物中心、商场、超市以店庆、周年庆、节日促销等形式开展促销活动。鼓励社会组织组织或承办购物节等购物促销活动。对开展的促销活动,经大鹏新区商务部门备案,活动完成后,按实际发生活动费用(包括策划费、搭建费、运输费、物料费、设备租赁费、宣传推介费等活动相关费用)的30%,单次活动给予最高15万元的支持,每个申报单位每年度最高支持30万元。
修订后:第十八条 支持促消费及产业推介活动。鼓励社会组织或企业承办购物节、消费促进、产业推介等活动,在活动完成后按不超过实际发生活动费用的30%予以支持,每次活动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每个申报单位年度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修订说明:扩大活动支持范围。
参考依据:《深圳市商务局2025年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深圳购物季”促消费活动事后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对经备案后开展促消费活动的超市、百货、购物中心等企业或单位给予资助。按照每个企业实际投入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8.原文:第八条 支持外贸企业做大做强。(三)首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的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扶持。
(四)对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
修订后:第十五条 鼓励外贸企业认证升级提质。首次获得海关高级认证且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修订说明:降低扶持标准。
参考依据:参考《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推动外贸稳规模稳份额稳增长工作措施>的通知》 七、优化跨境贸易营商环境(二十二)持续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对企业参加AEO认证培训给予支持。……(市商务局、投资促进局、口岸办、交通运输局、前海管理局,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各区政府)。及《光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十四)进出口企业支持 对新获得“经认证的经营者”(AEO)高级认证资质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续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RCEP“经核准出口商”资格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9.原文:第十二条 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在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省级以上专业展会以及境外展会参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支持。每家企业每次参展的展位费支持额度上限为5万元,每家企业全年支持总额上限为20万元。
修订后: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大鹏新区重点展会支持目录》内展会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发生展位费(含开口费)的50%予以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修订说明:1.参照市商务局及其他各区政策,调整补贴方式。2.新增展会支持目录,每年度进行更新。
参考依据:参考《2025年深圳稳外贸支持政策要点十条》 一、支持企业线下线上开拓市场 实施境外重点展会支持计划,全年支持企业赴境外参展211场,按照企业实际发生展位费的50%给予最高60万元的资助。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配套经贸活动费、承办费等给予最高80万元资助。以及《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展会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18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3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光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十九)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内经贸展会,按展位租赁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参展的境外经贸展会,按展位租赁费用的50%给予单个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
10.原文:第十三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在新区举办各类国际性展会和会议(论坛),对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新区管委会支持的,给予承办单位举办展会或会议(论坛)项目相关实际支出费用50%的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修订后:第二十条 支持举办大型综合性展会或论坛。对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在新区举办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展会(论坛),事后按规定比例予以资金支持,每个展会(论坛)每届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修订说明:降低申报要求。
参考依据:参考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快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修订)》的通知 二、打造多层次高能级展会体系(五)大力引育知名展会。积极引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知名品牌展会、全国百强展览,支持国内外展会举办深圳“首展”。……对新引育市场化举办的“名展”“首展”项目,按场租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600万元/场。……鼓励各部门、各区结合产业及辖区实际需求,对新引进市场化举办的会议(论坛)项目给予一定资助。
11.原文: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符合本措施多个条款或符合本措施同时又符合大鹏新区其他支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重复支持。本措施与上位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上位规定为准。
修订后:第二十三条 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若适用本措施多项条款,或在适用本措施的同时又适用于国家或省、市相关扶持政策、大鹏新区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对已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项目不重复给予支持。
修订说明:明确不重复支持条件。
12.原文:第十五条 本措施规定的支持资金的管理、发放及监督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措施申请奖励、支持的单位应在大鹏新区实际经营,同时应在本措施施行前一个年度内或本措施施行后相应符合本措施规定的条件。获得奖励、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与大鹏新区资金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
本措施中所规定的“新开设”“新设立或新迁入”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范围内。
本措施中规定的奖励、支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认定审核程序等本措施未尽事宜,由大鹏新区商务部门另行制定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修订后:第二十二条 本措施所涉及的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及相关责任追究,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本措施资金扶持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申报单位应无条件同意调整结果。原则上同一主体每年支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重大产业项目在上述条件基础上实行更高标准的,资金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按程序报新区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一)本措施申请奖励、支持的单位应在大鹏新区实际经营。获得奖励、支持的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应与大鹏新区资金主管部门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约定相应违约责任。(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1.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前两年内因单项行政处罚金额达到20万元及以上被处罚的;2.申报单位在享受政府财政资助中存在严重违约或经认定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3.申报单位在申报项目前两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亡人事故的。
修订说明:删除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的内容。增加有关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违法处罚等企业征信方面的限制条款。
13.原文:第十六条 本措施数据“以上”含本数,数据“以下”不含本数。
修订后: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所指“以上”“最高不超过”“达到”等表述均包含本数。
14.原文:第十七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所依据的文件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
修订后: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由大鹏新区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3〕14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执行期间,相关内容可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且不影响其余条款的继续有效和执行。本措施生效前已申报但尚未审核拨付的项目,按深鹏办规〔2023〕14号文的规定执行。
修订说明:更新有效期限。
15.原文:第十八条 本措施自2024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加快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22〕3号)《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支持总部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管规〔2020〕1号)同时废止。本措施生效前已经受理并审核通过,但尚未完成的项目,参照原办法执行。2022年至本措施生效前未申报的项目,按照新办法执行。
修订后:与原文第十七条合并。
四、新增政策内容
1.新增条款:第四条 推动即时零售发展。对开设生鲜电商前置仓的企业,单个前置仓建设成本低于100万元的,按建设成本的20%给予补贴;建设成本100万元以上的,按建设成本的2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坝光等偏远地区开设生鲜电商前置仓的企业,按其建设成本给予30%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修订说明:鼓励即时零售发展。
参考依据:参考《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八条 支持生鲜电商前置仓建设。 经记录,对开设生鲜电商前置仓的企业,单个前置仓建设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助,单家企业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新增条款:第六条 支持IP跨界联名品牌培育。对联名产品合作期限超过六个月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成本的20%予以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开发联名IP产品的,按IP使用费的50%予以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修订说明:支持“三新消费”,IP跨界联名品牌培育。
参考依据:参考《深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优质消费资源与知名IP跨界联合单体场景。对于具备影响力和粉丝基础的IP(包含影视、游戏动漫、国潮文化等),联合商业、文旅、零售等某一类消费场景,打造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兼具情感共鸣与沉浸式体验的新型消费空间,按项目相关的实际投入部分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及《光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八)鼓励开展IP 跨界合作 鼓励辖区商业综合体、商贸企业联合知名IP方(含国家级非遗、头部动漫、一线潮流品牌等)开展商贸合作。落地联名产品销售、主题快闪店等项目,合作期限不少于3个月,按合作项目投入成本的25%给予相应单位补贴,单项目最高50万元。开发联名IP产品的,根据支付联名IP所有方IP使用费用情况,给予50%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每家综合体、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3.新增条款:第七条 打造多元消费新场景。鼓励企业利用公园、绿地、沙滩、徒步径、滨海栈道、展馆等公共空间,合规开展轻量化、多元融合商业业态。对引入品牌咖啡茶饮、创意市集、户外运动装备体验、房车营地等项目的企业,按场景建设实际投入(不包含土地买卖和租赁、基础建设和装修等前期费用)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修订说明:支持“三新消费”,打造多元消费新场景。
参考依据:参考《深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3.其他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融合发展。用于培育打造、升级改造新业态新模式的投入,分类分档予以支持。其中,冰雪经济、旅居服务、中医入境游等服务消费新增长点领域,按项目相关的实际投入部分(不含市、区财政投资部分,下同)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发展沉浸体验、数字艺术、房车露营等消费场景,按项目相关的实际投入部分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家政等居民服务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按项目相关的实际投入部分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新增条款:第八条 建设数字消费场景。支持企业利用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等技术开发沉浸式体验项目。对投资额超50万元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修订说明:支持“三新消费”,建设数字消费场景。
参考依据:参考《深圳市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人工智能+消费”场景及集聚区。对于通过人工智能等技术赋能,实现直接面向消费者场景智能化数字化升级的,按项目相关的实际投入部分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5.新增条款:第十四条 鼓励外商投资。对大鹏新区内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按新增实际外资金额的2%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修订说明:新增条款,促进外资投资。
参考依据:参考《深圳市进一步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实施办法》重点支持外资大项目。聚焦国外主要经济体全面开展深层次、多领域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增资扩产。对于2023—2027年间,年新增实际外资金额合计达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金融业、房地产业企业)予以奖励,其中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他行业企业按不高于新增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累计最高奖励人民币8000万元。及《南山区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八条 外资项目奖励。对在南山区注册成立的上年度实际使用外资不少于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按其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的1%,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6.新增条款:第十六条 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不超过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修订说明:增加对外贸企业的扶持。
参考依据:参考《光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十四)进出口企业支持 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
7.新增条款: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引导开展技术出口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企业在对应的管理系统进行业务申报,并开展相应奖励申报。
修订说明:鼓励企业开展服务贸易。
参考依据:参考《深圳市商务局2025年度中央资金(服务贸易事项)申报指南》(一)技术出口业务奖励 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技术出口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二)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奖励 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两个支持方向对每个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金支持累计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8.新增条款:第九条 推动电商平台发展壮大。对年营业收入和同比增速达到规定标准的商贸类平台企业,按其年营业收入增长比例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修订说明:新增条款,推动电商平台发展。
参考依据:《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对年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商贸类平台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5%;服务类平台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且同比增速达到10%)的电子商务平台主体,按年营业收入增长额的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300万元。
9.新增条款:第十条 促进网络零售提质升级。对年销售额达到规定标准的批发、零售企业,按其通过公共网络实现的零售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修订说明:新增条款,推动电商发展。
参考依据:《深圳市关于推动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对首次以“零售业(统计代码F52)”统计口径纳入限额以上网络零售额统计且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于次年实现网络零售额增长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限额以上网络零售额增长达到20亿元以上(不含)的企业,按照网络零售增长额的0.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2500万元。已获得促进消费提升扶持计划等相关奖补项目的不再重复发放。
10.新增条款:第十一条 支持大宗商品消费升级。鼓励汽车、家电等销售企业、行业协会在新区举办大型展销、产品体验、产品文化节等促消费活动。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个人消费者在新区内符合条件的销售企业消费的,可享受新区专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实施时间由新区商务部门另行制定公布。
修订说明:新增条款,将以旧换新等活动纳入政策管理。
参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
11.新增条款:第十二条 支持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升级改造。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商圈、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区等商业载体,按其不超过实际发生的装修及设备改造升级投资总额的10%、数字化建设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修订说明:支持商圈、特色商业街区改造、数字化建设提升。
参考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第六条 支持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一)对已纳统的营业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数字化改造费用100万元以上的商圈、商业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等商业载体运营主体,按其数字化建设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运营主体资助总额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12.新增条款:第二十一条 实施产业空间盘活利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并实施相关费用优惠政策,盘活新区存量产业空间。
修订说明:支持新区存量产业空间盘活。
13.新增条款: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中规定的奖励、支持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及认定审核程序等本措施未尽事宜,由大鹏新区商务部门另行制定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本措施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所涉奖励,须在项目开展前书面报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向新区商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
修订说明:新增部分项目申报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