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意见(2021-2025年)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关于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意见(2021-2025年)
(征求意见稿)
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对提升经济内生动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催生、壮大、繁荣我市各类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深圳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构建面向未来的现代产业体系,健全机制、完善政策、优化服务,构建市场主体梯度培育格局,推动企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跨越发展,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紧密结合,既要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其内在动力,又要强化政府责任,优化整合各类资源,为促进市场主体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坚持扩容提质、优化结构。兼顾总量与质量目标,聚焦解决市场主体培育壮大中的突出问题,在多措并举扩大市场主体规模的同时,更加重视优化各类市场主体结构,提升创新发展能力,以技术赋能创新创业,支持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等各类市场主体健康规范发展。
--坚持优化环境、激发活力。进一步深化对市场主体的“放管服”改革,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优化完善市场准入条件,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打造有利于促进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
二、积极推进“个转企”
(三)实行分级分类培育引导。遵循市场规律,结合产业特点和市场主体实际情况,分类指导、有序推进。对产值和销售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和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加快促进转型;对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良好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培育;对具备登记注册为企业基本条件的新增市场主体,积极引导申请登记为企业。鼓励专业市场运营主体引导帮助场内个体工商户转型,成效突出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四)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开通“个转企”线上“一体化服务平台”和线下“一站式办理窗口”,整合市场监管、规划国土、税务、社保等部门业务办理事项,实现个体工商户注销、企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办理、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公积金登记、经营场所变更等事项“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让个体工商户无障碍转型。
(五)促进转型企业平稳过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延续认可转型前获得荣誉信息,转型企业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加强原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支持顺利转移至转型企业名下。转型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延续至转型企业。
(六)加大对转型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与政府出资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合作,为转型后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对转型企业发生的不良贷款,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减轻转型企业负担。
三、扎实推进“小升规”
(七)充分挖掘规上企业新增量。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000-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600-2000万元的批发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400-500万元的零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160-2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近3年退库但有望重返“四上”企业库的企业、新建并有望达产升级为“四上”的企业、规模以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作为培育对象,建立临规企业库。
(八)支持新增规上企业稳定在库。搭建专业化、特色化合作平台,推动新升规企业与本地头部企业加强协作配套,促进其产品、技术融入大企业生产链和供应链。建立存量企业退库预警机制,加强临退企业经营情况监测分析,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最大程度减少退库数量。
(九)鼓励规上企业发展壮大。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扩产增效奖励。开展“规转股”行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直接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加强改制工作指导和培训,鼓励成长性好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四、深入推进“规做精”
(十)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梯队。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基础材料、先进基础工艺、产业技术基础及基础软件等领域,遴选一批专注于细分市场、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作为培育对象,针对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完善捕捉寻找、孵化培育、扶持壮大机制,形成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梯队。
(十一)激发专精特新企业创新活力。强化企业人才支撑,鼓励小巨人企业与学生、职业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按月发给定向培养生在校学习补助,各区可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鼓励企业实质性参与标准研制和国际标准化活动,在装备制造、机器人等领域培育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实施中小微企业商标品牌扶持计划,提高商标注册、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对专精特新企业注册境内外商标给予资助。推动市场拓展,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参加国内外线上线下展览展销,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
五、持续推进“优上市”
(十三)打造全链条上市培育体系。按照培训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报审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目标,动态建立优质上市后备企业库。搭建“星耀鹏城”企业上市一站式服务平台,强化上市辅导全流程支撑。引导提升IPO专业服务机构水平,各区可视其贡献给予经费支持。
(十四)优化上市公司协调服务机制。将全市上市公司纳入市领导挂点服务企业范围,高效便捷协调解决其遇到的问题。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再融资,对其募资新增本地重大投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鼓励上市公司将高端服务、研发创新、销售等环节留在深圳,支持申请总部企业认定及相关奖励。
(十五)着力推进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实施优质上市公司做大做强计划,发挥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作用,规范开展重点民营企业纾困工作,妥善处置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促进市场化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围绕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七大未来产业规划布局实施战略性重组,打造若干主业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优先引导关系国家战略和国计民生、产业链较长、示范作用显著的大型企业集团发展成为具有生态主导力、国际竞争力的领航企业。鼓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依法依规助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利用资本市场优化国资国企战略布局,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
六、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
(十六)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后备库。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从接近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以上有研发投入的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曾获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企业中,遴选有基础、有潜力、有条件的,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对入库培育企业提供常态化培训、帮扶、受理、评审服务。
(十七)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推动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增强创新链、产业链的自主可控。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中小企业产学研用协同发展,持续增强企业创新力和竞争力。
(十八)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质量。推动一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提高发展速度、壮大成为规模以上企业。支持优质国企向高新技术企业转型,采取国资预算资本金注入、增加奖励等方式,增强国有企业创新能力。
七、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
(十九)构建潜在独角兽企业发现机制。制定我市独角兽企业遴选发现指标体系,联合第三方高端智库、风险投资机构等组成独角兽企业评价委员会,聚焦生物医药与健康、半导体与集成电路、智能机器人、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量子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精确锁定具有“硬核”科技、爆发式成长潜力的企业,建立独角兽企业培育库。
(二十)优化独角兽企业培育体系。提供“服务资源包”支持,搭建政府、入库企业、投资或服务机构等开放式协同对接平台,围绕入库企业成长需求,量身定制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向。
(二十一)提供高效率多层次的融资支持。鼓励国有创投机构积极参与入库企业培育孵化。支持市属国资参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独角兽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可量化投入,可视同考核利润。支持独角兽企业上市和挂牌交易,协助境外上市的独角兽企业回归境内上市,争取境外独角兽企业落户。
八、营造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发展环境
(二十二)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加大自主创业资助和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对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人员发放初创企业、社保、场租、吸纳就业等扶持补贴。优化创业服务能力,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孵化链条,对符合条件孵化运营主体给予补贴。推动科研仪器和设施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建立评价考核和奖惩激励机制,提升仪器、设施共享使用率和科研服务能力。
(二十三)创新金融政策支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鼓励企业以IPO、再融资、债券等形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产业并购体系,吸引并购投资基金集聚,有序推动重投集团等专业平台围绕重点产业发起并购,鼓励金融机构发展并购贷款业务。优化私募和创投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环境,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加大对非上市企业不同成长阶段投资力度。鼓励股权投资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国有创投机构依法合规实施股权激励和跟投,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二十四)强化企业用地保障。严守工业用地区块线,加快打造“两个百平方公里级”高品质产业空间,布局20大先进制造业园区。推广“联建总部大楼”模式,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联合竞拍土地、统一委托建设,满足中小企业自有用地需求。滚动开展优质产业空间供给试点,以“总成本+微利”方式供应高品质、定制化产业空间,精准匹配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等优质成长型企业用房需求。
(二十五)加强数字化赋能。制定市场主体数字化赋能资源目录和数字化转型分级分类指引,引导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市场主体科学“上云用数赋智”。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计划,鼓励数字化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资源,面向市场主体开展专家诊断、方案咨询等实践辅导,帮助市场主体提高数字化成熟度。
(二十六)完善企业服务综合平台。以“深i企”为唯一平台入口,深度汇集整合资金、人才、金融、空间、社保、税务、海关、商事登记、政府采购、水电气等各类涉企数据和要素资源,打通各类征信平台、深交所金融平台等信息平台,开设市场主体培育专区,建成一站式市场主体培育和企业服务平台。推进市场主体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实现企业一次填报、部门共享使用。
(二十七)优化市场经营环境。推动实施深圳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逐步放宽先进技术、金融投资、交通运输等领域市场准入,完善与特别措施相适应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以信用分级分类评估为基础实施差异化监管,整治多头执法、重复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加强产权保护,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市场主体财产行为,开展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优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实施除名和依职权注销制度,探索扩大歇业登记制度试点范围,健全破产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简化中小企业破产重整程序。
九、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牵头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确保工作落细落实,其中,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个转企”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牵头“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工作,市科技创新委牵头“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各区(新区)要在各牵头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配套方案,与本意见协同互补、形成合力。本意见同类政策所涉资金支持不重复享受。
(二十九)严格督查评估。加强对市场主体培育壮大工作跟踪督促,对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强化财政资金使用后评价,促进提升政策执行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开展合规专项检查,确保依法依规做好各项市场主体培育工作。
(三十)做好宣传推广。深入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系列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及时总结推广培育壮大市场主体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积极营造崇尚创业、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促进市场主体持续健康发展壮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