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7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5043室市科技创新委收,联系电话:88125772,邮编 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uyc@sticmail.sz.gov.cn。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6月13日
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相关要求,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多种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的重要组成部分。
众创空间以科技型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科技型初创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孵化器类型包括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满足企业加速成长的发展空间,配备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平台,提供企业规模化发展的技术研发、资本对接、市场开拓等深层次孵化服务,加速科技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采取“先建设,后认定”的工作机制,由运营单位自主建设和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区联动、动态管理”的原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市科技研发资金中安排资金,对引领示范作用大、发展模式清晰、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事后补助或者奖励补助。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安排区财政资金对经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评价和资助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和发布申请指南,受理申报,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考察、公示、发布资助文件;组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专项统计、运营评价;以及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单位主要负责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管理,统筹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场地、设备等条件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为入驻的企业或团队提供专业、系统的创新创业服务;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对财政资助资金进行专项财务管理、核算;按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填报专项统计报表;接受有关部门对财政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等。
第三章 深圳市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第八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众创空间运营时间满1年,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有效租赁期),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四)入驻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不少于20个,其中企业占比不少于50%;
(五)具备天使投资功能,设立或合作设立不低于100万元的孵化资金;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个(家);
(六)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至少配备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载体专职工作人员)和3名创业导师(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七)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咨询、创业辅导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不少于5家;
(八)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九)众创空间运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九条 本办法中众创空间的服务对象以及时限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群体;
(二)初创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三)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入驻时限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深圳市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十条 申请市级孵化器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孵化器运营时间满1年,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三)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赁期),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四)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实际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至少2家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五)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至少配备5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4名创业导师;
(六)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数量不少于6家;
(七)已申请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不少于5家;
(八)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九)上年度毕业企业不少于1家;
(十)孵化器运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占比不少于60%,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申请专业孵化器认定。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米不少于2家。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当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二)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三)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创业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称的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深圳赛区(含)以上赛事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
(五)被兼并、收购或者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五章 深圳市加速器认定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市级加速器认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加速器运营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或深汕合作区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运营时间满2年,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孵化服务机制和明确的产业定位;
(三)加速器场地相对集中,具备承载产业集聚发展的基础和条件,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5年以上有效租赁期),其中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四)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服务功能完善,建有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技术服务、产业化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五)配备自有或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实际投资入驻企业不少于1家;
(六)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至少配备5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5名创业导师;
(七)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且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的60%以上;
(八)加速器入驻企业中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入驻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
(九)与孵化器之间建有对接机制,并建有入驻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加速器入驻企业总数不低于20%;
(十)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资本、信息、咨询、人才、市场、技术、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数量不少于6家;
(十一)加速器运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未被列入深圳市科研诚信异常名录。
第十四条 加速器应建立企业准入机制,优选入驻企业,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入驻企业的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加速器场地内,主要产品(服务)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3%以上;
(三)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毕业企业条件的任一条。
第六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给予事后补助,其中对众创空间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综合孵化器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专业孵化器、加速器认定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资助比例不超过运营单位上两个年度投入运营经费的50%。前款所称运营经费,是指为科技型企业、创业团队提供研发经营场地、共享设施及孵化服务所发生的相关支出。
第十六条 鼓励孵化载体提升孵化服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市级众创空间升级认定为市级孵化器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补助。
第十七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质升级,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奖励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备案的众创空间,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一次性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奖励补助。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按照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对于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的50%。其中对入驻众创空间的初创企业给予最长两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房租补贴;对入驻孵化器的在孵企业给予最长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房租补贴。
本办法所指高新区是经国家和市政府批准纳入深圳高新区管委会管理范围的高新区各园区。
第七章 运营评价
第十九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开展运营评价。运营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运营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单位给予奖励补助,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者不参加评价的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资格。
第二十条 对孵化器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优秀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补助;获国家级、省级、市级运营评价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补助。加速器、大学科技园按照孵化器奖励标准执行,众创空间按照孵化器奖励标准减半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于市级运营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孵化载体,评价期每培育一家在境内外成功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高成长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补助。每家孵化载体每年累计获得培育优质科技企业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高新区内孵化载体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以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的,当次运营评价视为不合格。
第八章 立项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租金补贴、运营评价以及国家、省认定和运营评价奖励申请指南。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孵企业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书及申报材料。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受理的市级认定、运营评价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者专项审计,确定认定、评价结果及资助金额;对已受理的国家、省认定奖励和运营评价奖励、租金补贴项目申报材料组织形式审查、书面核查或者专项审计,确定资助单位及金额。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拟资助项目,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公示期满后,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发布立项资助文件。
第九章 促进发展
第二十六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服务效率,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有条件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形成“众创-孵化-加速”链条,提供全周期创业服务,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生态。
第二十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培训,打造专业化创业导师队伍,为在孵企业提供精准化、高品质的创业服务。
第二十八条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专业化发展,推动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高效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建设专业孵化载体,实现精准孵化。
第二十九条 支持孵化器完善“孵化+投资”功能,着力扶持发展投资型孵化器。鼓励孵化载体设立孵化基金,推动孵化器运营管理模式从基础服务型转向投资服务型、赢利模式从物业租金收益型转向投资企业收益型。
第三十条 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及全球创新创业网络,结合“一带一路”倡议和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离岸孵化等业务,引进海外优质项目、技术成果和人才等资源,帮助创业者对接海外市场。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项并且向社会公开,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申请单位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运营单位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将属于前款情况的申请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者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当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有关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
第三十三条 被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的单位五年内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载体认定、运营评价以及国家、省认定和运营评价奖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认定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不重复认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20〕1号)同时废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办法可进行相应调整。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X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