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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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16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目录

  一、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二、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类操作指引

  三、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四、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五、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类操作指引

  六、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类操作指引

  七、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资助类操作指引


  【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四条 新纳统企业支持。

  (一)商贸业“新纳统”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限 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新纳统”企业培育。

  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非转专业)的规 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 予 1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新纳统企业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非转专业)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的经营主体, 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三)对在龙华区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非转专业)的规模以上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 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新纳统企业,自纳统月度起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五条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

  鼓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包括批发、零 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其产品进行 专业化销售或提供软件研发等数字化服务。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新设立的商贸服务业公司,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支持规上工业企业分设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采取事后 资助方式。

  (二)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设的商贸服务业公司,一次性 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规上工业企业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 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分设企业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企业,若分设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已纳统规上工业企业所分设的正常经营的商贸服务业 企业,若分设为子公司,须为其子公司持股不低于 50%的控股股东。

  (三)行业属于批发、零售、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之一。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分设企业,自注册登记日起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同一规上工业企业享受资助的分设企业,各行业分别 不超过 1 家。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第六条 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

  (一)支持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做大做强。

  对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鼓励发展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业态。

  对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 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企业,年 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资助标准:

  (一)商贸服务业企业发展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在龙华区纳统批发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在龙华区纳统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销售(营业)额首次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0 万元、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三)对在龙华区纳统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和 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的, 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已纳统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之一。

  (三)申请第六条第一款的批发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20 亿元、10 亿元、2 亿元,零售、住宿、餐饮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四)申请第六条第二款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互联网 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上年度首次在龙华区达到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均以区统计局定报数据为准)。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首次达到奖励标准后,一年内申报有效。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七条 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

  经备案,对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 4S 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资助标准:

  (一)商贸业促消费活动支持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对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 汽车销售 4S 店,给予一次性 5 万元的奖励。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 系须在龙华区。

  (二)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需在龙华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营业面积(以租赁合同面积为准)5000 平方米(含) 以上的大型商场。

  (三)汽车销售 4S 店需已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且纳统行业为汽车新车零售业,行业代码为“5261”。

  (四)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购物中心、商业综合体、汽车销售 4S 店需在活动开始前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备案。

  (五)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参加“龙华购物节”活动的,给予奖励支持。活动举办后一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 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八条 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

  对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间经济示范点引进使用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上,经权威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国内外知名品牌, 在龙华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家,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资助标准:

  (一)支持商贸业品牌升级奖励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在龙华区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家,且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 5 万元奖励,单个运营主体奖励总额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三)可与深圳市商务局“支持引进知名消费品牌”重叠享受。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其统计关 系须在龙华区。

  (二)国内外知名品牌需经权威机构认证并在有效期内(认

  证范围详见附则)。

  (三)引进的品牌龙华首店要位于区内城市商业综合体、夜 间经济示范点内,且经营面积达 100 平方米以上(经营面积以购房或租赁合同面积为准)。

  (四)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开设的品牌龙华首店,一年内申报有效,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五)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九条 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

  对纳统的规模以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 务公司,给予以下扶持:

  (一)上述企业在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3000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资助。

  (二)上述企业在区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支持。 对租赁工业园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1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10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对租赁商业办公楼宇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的 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 40 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 2000 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 36 个月的资助。


  资助标准:

  (一)降低专业服务业机构运营成本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以合同规定的房屋租赁面积为准。

  (三)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须一年以上,资助期限以合同约定的租赁开始时间的次月 1 日起开始计算,2021 年 10 月 7日之前签订合同且仍存续有效的合同以 2021 年 11 月 1 日期开始计算。资助期限不含免租期。


  二、申请条件

  (一)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统计关系、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属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管理咨询公司、建筑设计公司、知识产权服务公司 专业服务机构。

  (三)申请第九条第一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2021 年 10 月 8 日(含)后新购置办公用房,且在购置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购置时间以签订的买卖合同上较晚时间为 准。逾期未申请,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2.购置的办公用房需自用,5 年内不得转卖或转租。

  (四)申请第九条第二款的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租赁的办公用房需自用,补贴期内不得对外转租。

  (五)同一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项购置/租赁扶持措施。

  (六)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政策依据及资助标准

  政策依据:《深圳市龙华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十条 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

  对参加区展会计划内的企业,按照展位费的 50%给予资助, 市区资助合计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线下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18 平方米。线上展会每家企业单个展会区级资助不超过 3 万元。单家企业每年获取该展会类项目资助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资助标准:

  (一)展位费包括场地、基本展台、桌椅、照明、开口和转角费用。

  (二)鼓励参加境内外展会资助采取事后资助方式。


  二、申请条件

  (一)参展时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若企业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其统计关系须在龙华区。

  (二)在受理公告发布的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 视为自动放弃,不予追溯。

  (三)以外汇支付相关费用的,按照市商务局当年使用的汇 率为准。

  (四)申报年度及上年度经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或上级行政机关认定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 安排资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