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我厅起草了《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填写《意见反馈表》,于2022年5月21日前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反馈我厅。以单位名义反馈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反馈的需附上真实名字及联系方式。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反馈的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一一反馈、回复。
电子邮件:skjt_qbskjzczx@gd.gov.cn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连新路171号科技信息大楼一楼业务综合办理大厅,省科技厅产学研结合处(邮政编码:510033)
省科技厅
2022年4月21日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内涵】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独立法人机构,是推进科技体制机制创新、优化科研力量布局、强化产业技术供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 【建设原则】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举办者作为新型研发机构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对该机构的支持力度,为其创新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并加强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省管理部门职责】广东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指南和支持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资格认定、监督管理、考核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地市等管理部门责任】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负责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跟踪管理工作,每年定期对其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六条 【党建要求】新型研发机构应加强党的建设,按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强化党建工作职责,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申报条件】优先支持国内外高水平科研机构、高校、创新型企业等高端创新资源和人才团队来粤设立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体申报细则按照每年度省科技厅发布的指南执行: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粤注册和运营。其性质可为登记设立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企业。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发、产业技术开发及成果转化工作,兼顾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发条件:
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 200 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 600 平方米。
2.具有研发能力及市场运营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其中常驻研发人员不低于 20 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40%,粤东西北地区可适当放宽。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20%(研究开发费用超过 3000 万元的可适当放宽),其中珠三角地区不低于 500 万元,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 200 万元;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建立创新、开放、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内控 监督制度,注重对资金使用、人力资源、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方面的内部审查,及时发现并防范化解风险。
(五)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体系,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和收益分配方式,拥有较高质量的专利。
(六)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问题。
(七)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认定程序】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根据每年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申报。
(二)部门推荐。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负责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评审方案,并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评审方案组织评审论证。
(五)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报请审批。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上报省政府,经批准后授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九条 【特殊认定方式】支持地方政府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世界 500 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成建制、成体系共建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列入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的可直接认定为新型研发机构。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十条 【资格管理】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围绕新型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的情况,每三年组织一次动态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将撤销其资格。
第十一条 【理事会管理】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采用与国际接轨的治理结构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负责制,可结合实际需求设立监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第十二条 【扩大考核范畴】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或知识产权作价入股等形式创办的企业所产生的各类业绩,按其在企业中的占股比例进行综合测算,计入该机构的发展成效。
第十三条 【年度执行报告】新型研发机构应于每年 3 月份前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执行报告,按要求如实填写其建设进展情况及工作计划。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对其填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四条 【变更管理机制】新型研发机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上报在建设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在不影响整体运营的前提下,若发生单位名称、注册地址等变动的,需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自行变更并报省科技厅备案;若发生法人属性、项目负责人、主责主业等重大变动事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直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不按要求提交申请或审批不通过的,可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十五条 【诚信监督管理】建立新型研发机构诚信监督管理机制。申报新型研发机构的单位应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已获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的单位应按要求配合开展年度执行报告的填报、监督管理、考核验收等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机构运营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等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惩戒,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并商财政部门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财政资金。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十六条 【国有机构同等待遇】新型研发机构在承担政府项目、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成果转化、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与国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支持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开展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会同各地市对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在科技计划体系内给予协同支持;省市联动探索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稳定支持的机制和措施,推动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做大做强;赋予符合条件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科研项目自主立项权,自主立项项目报送省科技厅,经审核通过后视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由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履行管理职责,自主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化】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及推广应用,不需审批或备案;其收益留归机构自主分配,主要用于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及开展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允许涉及国有资产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订采购管理办法及设备运营管理办法,报理事会批准实施。建立灵活自主的运营管理机制,对仪器设备、实验室场地等进行开放运营,资产运营收益由机构自主安排用于建设发展。其中联合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其固定资产管理已有约定的可从其约定,共建各方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建设用地、用房、仪器设备等资产的,按照约定确定归属。
第二十条 【市场化用人机制】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自身建设发展需要,自主决定全职全时聘用人员人事关系和档案管理方式,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采用市场化用人机制,建立与创新能力和创新绩效相匹配的收入分配机制。以项目合作等方式在新型研发机构兼职开展技术研发和服务的高校、科研机构人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收政策优惠】事业单位、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二十二条【初创期建设补助】设立初创期建设补助资金,择优支持一批创办期不超过 5 年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其已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的 20%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 500万元。每家新型研发机构只能获得一次初创期补助,已获得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专项资助的不再补助。
第二十三条 【预算+负面清单】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动态评估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实行“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其评价周期内研究开发经费总投入的 10%,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并分三年进行拨付。
第二十四条 【混合所有制建设】鼓励探索新型研发机构混合所有制建设,以股权为纽带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以科研团队为主体打造高校院所、社会资本等各方参与的利益共同体,充分调动各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五条 【科技金融】鼓励有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发起或联合财政、社会资金共同设立天使投资等科创基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向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下放企业主体系列的职称评审权限;条件成熟的可开展单位主体系列或专业职称评审。
第二十七条 【创新券】发挥新型研发机构公共服务作用,将新型研发机构列入各地市创新券服务机构目录。有条件的地市应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引导和支持新型研发机构为企业开展各类技术服务。
第二十八条 【对共建方的要求】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出台政策措施支持合作共建新型研发机构,并为新型研发机构提供硕士、博士培养指标,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地市支持措施】各地级以上市、县(区)政府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在科研项目支持、基础条件建设、人才住房配套、子女入学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并可以通过委托研发项目、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用补助、运行维护费用补助等形式给予扶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经省科技厅报省政府同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