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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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03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统筹安排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查、计划下达及后续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


  一、支持范围与标准

  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节能减碳、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突出环境污染治理等四个方向:


  (一)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方向

  重点支持各地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污水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项目投资补助按西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60%控制,城镇医疗废物、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项目投资补助按西部地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5%控制。其中单个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0万元,重大创新示范项目除外。


  (二)节能减碳方向

  重点支持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重大绿色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推广应用,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

  节能减碳项目补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15%控制。


  (三)资源节约与高效利用方向

  支持各地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水资源节约项目建设。包括:循环经济发展项目重点支持园区循环化改造,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建设,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塑料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项目等。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重点支持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支持秸秆综合利用及收储运体系建设项目,以及农林剩余物为主的农业循环经济项目。

  水资源节约项目主要包括节约用水、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项目建设,支持海水淡化项目建设,包括海水淡化工程,苦咸水浓盐水利用,海水淡化关键材料装备示范工程等。

  资源节约和高效利用项目补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其中,秸秆(农林剩余物)综合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工程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控制。


  (四)突出环境污染治理方向

  重点支持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及重大环保技术示范等。具体为支持臭氧未达标城市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协同治理项目;支持通过第三方评估的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支持电力、钢铁、石化、化工、建材、电镀、造纸、印染、食品等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设备提升改造示范项目。

  突出环境污染治理项目补助标准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控制。

  此外,本专项也支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重大事项需安排资金支持、且不属于既有资金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以及围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二、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报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当年具体支持项目范围和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安排原则、支持范围及申报要求等,组织开展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申报。项目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向项目汇总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省发展改革委将采取行业部门联审、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投向,主要建设条件是否落实,建设内容是否经济可行,申报投资是否符合安排标准,是否存在重复安排投资,是否已经纳入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范围,是否已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库、列入三年滚动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投资计划下达

  本专项对支持地方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打捆下达方式,对支持中央单位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采取直接下达方式。


  四、项目管理

  获得本专项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本专项投资。

  实行项目调整制度。项目如有以下情形的,应及时调整:

  (一)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超过一年未开工建设的;

  (二)建设严重滞后导致资金长期闲置的;

  (三)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项目既定建设目标不能按期完成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确需调整的项目,原则上仅限在本专项范围内调整,应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调出项目不再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调入项目原则上要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馈的备选项目清单范围内,增加安排后不应超过核定的支持金额和比例上限。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强化项目日常监管,实行项目完工报告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向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完工报告,及时更新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信息并完成销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建设方案落实情况、预期效果达成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项目单位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做好审计、监察和财政等部门进行的监督监察,如实提供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资料。

  项目单位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采取核减、收回或者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措施,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资金的;

  (二)滞留、挤占、截留或者挪用投资资金的;

  (三)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降低建设标准的;

  (四)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督导的;

  (五)未按要求通过在线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