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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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6/02

  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市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前期多轮调研及专家论证,我局编制起草了《深圳市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若干措施》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7月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市民中心C区3139室,联系电话:0755-88101343(邮编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zx@gxj.sz.gov.cn。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6月1日


  深圳市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

  建设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年)》,加快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助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升级网络接入设施

  (一)推进千兆光网建设。加快部署10G-PON端口,对到2022年底实现10G-PON端口占比达到90%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每个端口1000元标准,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1亿元的资助。每年遴选100个重点工业园区进行网络升级改造,按照项目投入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各行业主管单位结合需求,在教育、医疗、金融等典型行业开展全光改造,打造标杆示范项目,提供万兆接入能力。(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实施百万用户宽带提速升级。鼓励运营商免费升级家庭用户宽带网速至500Mbps以上(含500Mbps),资费标准保持不变。对于满足2022年宽带网速500Mbps以上(含500Mbps)、宽带上传平均速率50Mbps以上、家庭用户占比不低于60%条件的电信运营企业,按照新升级用户数量给予每户80元补贴,每家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三)支持广电网络升级改造。加快“铜转光”网络改造,实现我市光网全覆盖,2022年底实现光纤宽带用户占比达60%,对到2023年底实现光纤宽带覆盖率达100%的广电企业,给予不超过1亿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四)支持IPv6网络规模部署和应用。对企业开展IPV6、“IPV6+”建设、升级和应用,并成功入选国家“IPv6 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试点名单”的,给予每个项目100万元资助,每年支持创新应用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委网信办、深圳市通信管理局)

  (五)支持城市千楼万物赋能示范工程。修订完善公共住房交付标准,有序推进公共住房全面实现光纤到房间(FTTR)。(责任单位:市住房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安居集团,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六)推动人员密集区域无线局域网全覆盖。在政府保障建设8万个AP基础上,支持运营主体将有公共服务性质的社会自建AP纳入统一认证、监测、管理,根据每年实际新增纳入的数量,以每个AP 1500元的标准,对运营企业给予补贴,直到2025年底,预计累计纳入社会自建AP 8万个,最高不超过1.2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二、布局国际信息通信设施

  (七)支持国家级通信设施建设。支持海底光缆和海缆登陆站、互联网骨干直联点、互联网国际出入口局、国际互联网服务支撑系统、区块链设施超级节点等国家级通信设施在深圳落地,提升深圳市国际互联网服务水平。对于获批国家政策支持的项目,对“双区”建设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八)支持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建设。推动客户接入和流量汇聚,实施两年补贴计划,鼓励深圳市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网企业通过网络迁改方式接入交换中心,对月均流量超过200G且承诺在网5年的基础电信运营商,给予每家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网络迁改补贴;对月均流量超过100G且承诺在网5年的互联网企业给予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流量补贴;对于满足流量接入要求、接入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的其他企业,按照退坡补贴机制,对传输线路租赁费用、BGP(边界网关协议)流量等成本,第一年按实付资金的全额给予补贴,第二年按实付资金的60%给予补贴。上述补贴总额不超过1.6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提升城市智慧生活品质

  (九)推进智能表计规模部署。根据每年新增的水表、燃气表智能化改造家庭户数,以每户70元的标准,对每年完成不少于75万用户改造的实施主体给予补贴,直到2025年底,单个企业给予累计不超过2亿的补贴。鼓励实施主体采用揭榜挂帅的方式支持深圳企业参与水表、燃气表的智能化改造。智能表计采集的数据要接入“城市数字大脑”,支撑城市重大决策。(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水务集团、燃气集团)

  四、提升信息通信领域影响力

  (十)支持相关领域高端活动。支持双千兆、未来网络、无线电、卫星通信、海缆网络、多功能智能杆、IPv6等主题会议、论坛和大赛活动在深圳举办,对经国家或深圳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办的活动,所需经费给予全额支持。对“5G绽放杯”、“光华杯”等国家部委组织的重大赛事获得一等奖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夯实关键支撑能力

  (十一)加强监测评估。加强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管理,支持开展信息基础设施综合能力监测评估,建设信息基础设施资源管理平台和综合能力监测平台,所需费用从专项资金列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强化规划协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建设、交通运输、供电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交通、电力等规划过程中,应做好与信息基础设施相关规划的有效衔接,为信息基础设施预留位置和空间,同时考虑配套电力引入、通信管道等需求。在城中村、老旧小区改造、重点片区建设、道路新改扩建等城市品质提升工程中,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规范管理,保障公平接入权和自主选择权。(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深圳供电局)

  (十三)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和审批手续,对已纳入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通信机房(含局房)、通信基站、数据中心、通信管道等设施,按照“一次批准、建前报备”的原则,实现“一个窗口”集中审批。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要优先保障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时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占用城市绿地、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通信基站及配套设施,依法依规简化办理规划审批事项。电力部门要简化信息基础设施用电审批流程,对5G基站、通信机房、数据中心及配套设施用电报装提供“一证办电”、“网上办电”等便捷服务。研究出台电力补贴政策,推进基站、通信机房等设施供电环境综合升级改造,充分保障通信设施正常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深圳供电局)

  (十四)优化运行环境。严格规范信息基础设施,对确有必要改动、拆除或者迁移的信息基础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通信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以不降低原有通信服务水平和质量为标准,按照信息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要求重新规划通信设施设置位置,先建设后拆除;所需费用和损失由提出改动、拆除、迁移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费用纳入相应工程预算中。推动建立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用能指标体系,鼓励采用节能减排新技术和节能设备,推进行业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十五)健全工作机制。在市工业及新型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指挥部指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住房和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等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统筹解决物业阻扰进入、关停逼迁等问题。住房和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支持配合住宅小区光纤、基站、有线电视接入机房和接入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严禁收取进场费、接入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公安机关负责联合通信管理、住房和建设等部门依法惩处破坏信息基础设施、阻挠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妨碍应急通信保障及通信设施抢修救险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查处供电环节违规加价的单位和个人。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责任要求,积极协调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入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六、附则

  一是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落实措施和操作规程,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二是本措施所引用的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适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三是本措施与我市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可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四是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