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商务局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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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2/23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商务综合字〔2021〕44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我局起草了《深圳市商务局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3月2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邮寄:深圳市福田区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12楼深圳市商务局梁琳(收),联系电话:88102011。请在信封上注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二)电子邮件:lianglin@commerce.sz.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2月18日




深圳市商务局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商务综合字〔2021〕44号)、《深圳市关于建设国际会展之都的若干措施》(深商务规〔2022〕3号),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商务规〔2020〕2号),结合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的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的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


  第三条 财政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项审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资金绩效目标是汇聚国内外高端会议展览,培育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布局的高水平专业展会,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推进展会品牌化发展,支持会展业国际化发展,有力推动我市会展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服务湾区、享誉世界的国际会展之都。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方向和标准

  第五条 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六条 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需要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后资助。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各类项目支出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预算或申报指南确定为准。

  (二)奖励。对获得相应认定称号或资质的服务机构、企业等,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以年度项目预算或申报指南确定为准。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七条 建设国际会展之都扶持计划支持方向和资助标准。

  (一)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引进行业影响力强、带动效应显著的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2.资助标准:

  (1)对新引进的世界商展百强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新引进全国展览百强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新引进的国际会议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名单、中国会展经济研究会《中国展览数据统计报告》发布的全国展览100强名单、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本细则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申请。


  (二)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符合我市20大产业集群和8大未来产业布局(以下简称“‘20+8’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对新落地我市且办展面积1万㎡以上,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的、属“20+8”产业布局的专业展会项目给予培育期资助。

  2.资助标准:按展会项目实际发生场租的25%给予连续三年的培育期资助,每个展会每年资助上限50万元,三年累计资助上限15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由专项审计审核确定展会项目实际发生场租金额。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三)专业展会场租补贴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本地展会做大做强,对在我市专业展馆举办,展出内容限制在一个或少数几个相邻的行业、展出者和参观者为专业人士的专业展会项目(展销会除外)给予场租补贴。

  2.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的场租给予2元/㎡/天的补贴,10万㎡及以下展会补贴上限为3万㎡,10万㎡以上的展会每增加5万㎡办展面积,补贴上限增加1万㎡,补贴上限为5万㎡。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由专项审计审核确定展会面积及实际发生场租金额。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四)认定认证奖励项目。

  1.支持方向: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经全球展览业协会(UFI)首次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奖励。

  2.资助标准:每年对经认定为“深圳市品牌展会”的展会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经全球展览业协会(UFI)首次认证的展览或机构,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评审方式:无需评审。凭认证认定证明申请。


  (五)国际性会议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对经外事部门批准、在深连续举办2届以上,由5个(含)以上国家或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或国际性组织参加,会期1天(不含)以上,与会人数100人以上,外国与会人士占20%(含)以上的国际性会议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对定期在深举办的国际性会议,按照其实际投入的场租费用的50%、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的30%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中广告费用不超过10万元,每届会议的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由专项审计审核确定会议的场租费用、境内外专业媒体广告费用实际发生金额。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六)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

  1.支持方向:支持我市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对组织本市企业参加市外国内展会的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承办费、配套经贸活动费给予资助。

  2.资助标准:

  (1)展位费:对组展单位及参团企业实际承担的展位费(包括展馆管理费、展具租赁费、电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据实核定。

  (2)装修费:对为展示深圳展团形象而进行的统一搭建装修费,企业展台按照每标准展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中心展台装修原则上按照每标准展位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对中心展台装修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3)会务费:对组展单位的差旅费、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宣传费等会务费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金额的20%。其中:

  a.差旅费:对组展单位工作人员按不超过5人/次,在展会期间给予交通、食宿费用补助。交通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其余人员标准报销,食宿费按每人每天330元标准报销。

  b.展品和资料制作运输费:每次不超过2万元,据实核定。

  c.宣传费:每次不超过5万元,据实核定。

  (4)承办费:对组展单位组团劳务费、办公费用等给予每次5万元资助。

  (5)配套经贸活动费:对举办经贸合作交流洽谈会或推介会等组团配套活动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资料等费用给予资助。每次展会配套经贸活动费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据实核定。

  3.评审方式:专项审计。由专项审计审核确定展位费、装修费、会务费、承办费、配套经贸活动费实际发生金额。资助计划根据专项审计结果确定。

  4.应国家商务部及省商务厅明确要求由我市组织企业到市外参加的展会,资助范围和标准参照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相关条款执行。


  (七)重大会展活动资助项目。

  市政府通过“一事一议”方式批准在深举办的重大会展活动,按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和金额给予资助。


  第八条 已申请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奖励项目的,不可申请专业展会培育期资助项目、专业展会场租补贴项目、国际性会议资助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九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采取分批受理申报的方式,在官方网站统一对外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开展扶持计划的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申报条件、资助标准、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条 对于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市商务局通过征求各区(含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及相关部门意见,拟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对外发布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组展单位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其中,以下两类展会直接纳入每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1)国家部委、广东省政府通知深圳市组团参展的各类市外国内展会,(2)市委市政府同意批准组团参加的其他市外国内展会;以下三类展会依相关单位申请纳入每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1)商务部、广东省政府举办的各类市外国内展会,(2)深圳市人民政府、广东省商务厅举办的各类市外国内展会,(3)各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市直各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组团参展,且展会主题符合我市“20+8”产业布局的各类市外国内展会。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提交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组展单位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符合以下具体申报条件:

  (一)新引进国际知名品牌展会奖励项目申报条件。

  1.落地后实际在深举办不少于两年;

  2.新引进国际会议项目需承诺在深举办不少于3届。

  (二)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资助项目申报条件。

  1.展会项目和组展单位均须为已纳入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计划目录,且已经按照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完成组团参展;

  2.组展单位须为在深圳市注册成立、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社会组织;

  3.组团展位数(含中心展台)须为15个标准展位及以上或组团展位面积(含中心展台)为135平方米及以上,中心展台原则上不超过6个标准展位且不超过组团展位面积的20%(对中心展台面积有具体要求的另议);

  4.参展企业须为在深圳市注册的企业。


  第十二条 市商务部门以综合评审方式确定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评审将对组展单位的综合能力从资质水平、组展经验、资金保障能力、项目经费核算合理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市商务部门按评审分数择优原则选定项目及组展单位(经评审无合格组展单位的项目从当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中剔除),确定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经局长办公会审议后,通过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经批准列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的项目及组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取消。如确有客观原因无法按计划实施的,组展单位应在展会举办前15天报市商务部门审定。因展会主办方延期或取消的,组展单位应在收到正式通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市商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及组展单位,无需经过前述程序,直接纳入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发布后,遇有商务部、省商务厅等部门通知要求深圳市组团参加当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的,按前述相关条款执行后增补到当年度市外国内展会组团参展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请指南(或通知)要求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待预受理通过后将相关纸质资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审核程序:市商务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根据需要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委托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的中介机构组进行专项审计、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按照上述程序结果,市商务局依据相关资助标准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天。

  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受理并处理异议。异议成立的取消资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市商务局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申报和审核过程中的事务性和辅助性工作。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存在以下情况的不予资助,已取得资金的,申报单位应退回全部财政资金。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申报单位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惩戒期内的;

  (二)申报项目的同一投入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政策允许的除外);

  (三)已获国家、省、市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验收不合格未满3年或项目逾期未申请验收达1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提交的生产经营数据被市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范围;

  (五)申报单位实际情况与项目申报承诺书不符或提供虚假材料;

  (六)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不予资助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市商务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配合市商务局完成相关监督检查、审计验收、绩效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市商务局可组织专业机构根据需要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工作约定书,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


  第二十二条 市商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市商务局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商务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专项财政资金情形的,由市商务局按照市政府专项资金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或续期。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2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