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 共同打造跨境资管中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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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9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中发〔2021〕22号),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强化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功能,打造跨境资管中心,前海管理局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 共同打造跨境资管中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见附件)。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的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5月27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23号综合办公楼F202室,联系电话:36667745(邮政编码:51805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至:qhjr@qh.sz.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关于支持前海深港风投创投联动发展 共同打造跨境资管中心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强化香港国际资产管理中心功能,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共同打造跨境资管中心,支持香港国际创新科技中心建设以及深圳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八大未来产业集群创新发展,助力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定以下措施。


  一、发展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牢牢抓住“扩区”和“改革开放”重大发展机遇,以深港金融合作为主线,依托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和深圳科创资源集聚优势,发挥前海跨境金融先行先试政策优势,促进香港与内地产业链、资金链、创新链融合发展。在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内以梦海大道、滨海大道为双轴,拓展60万平方米优质产业空间,打造T字型前海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到2025年,力争打造成为知名风投创投机构集聚效应明显、创新资本跨境流动便利、科创产业带动能力突出、管理规模超万亿的深港特色、国际一流跨境资管中心。


  二、深化跨境投资双向合作

  (一)支持香港投资者投资内地项目。优化前海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建立服务香港投资者的绿色通道,降低香港投资者准入门槛,拓宽投资范围,简化申请流程,减少申请材料,缩短办理时限,自机构提交合格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允许港资QFLP管理企业灵活调剂其在前海设立的不同基金境内外募集规模,自主配置内地投资项目。


  (二)支持前海合格投资者投资香港科技创新。支持符合条件的同一主体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WFOE PFM)等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优质QDIE管理企业在额度内灵活配置投资项目。鼓励前海QDIE管理企业支持香港科技创新,对投资香港初创期科技企业的,按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港资等在前海设立风投创投母基金。支持前海国资国企联动在港央企、香港知名投资机构等,争取国家级基金支持,合作设立大湾区科技创新母基金,聚焦支持香港高校院所等科研成果在前海孵化落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支持各类主权基金、香港家族办公室等财富管理机构参与或设立前海风投创投基金。对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认定为前海总部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集聚扶持,并享受其他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四)支持前海风投创投在香港资本市场融资。支持前海风投创投机构赴港发债,符合条件的,给予债券融资规模2%、最高200万元发行费用支持,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在香港上市融资,对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前海风投创投机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及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发起设立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并获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给予前海风投创投机构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支持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创新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香港有限合伙基金(LPF)管理机构,在前海申请设立合格投资主体,开展跨境股权投资。支持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在香港设立LPF进行融资和开拓海外业务。


  (六)提升跨境双向投融资便利度。在充分利用FT账户适用离岸汇率的基础上,支持香港创投机构等境外主体通过FT账户开展境内投资。支持科技创新企业通过FT账户在香港融资,以及开展技术贸易等提供更加高效灵活的跨境金融服务。


  三、支持深港风投创投机构创新发展

  (七)促进深港风投创投集聚发展。拓展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风投创投优质产业载体,支持知名风投创投机构以及法律会计等专业服务机构入驻。对新入驻产业载体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管理企业)、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主体管理企业(QDIE管理企业)和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以及国内外知名风投创投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入驻奖励。


  (八)给予风投创投办公用房租金补贴。对新入驻产业载体的风投创投机构,按照2022年入驻的机构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驻的机构20元/平方米·月,给予租金补贴,连续扶持三个年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九)加大风投创投专业人才扶持。对入驻产业载体的风投创投机构,符合条件的,每年按照管理费收入的2%给予经营团队扶持,每家管理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十)鼓励风投创投投早投小投科技。对前海风投创投机构向深圳初创期科技企业投资满2年,被投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对管理企业按照投资金额的5%、单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丰富风投创投退出渠道。推动符合条件的股权交易机构在前海建设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平台,探索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份额跨境转让。支持香港等境内外专业基金管理人,以及银行理财、保险资管等机构投资者在前海设立S基金,对S基金实际出资金额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企业9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扶持;实际出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给予管理企业2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扶持;实际出资金额10亿元以上的,给予管理企业500万元扶持。


  四、营造国际一流风投创投发展环境

  (十二)提升人才住房、法治等综合服务。支持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功能提升,打造跨境股权投资服务基地。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优先给予港资及知名风投创投机构人才住房保障。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构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和多元化跨境金融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会计、税务、法律等香港专业人士在前海便利化执业。打造有利于风投创投发展税收环境。


  (十三)加快推进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商事登记试点。支持契约型私募基金参与股权投资,并以管理人自身企业名称(备注“代表契约型私募基金产品名称”)在商事登记系统登记为被投资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契约型私募基金开展股权投资,按规定完成商事登记的,可参照风投创投机构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十四)加大产业引导基金让利力度。优化前海产业引导基金激励机制,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对投资深圳企业的按照一定系数计算返投金额,适当放宽出资规模和返投比例要求,适度向社会资本、管理团队让利。支持前海产业引导基金与南山、宝安产业引导基金建立联合尽调、联合投资等机制,协同提高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效率。


  (十五)提升前海风投创投品牌影响力。支持在前海举办前海财富论坛和各类有影响力的风投创投会议、路演活动等,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活动承办方最高50万元费用补贴。支持全国性私募行业协会、香港私募领域行业组织在前海设立服务窗口、实践基地、培训中心、代表处等,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落户奖励。


  (十六)创新行业自律治理模式。发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务平台作用,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建立私募基金风险分类分级监管机制。支持深圳私募基金业协会在前海创新发展,探索地方商事登记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程序衔接试点,支持在前海设立深圳深证投资者服务中心,建设国家级实体化投资者教育基地。


  五、其他说明事项

  (十七)本措施所称风投创投机构,是指注册地、经营地和税务征收关系均在前海,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等。


  (十八)本措施涉及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机构职责、项目申报、审批流程、监督与检查等相关内容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支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涉及的租金补贴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促进产业集聚办公用房资金补贴办法》执行。涉及的总部扶持奖励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鼓励总部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执行。涉及的资金奖励为人民币。


  (十九)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