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 《宝安区关于促进科技桃花源升级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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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19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桃花源升级发展,推动科技产业空间扩容提质,近期我局对《宝安区关于促进科技桃花源升级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科规〔2021〕1号)开展修订工作。现拟定了《宝安区关于促进科技桃花源升级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名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9月22日前将意见反馈至我局,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宝安区创业一路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468室(邮编:518100,联系电话:29996237),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cjghk@baoan.gov.cn政务邮箱,并在邮件标题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填写网页下方的评论区提出建议意见。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深圳市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2022年9月16日


宝安区关于促进科技桃花源升级发展的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桃花源升级发展,推动科技创新载体扩容提质,打造科技桃花源载体服务品牌,助推科技产业发展,结合宝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桃花源是指以培育、孵化和推动高科技企业发展为宗旨,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和科技服务能力,以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园为主要形式的科技园区。


  第三条 科技桃花源按照“培育认定—服务支持—提升发展”的发展模式,实行公开公正、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园区认定

  第四条 认定科技桃花源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注册地和园区均在宝安区。

  (二)园区属运营单位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赁物业的,要求剩余租赁合同期5年以上,在租赁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三)园区按照功能分为两类:一类以孵化为主,包括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申报认定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一类以研发+中试+小批量生产为主,包括科技产业园,其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一般应为10000平方米以上,且场地可用于规模化研发制造、研发总部、中试基地、小批量生产等。

  (四)建立较完善的网络通讯、会议室等基础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生产、办公、生活服务保障配套。

  (五)园区产业定位明确,制定科学详细的科技桃花源运营管理方案。

  (六)园区专职运营管理人员5人以上,其中具备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从业资格的专职管理人员达到2名以上。

  (七)园区应设置政务服务、党群服务、企业服务等服务平台,并设立专职服务专员1名以上。

  (八)园区入驻科技企业(机构)数量10家以上(含2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驻科技企业(机构)数量占比在50%以上(含2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九)承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所列条款,配合区科技部门做好企业服务、产业集聚、数据统计和报送等方面工作;每年度开展多场科技创新类服务活动、产业部门联合招商活动等。

  (十)经辖区街道办事处初审推荐。


  第五条 新建成或整体改造提升的园区,承诺一年内达到上述管理人员和入驻企业(机构)条件的,可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定后被认定为科技桃花源(筹),次年达到承诺条件的,经申请可转为科技桃花源。


  第六条 区政府建设的重点园区或承接区重点项目的园区,承诺一年内达到上述管理人员和入驻企业(机构)条件的,可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定后被认定为科技桃花源。


  第七条 鼓励园区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积极招引同行业企业(机构)入驻,努力发挥产业集聚和规模效应;承担区科技部门备案认可的专业园区建设任务的园区,经主管部门办公会议定后,自动列入科技桃花源。


  第八条 认定科技桃花源应按要求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申请书》;

  (二)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营管理机构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园区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园区建筑平面图复印件;

  (六)园区运营管理方案;

  (七)专职运营管理人员名册、资格证书及在本司缴交社保证明等;

  (八)入驻科技企业(机构)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九)辖区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推荐表》;

  (十)承诺书(上述第五条、第六条申请单位需提供);

  (十一)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科技桃花源按以下程序认定: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按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二)辖区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予以推荐;

  (三)区科技创新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并组织现场答辩和实地审核;

  (三)区科技创新局征询区有关产业部门意见,并通过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园区运营管理机构是否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以及是否被纳入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

  (四)区科技创新局根据审核结果以及各单位反馈意见和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情况,提出拟认定方案报局长办公会审议;

  (五)区科技创新局将拟认定园区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科技创新局发文认定。


  第三章 园区管理

  第十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依法自主运营管理科技桃花源,除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外,一般应保持园区的完整属性,保障园区安全有序运营。


  第十一条 园区应接受区科技创新局在创新平台引进、科技企业招引、科技创新服务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园区应不断提升品质,争创国家、省、市级园区。


  第十二条 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应按要求做好科技部火炬统计业务系统填报以及入驻企业(机构)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和报送。


  第十三条 鼓励园区积极承接政务服务、党群服务、新阶联等职能,与科技服务机构、产业技术联盟、行业协会等加强合作,推进园区公共创新平台、科技金融等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园区出现以下变更情形,运营管理机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科技创新局备案:

  (一)园区的功能、产权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基础设施发生重大变更;

  (三)园区运营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五条 园区运营管理范围(面积)、运营管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报区科技创新局审批同意。

  因租赁期届满、整体转包转让等原因导致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发生实际变更的,一般应符合上述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条件,否则自运营单位变更之日起取消科技桃花源资格。


  第四章 园区考核

  第十六条 园区考核以“奖励先进、督促后进”为目标和原则,引导园区不断提升科技服务能力和入驻企业质量。考核内容包括基础指标和贡献指标:

  (一)基础指标

  1.孵化器专业资格人员配置等园区运营管理团队专业化情况;

  2.会议室、路演厅、公共食堂等公共配套设施落实情况;

  3.园区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以及政务、党建、新阶联等工作落实情况;

  4.园区入驻企业(机构)登记备案以及数据统计报送等工作开展情况;

  5.园区服务专员政策服务开展情况;

  6.其他配合政府工作开展情况。

  (二)贡献指标

  7.园区入驻企业营业收入、纳税等经济贡献情况;

  8.园区入驻企业专利、研发投入等科技研发情况;

  9.园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技术转移服务等开展情况;

  10.园区设立或合作孵化基金、开展企业投融资服务情况;

  11.园区对科技创新人才、企业家服务情况;

  12.园区对入驻企业开展财会、税务、法务、工商等创业咨询服务情况。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基础指标达成情况评定合格或不合格,根据贡献指标达成情况评定优秀或良好,对获评优秀的园区,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科技桃花源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科技桃花源: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科技桃花源认定条件;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九条 园区被取消科技桃花源资格的,园区及其入驻单位自取消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科技桃花源及其入驻单位自园区认定后次年1月1日开始,可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筹备期的科技桃花源次年达到认定标准后转为科技桃花源的,可从正式认定当年的1月1日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机构)是指在宝安区注册,主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的企业或提供科技服务的机构,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

  (二)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

  (三)国家、省、市、区认定的各类科技创新团队创办或依托的企业;

  (四)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或宝安区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创办或就业的企业;

  (五)区级及以上各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企业;

  (六)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300万元以上的企业;

  (七)已获得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授权1个以上的企业;

  (八)科研机构、行业协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技术转移机构等科技服务类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印发实施之前已认定的区级众创空间、科技创新园、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分园等,属于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园区,给予两年时间申报市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认定;属于科技产业园的,按照第四章有关规定进行考核,通过认定或考核的园区经备案自动转为科技桃花源,未通过认定或考核的园区取消科技桃花源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原《宝安区关于促进科技桃花源升级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科规〔2021〕1号)、《深圳市宝安区科技桃花源认定管理办法》(深宝科〔2020〕30号)、《深圳市宝安区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深宝科〔201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