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我局于2021年9月启动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修订工作,起草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并按照《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要求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根据相关单位的意见和建议,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经再次修改完善,形成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再次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8月14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10号工商物价大厦知识产权保护处收,邮编:518040,联系电话:0755-8307009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反馈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zlj@mail.amr.sz.gov.cn,并在邮箱标题中注明“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反馈意见”。
特此通告。
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13日
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二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在深圳知识产权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深圳打造知识产权标杆城市提供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结合深圳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使用与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专家库,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及服务等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实践经验的知识产权或相关专业技术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管理的专家人才库。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四条 专家库遵循“科学管理、结构合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家库建设、维护及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完善专家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
(二)组织开展专家征集工作;
(三)决定专家入库、出库;
(四)对专家入库申请进行登记、组织资格审核,开展专业分类,建立入库专家信息档案并维护更新;
(五)组织开展专家履职情况评价;
(六)推进专家库的信息化建设;
(七)其它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实行分级分类与动态管理,内设战略研究咨询专家库、评审与技术支撑专家库等子库,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增减子库。
其中评审与技术支撑专家库专家分为知识产权综合类专家、专业技术类专家、财经管理类专家等类别,面向全国征集。
第七条 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专家聘期为5年。聘期满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组织对库内专家进行复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入库条件且未出现本办法第十条情形的专家可续聘。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届中增补,增补入库的专家聘期与当届专家剩余聘期一致。
第八条 入库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严谨的科学素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责任心,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公正;
(二)热心知识产权事业,愿意从事并能够胜任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国内外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掌握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在时间和精力上可以保证履行专家职责;
(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
存在特别情形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不受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年龄条件限制。
第九条 评审与技术支撑专家除需符合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符合以下相应类别条件。
(一)知识产权综合类专家,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或企业、社会组织等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需取得专利代理师、律师等执业资格3年以上,或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规则,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在本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从事专利审查工作的,需具有5年以上的专利审查经验,担任四级以上级别审查员;
3.从事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执法与司法等工作的,需担任或者曾担任处级或相当于处级以上职务,熟悉知识产权相关重大战略和宏观政策,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有全面了解,具备丰富的行政管理经验或较强的政策研究能力。
(二)专业技术类专家,具有机械、电学、通信、光电技术、工业设计、新能源、生物医药、材料工程等某一专业领域的学术或研发背景,熟悉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及发展动态,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上述技术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三)财经管理类专家,从事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金融、经济等工作,熟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证券化等相关政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取得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格或水平证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在上述财经领域工作累计5年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有刑事犯罪记录或者因违法违纪行为受过处罚、处分的;
(三)曾被取消或终止专家资格的;
(四)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专家入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定向征集和公开征集三种方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可直接入库;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可以定向或公开发布征集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备选专家的通知或者公告,符合条件的专家可由本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按照相关程序开展后入库。
第十二条 定向征集与公开征集专家入库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入库申请。申请人填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入库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二)资格审核。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查验或进行答辩;
(三)研究审议。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专家进行审议,形成拟入库专家名单;
(四)网上公示。拟入库专家名单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异议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和被异议人;
(五)公布入库。公示无异议或异议未采纳的专家予以入库,专家名单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官网公布。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领军人才及高层次人才,或入选全国司法系统技术调查人才库的技术调查官,以及我市“20+8”技术主攻方向领域的专家,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优先入库。
第十四条 专家可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该专家移出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可以参与以下工作:
(一)战略研究咨询库专家
1.地方知识产权政策法规、战略、规划等的研究、拟订、评估;
2.知识产权相关热点问题、课题的研究、论证;
3.重大研发、经贸、投资和技术转移活动的知识产权论证和预警研究;
4.为政府知识产权管理和决策、知识产权热点事件处置提出意见及建议;
5.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
6.其他与战略研究咨询相关的工作。
(二)评审与技术支撑库专家
1. 运用评审机制的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等;
2.知识产权奖项、大事件等活动的评选;
3.协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
4.疑难知识产权案件或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研究,提出有效解决方案;
5.知识产权宣传、培训;
6.其他与评审或技术支撑相关的工作。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含下属事业单位)的专家不参与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十六条 专家入库后,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制度规定的知情权;
(二)参与专家工作时的表决权和独立、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的权利;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
(四)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专家入库后,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对所承担的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对此负责,不得自行更换专家人选,不得委托他人代劳;
(二)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除公开信息之外,严禁泄露所承担的专家工作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严禁泄露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自觉保护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
(三)自觉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
(四)承担的专家工作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五)开展专家工作时,不得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专家身份和影响力从事商业活动,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六)如实申报入库所需个人信息,入库后如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于15天内及时告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十八条 专家库的使用分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
随机抽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需要设置抽取专家条件、数量等,使用有关审批管理系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择优选取是指由使用部门根据特定任务,从专家库中按照一定的条件、数量选定专家。适用于研究、咨询、技术支撑等工作。
第十九条 专家抽(选)取程序
(一)随机抽取
1.制定方案。专家库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制定专家抽取方案。
2.抽取专家。在相关单位监督下,按不低于所需专家数量3倍的比例在有关审批管理系统中随机抽取候选专家,按照系统生成的抽取顺序号形成候选专家名单。
3.确定专家。现场按照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
若确认参与的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可按照第一款流程进行补充抽取,直到满足专家数量要求。
(二)择优选取
1.由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家条件、数量、选取范围、回避要求等,并自行在专家库中择优选取专家。
2.与候选专家联系,确定其是否可以参加专家工作,直到满足专家数量要求。
第二十条 抽取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和回避的原则,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评审专家需有7人以上(单数),验收专家需有5人以上(单数)。
(二)综合考虑专家组结构多元化等因素,专家的领域、资格和能力应与参评项目匹配。
(三)同一专家组内,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在参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成员的;
(二)3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3年内与参评项目组主要成员共同发表过论文、共同承担过各级各类计划项目等合作关系的;
(四)与参评项目组主要成员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
(五)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六)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有法律纠纷或有服务雇佣、经济利益关系的;
(七)与参评项目承担单位属于同一法人单位或有行政隶属关系的;
(八) (八)参加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验收评审时已参加过同一项目的申报评审的;
(九)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
专家库使用部门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专家意见审核复核机制。对专家在承担知识产权领域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验收工作时出具的意见,专家库使用部门应进行监督复核,如发现存在明显不符合客观实际的情况,应现场指出并请专家确认无误后重新出具意见。
在评审、验收等过程中,发现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执行回避制度、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等行为的,专家库使用部门应当终止该专家的相关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开展评审、验收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专家库使用部门应从工作纪律、专业水平、完成质量等方面对每位参与工作的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填写《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履职情况评价表》,于每项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专家库管理部门。专家履职评价意见作为专家续聘、选取和使用的参考依据。
专家库使用部门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专家信息空缺、错误或已变化等情况,要及时记录并反馈专家库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专家库信息化建设。建立痕迹管理机制,对专家抽取、评审打分、履职评价等活动进行系统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当行为记录:
(一)在工作中无故迟到或擅离职守,影响工作整体进展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分或意见严重偏离工作要求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开展工作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相关工作的;
(五)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或不履行工作职责且未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的;
(六)以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公信力的活动的;
(七)个人信息发生变化不及时主动告知的;
(八)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聘期内被记录三次以上不当行为的,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并可通报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并可通报其所在单位:
(一)除公开信息外,泄露相关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非法转让利用他人成果和有关资料的;
(二)徇私舞弊,索取或者接受利益相关单位或者人员的现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或者其他形式利益输送方式的;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的;
(四)因工作失职受到有效投诉的;
(五)隐瞒个人情况,对明知应当回避情形没有主动回避的;
(六)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被取消或终止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以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家库使用及管理的监督,保障专家库及专家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及专家信息。
第二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纪律监察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专家个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相关单位、个人发现专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2022年6月6日印发的《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2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