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 《深圳市罗湖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产业立区”,全面推进“产业引领 服务升级”决策部署,巩固金融业“压舱石”作用,推动辖区金融业高质量创新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安排,我区正在开展2022年产业发展政策修订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深圳市罗湖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征集意见时间为2022年5月19日-6月21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曹女士,联系电话:25869892。
意见收集邮箱:lh_jrfws@szlh.gov.cn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
深圳市罗湖区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政策依据
为巩固金融业“压舱石”作用,推动金融高质量创新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根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罗湖区金融业发展现状和创新发展导向,制定本工作措施。
第二条 扶持对象
金融业扶持对象包括:在罗湖区内登记注册,在罗湖区内依法纳税或依法纳统的下列主体。
(一)金融机构总部: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含理财子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银行业资产管理公司、银行卡清算机构、证券公司、证券业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业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经核准或授权开展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经市政府批准参照金融总部享受有关落户奖励政策的金融机构。
(二)金融机构一级分支机构: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机构总部设立的,隶属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的深圳市级分行(分公司)。
(三)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由金融总部设立的、独立纳税纳统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专营机构和专业子公司。其中银行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票据中心、小企业服务中心、投资银行中心、金融市场交易中心等;保险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资产运营中心、财富管理中心、养老服务中心等;证券业专营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经纪业务、承销保荐、另类投资等;以及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数字经济、绿色金融、黄金金融、跨境金融以及其他创新型专营机构。专业子公司为上述机构中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主体。
(四)其他持牌金融机构及地方金融组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证券基金投资咨询机构;全国性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销售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支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征信机构;由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交易场所、区域性股权市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创业投资机构。
(五)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金融行业协会、金融基础设施机构和符合本措施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主管部门
除特别说明外,区金融服务署是本措施所称扶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措施咨询解释和申报受理,并组织对申请企业或项目的考察和初审,以及扶持项目的跟踪监管和绩效评价等,区其他部门按《办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 落户奖励
第四条 鼓励持牌金融机构落户罗湖
(一)新迁入或新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按行业分类可享受最高5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所获奖励不受财政贡献限制。本条款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四条执行。
(二)新设立以及新迁入的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纳入扶持对象的其他金融机构,按其工商注册完成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章 空间扶持
第五条 降低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购置成本
新迁入或新设立的综合贡献3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照购房价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亿元的购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本条款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七条执行。
第六条 降低金融机构办公用房租赁成本
新设立的持牌金融机构,以及新迁入的综合贡献1000万元以上或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在罗湖区新租赁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办公用房,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实际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不超过三年的租金扶持,按照合同年限支付,累计扶持不超过3000万元。本条款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八条执行。
第四章 鼓励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
第七条 企业上市扶持
对在国内证券交易所(含港、澳、台,不含新三板)完成上市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扶持。
本条款主管部门为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投资推广署),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执行。
第八条 企业首贷扶持
对2022年1月1日起通过银行发放的首笔贷款、统计在库且属于规模以上的辖区企业,按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万元首贷补贴,扶持方式为先付后贴,按年拨付,原则上不超过1年,所获扶持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本条款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执行。
第九条 企业发债扶持
对完成债券融资并将款项存放至辖区银行的民营企业,经专项审计,按照债券发行评级费、增信担保手续费、券商承销费等中介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本条款主管部门为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投资推广署),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执行。
第十条 股权交易扶持
鼓励个人或企业进行股权交易、资产并购。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总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新迁入企业,按照其股权交易、资产并购产生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存量企业、个人,按照其股权交易、资产并购产生的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本条款主管部门为区企业服务中心(区投资推广署),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执行。
第五章 鼓励金融科技发展
第十一条 支持引进金融科技主体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以下主体:
(一)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发起设立的清算中心、数据中心、科研中心、测评中心和服务中心等重要机构,给予2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所获扶持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二)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经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专营机构或相关子公司,参照本措施第四条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给予落户、租房扶持,其中落户奖励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三)对连续两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为持牌金融机构提供科技服务且占比不低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0%的科技企业,按其工商注册完成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对持牌金融机构或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认定的行业协会发起设立的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根据其引进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综合贡献、活动运营等情况进行考核,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给予实施(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数字人民币创新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数字人民币专营机构或独立法人主体,参照本措施第四条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享受落户、租房扶持。其中落户奖励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由持牌金融机构、市级以上部门发起设立的数字人民币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具有创新引领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给予实际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所获扶持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三)自2022年1月1日起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协议认可的、为运营机构提供数字人民币业务开展服务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参照本措施第四条第二款其他纳入扶持对象的金融机构扶持标准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四)为巩固我区数字人民币运营环境先行优势、推动多领域应用场景创新,每年度安排不超过500万元作为数字人民币发展专项资金,针对专项活动实际成本、运营管理、示范效应等方面进行协议约定,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用于奖励对数字人民币系统改造、跨境融合、货币桥试点、智能合约应用、产品推广等具备经济效应、社会效应的产品、技术、工具、服务创新。
第六章 鼓励黄金金融发展
第十三条 支持引进黄金金融主体
(一)对2022年1月1日起获得国家部委、一行两会、国家级交易所、市级以上政府等批准建成,或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服务于黄金金融创新的重大金融基础设施或服务要素市场建设的重大创新载体,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扶持。所获扶持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贵金属专营机构或独立法人主体,或由黄金珠宝龙头企业发起设立的服务于黄金珠宝产业的民营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重大创新载体,参照对应的持牌金融机构标准享受落户、租房扶持,其中落户奖励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三)对2022年1月1日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黄金珠宝产业基金,开展创业投资、重组并购并推进重大项目落地罗湖的,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按实际投资额或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移罗湖。所获扶持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且与《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不可同时享受。
(四)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的黄金珠宝平台合法合规开展黄金回购业务,对上一年度回流上海黄金交易所不低于10吨的,按同比增长回收规模给予每吨定额奖励,不足1吨的部分不予奖励,年度扶持最高200万。
第十四条 支持供应链金融服务黄金实体产业
引导辖区金融机构与黄金珠宝产业核心企业、供应链金融平台合作,从供应链整体结构和信用出发,运用自偿性融资、金融科技等方式控制风险,为供应链上的核心企业和上下游产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一)对2022年1月1日起发生的黄金租赁业务,租赁期3个月以上,且经银行认定的,按该业务实际支出增信服务费(增信担保费、贷款保证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每年给予黄金珠宝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
(二)对上一年度通过供应链金融产品或模式,服务辖区10家以上规上黄金珠宝企业获得融资的辖区供应链金融平台公司,按照融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最高100万元,所获扶持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第七章 鼓励绿色金融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引进绿色金融主体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以下主体:
(一)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经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绿色金融专营机构或相关子公司,参照本措施第四条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给予落户、租房扶持,其中落户奖励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二)对具有参与全国金融市场推荐、评级、咨询、交易等服务资格,或其服务得到全国金融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绿色金融中介组织和研究咨询机构,按其工商注册完成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十六条 绿色金融入库企业融资扶持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市级绿色金融入库企业融资,对辖区入库绿色企业和项目自2022年1月1日起获得辖区银行发放的绿色贷款,按贷款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融资企业最高10万元补贴,扶持方式为先付后贴,按年拨付,原则上不超过1年,所获扶持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第八章 鼓励财富管理发展
第十七条 支持引进财富管理主体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以下主体:
(一)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私人银行专营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为居民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按照本措施第四、五条对应的持牌金融机构标准享受落户、租房扶持,其中落户奖励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二)辖区银行、证券公司新设立或新迁入的财富管理专营事业部、证券营业部等主体,财富管理规模超过50亿元且较上年同比增速超过10%的,按上一完整自然年度该主体罗湖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财富管理增长奖励。
(三)对管理规模30亿元以上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落户奖励;已获得一次性落户奖励的,其基金管理规模每增加10亿元增加定额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按照基金组织形式及实收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且承诺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移罗湖。所获扶持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所设基金实收资本已计入第(三)款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规模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条扶持。
(五)通过股权投资在新引进科技创新等符合罗湖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企业中起到关键作用的风投创投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经被引进企业书面确认,且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招商引资引荐奖励,享受最高500万元/家的项目引进奖励,股权退出后可依据本措施第十条享受股权交易扶持。
(六)对持牌金融机构发起设立的风投创投园区,根据其引进企业数量、营业收入、研发投入、综合贡献、活动运营等情况进行考核,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给予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财富管理团队奖励
鼓励打造专业投顾团队。对有员工上一年度获评新财富最佳投资顾问的辖区金融机构,给予获奖个人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有团队获评上一年度新财富最佳投资顾问团队的辖区金融机构,给予获奖团队20万元一次性奖励。所获扶持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第九章 鼓励深港金融合作发展
第十九条 支持引进深港跨境金融主体
自2022年1月1日起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以下主体:
(一)对持牌金融机构总部发起、经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深港跨境金融专营机构或相关子公司,参照本措施第四条金融机构总部一级分支机构标准给予落户、租房扶持,其中落户奖励金额不受罗湖区财政贡献限制。
(二)对香港持牌金融机构(经香港证监会、香港金融管理局批准设立)发起成立的专业服务机构,依法依规提供财富管理咨询、法务、信息技术等服务,按其工商注册完成后一个完整自然年度的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享受一次性落户奖励。
(三)对香港持牌金融机构(含港资或外资银行、保险、证券公司)在罗湖新设立或新迁入代表处,依法依规提供产品宣传、业务咨询、售后协调等服务,给予代表处一次性定额落户奖励。
(四)对境外主体发起设立、经市级以上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新设立或新迁入的持牌金融机构及相关主体,除依据本措施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享受落户奖励外,落户红岭新兴金融产业带或深港口岸经济带罗湖先行区,经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认定,额外给予100万元开办费或搬迁费扶持。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试点奖励
对2022年1月1日起新设立、新迁入或新批获得试点资格的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QFLP)、外商独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WFOE PFM)及其设立的相关基金,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的,自获批开展试点业务次年起的四年内,每年按上一年度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对用同一个主体开展上述试点的,扶持比例给予一定上浮,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章 红岭金融创新奖励
第二十一条 红岭金融创新突出项目奖励
每年度安排不超过800万元作为红岭金融创新奖励资金,经遴选纳入红岭金融创新项目库的荣耀、星耀、闪耀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激励金融机构优化资源配置、健全市场体系、完善服务功能、加强风险防范,促进辖区产融紧密结合,推动金融科技、数字人民币、跨境金融、实体经济赋能、社会影响力金融等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章 红岭金融贡献奖
第二十二条 设立“红岭金融贡献奖”
(一)对上一年度区财政贡献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给予最高1000万元“红岭金融贡献奖”。
(二)对上一年度综合贡献2000万元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按其区财政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200万元“红岭金融贡献奖”。
本条款奖励金额拨付至企业管理团队个人账户,其团队具体名单及分配方案由企业提供,或由企业每年推荐最多15名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按个人综合经济贡献等一定标准直接分配奖励,单个申报人所获奖励不超过其在深个人纳税的30%。个人申报者需提供上一年度社保证明或在职证明,以及个人纳税证明。
本条款同一年度内不得与管理团队相关扶持同时享受。
第二十三条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提升职业素养
鼓励金融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国内外知名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对2019年1月1日后取得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风险管理师(FRM)、北美精算师(ASA)、中国精算师(FCAA)、英国特许注册会计师(ACCA)、注册金融科技管理师(CFTM)、特许全球金融科技师(CGFT)、中国银行业金融科技师(CFT)、深港澳金融科技师、黄金投资分析师等执业资格证书,且在辖区金融系统全职工作满2年的,每个执业资格证书给予1万元奖励补贴。同时持有多个资格证书的个人可获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条款资金预算纳入“菁英人才”奖励总盘子,每年度具体要求由“菁英人才”申报指南进行规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措施所称“综合贡献”是指申报企业在罗湖区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契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等税种的总和。本办法所称“财政贡献”是指上述综合贡献计入罗湖区分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本措施规定的“以上”,包含本数;规定的“以下”、“超过”,不包含本数。币种除特别注明的之外皆为人民币。“经区政府认定”指经区产业资金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申请本措施第五条的主体,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享受购房扶持年限内,区产业主管部门需每年核准企业的综合贡献门槛,若某年未达到门槛,则当年不予扶持。享受该扶持的企业需与区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
第二十七条 申请本措施第六条的主体,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享受租房扶持年限内,区产业主管部门需每年核准企业的综合贡献门槛,若某年未达到门槛,则当年不予扶持。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申报项目根据审批需要开展专项审计,相关费用从扶持金额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 对注册地在罗湖的“四上”企业,其在罗湖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可按照股份比例汇总计算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在双方协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该企业或子公司之一可视同为单一主体享受本实施措施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 因一次性、偶然性等因素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有以下限制:
(一)对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应剔除其在罗湖实施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收入及地价等一次性因素产生的综合贡献,未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不适用相关实施细则;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扶持额度依据剔除上述一次性因素后的综合贡献核算。项目地不在罗湖的上一年度在罗湖区综合贡献符合相关实施细则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可参照给予扶持。
(二)企业因股权交易、资产并购,根据《罗湖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细则》已获得相应扶持的,此部分综合贡献在计算本措施其他条款扶持额度时,不再计入企业综合贡献。
第三十一条 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请之日的上一个完整自然年度,也可以指申请之日前的12个月周期。企业于迁入或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的,可参照本措施相关条款给予扶持,逾期未申请的原则上不予扶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2022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符合本措施相应扶持条件的,同一企业仅可申请本措施同类型扶持条款一次,不予重复支持。
第三十三条 符合如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享受本措施金融机构办公用房购置、租赁补贴:
(一)辖区外金融机构在罗湖区先购置、租赁办公用房并于购房、租房后1年内落户罗湖的;
(二)新迁入或新设立金融机构自落户后3年内在罗湖区新购置、租赁办公用房的;
(三)如企业订制购买罗湖区城市更新办公物业,可按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购房补贴申请周期,还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制协议等购房证明材料;如实际未完成办公用房购置手续,须返还已拨付的购房补贴。
第三十四条 本措施涉及的“四上”具体是指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和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和重点金融业法人单位。
第三十五条 年度扶持金额累计超过50万元的企业,应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监管协议或提交书面承诺,履行监管协议所约定事项或承诺获得扶持资金后五年内注册地、纳税地和统计关系不迁出罗湖区,否则按协议约定或书面承诺退回协议期内获得的全部扶持资金。企业确因特殊客观原因不能提供上述材料,或不能完整履行协议书(承诺书)约定的,应提交相关情况的书面说明材料,经核实后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