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光明区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建设,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沿途下蛋”,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立足光明区实际,牵头编制了《光明区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公示期为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9月4日。若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反馈,并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反馈方式如下:
(一)信函反馈:请将书面意见或建议寄送至深圳市光明区牛山路公共服务平台522室,邮编:518000,联系人:文工,联系方式:88211847,信封上需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二)电子邮件反馈:请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fgjcxk@szgm.gov.cn,邮件主题需标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8月1日

光明区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光明科学城总体发展规划(2020-2035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光明科学城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打造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中试转化基地,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助推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沿途下蛋”,立足光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侧重于发挥中试验证功能,主要包括两种类型:
(一)围绕核心技术、关键工艺和装备成果转化、产品升级的中试需求,通过必要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是为创新成果的工程化、工艺化、产业化等提供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服务的开放型载体;
(二)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权威认证机构的检验检测资质许可,能够利用仪器设备、专业人员、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中试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可出具国际/国家/行业认可的验证报告的开放型载体。
第三条 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中试基地申请与受理、运营考核等工作。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配合中试基地申请与受理、运营考核以及政策支持等工作。
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认定与管理,以公开公平、自愿申报为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申报中试基地,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运营单位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运营单位产权清晰,无重大法律纠纷,近三年信用记录良好,经营规范,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即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未受到10万元(含)以上的罚款处罚;
(三)中试基地可支撑和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传感器、精密仪器设备、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新材料、安全节能环保、现代时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合成生物、脑科学与类脑智能、区块链、量子信息、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等未来产业发展;
(四)中试基地在光明区内有工艺验证、放大生产、产品检测必需的固定经营服务场所,中试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
(五)中试基地拥有行业内必要的通用计量仪器、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及配套设施,且设备总值(以设备最后一次购置合同价为准)不低于1000万元;
(六)中试基地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技术团队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不低于技术团队人员总人数的70%;
(七)中试基地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经验,对外部创新成果提供开放式的中试服务,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八)中试基地已建成,并产生一定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运营单位须向区发展改革局提出认定申请,提供与第五条各项条件相对应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定期开展认定评审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运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区发展改革局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区发展改革局就申报的基地征求区应急管理、环保、人力资源、市场监管、消防、社保、统计、财政、税务、科创、工信等区各相关部门意见,具体征求意见部门视基地实际情况调整;
(三)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组开展核准工作,含现场检查基地实际运营管理情况;
(四)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区各部门反馈意见与专家组核准结果提出拟认定方案,并提请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
(五)对区发展改革局审定同意的拟认定中试基地,通过光明区政府在线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提交异议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
(六)区发展改革局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基地,授予“光明区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称号。
第四章 运营考核管理
第八条 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科技创新局在认定称号到期前半年,对中试基地实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共两个档次。其中,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地,继续享受原有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撤销“光明区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称号。
第九条 中试基地如出现以下变更情形,运营单位应在变更后及时将变更情况报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一)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基础物业、硬件设施、公共服务等配套功能发生变更;
(三)运营单位的企事业性质、股权、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
(四)影响经营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条 中试基地运营单位出现以下情形,直接撤销称号: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二)发生第九条的变更情形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含)提交变更备案材料,或变更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认定标准;
(三)不配合政府部门管理工作;
(四)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在申报及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提供虚假的材料信息的,取消“光明区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情节严重的则永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关联法人不得以同一基础物业、同一硬件设施等实质条件重复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光明区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基地”称号有效期为3年(被撤销称号的除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有效期3年,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