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于2022年4月14日正式印发,为加快政策落地实施,充分发挥大浪时尚小镇的集聚发展示范带动作用,打造在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现代时尚产业集群,助力深圳加快建设全球知名的新兴时尚产业高地、龙华加快打造时尚产业新城,我中心编制了《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时间为2022年8月5日-9月3日,请于2022年9月3日18:00前将意见反馈至邮箱:beizhanzhongxinban@szlhq.gov.cn。
深圳市龙华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
2022年8月5日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
目 录
一、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类操作指引
二、举办重大时尚活动投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三、参加国内外时装周活动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四、参加展销活动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五、直播基地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六、经营用房租赁资助类操作指引
七、园区高效利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八、设计师参赛奖励及柔性定制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九、举办设计师国际交流活动资助类操作指引
十、时尚创业孵化空间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十一、创新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十二、时尚活动场地支持类操作指引
关于支持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操作指引 名词解释
一、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支持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根据时尚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或营业收入相对于2021年的增量,每年分类给予奖励。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如选择项目资金用于公司高管、骨干团队激励,由资金拨付部门扣除税款后直接转至高管、骨干团队账户;如选择项目资金用于企业经营发展,由资金拨付部门转至企业账户。
高管或骨干的范围:“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法》第216条第一项的规定,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骨干”指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2.对于规模以上工业、不含贸易经纪与代理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2021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4.5%给予奖励;对于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2021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3%给予奖励;对于限额以上贸易经纪与代理的时尚企业,按照相对2021年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的增量部分的6%给予奖励。
3.实施产业链链主分享计划。根据产业链上企业引进过程中链主发挥影响力的不同,将链主分为A、B、C三级,产业链上企业高成长发展奖励资金的链主分享比例为A级50%、B级40%、C级30%。产业链链主A、B、C三级的分级标准按照链主企业与链上企业协议确定。
4.面料买手通过“一家限额以上零售企业联合多家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方式集群注册公司,可以按照集群注册公司超出2021年营业收入总和的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
“面料买手”为面料销售法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面料买手企业集群注册以托管公司出具的托管证明代替住所证明办理工商登记,营业执照住所一栏加注“集群注册地址”字样,组成企业集群,并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平台的相关功能,实现网上登记注册和登记注册信息公示的新型注册登记模式。面料买手的营业收入、纳税等财务数据由托管企业归集,财务数据以发票金额为准。
5.上述奖励金额上限根据“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确定,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可奖励1亿元。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企业上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量入为出”的财政原则,编制本年度时尚企业高成长发展奖励方案,并提交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审定。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高管或骨干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服务企业两年以上。
2.在所在企业担任具体职务并承担实际工作职责。
(四)本条款资助的申报主体为面料买手集群注册公司的托管企业,需为限额以上零售企业。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二、举办重大时尚活动投资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对于企业、机构举办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赛、论坛、新品发布、订货会等重大时尚活动,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给予活动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于相关企业、机构举办经区政府审定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赛、论坛、新品发布、订货会等重大时尚活动,按活动的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3.企业、机构举办活动的实际投资包括场租、搭建、展品运输、设备租赁、宣传推广、人员差旅等项目,须严格围绕活动的必要支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超过活动实际支出总费用30%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大赛、论坛人员差旅费用超过总支出费用30%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新品发布、订货会人员差旅费用超过总支出费用10%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费用支付或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活动举办后六个月的支出费用不予补贴。
(5)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租赁等经费不列入资助范围;
(6)活动举办后,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符合资助要求的内容。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申请本条款支持的,原则上须在预计活动开展时间三个月前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进行申请并通过评审。
(四)对于相关企业、机构举办经区政府审定的重大时尚活动,申请支持的,按照本措施附则第九条执行。
(五)申请本条款支持的国际性活动需满足以下条件:
1.比赛:境外参赛作品数量占比不低于5%或50件(套);境外评委数量占评委总数30%以上;现场媒体数量不少于20家;境外媒体不少于5家;境外主流时尚领域媒体不少于2家;
2.论坛:邀请的境外嘉宾数量不少于5人;现场吸引媒体数量不少于20家;境外媒体不少于5家;境外主流时尚领域媒体不少于2家;
3.新品发布活动:发布作品不少于20件(套);邀请现场客商不少于30家;现场吸引媒体数量不少于20家;境外媒体不少于5家;境外主流时尚领域媒体不少于2家;
4.订货会:活动期间实现交易额为申报资助金额的10倍(活动期间实现交易额,需为订货会客商在订货会举办起始日期至结束后15天内签订意向书的订单金额,订单金额最终核算以申报资助前签订合同及转账支付凭证为准)。
(六)申请本条款支持的全国性活动需满足以下条件:
1.比赛:主办或承办单位为国家级时尚领域行业协会;现场媒体数量不少于20家;国家级媒体不少于5家;
2.论坛:主办或承办单位为国家级时尚领域行业协会;现场吸引媒体数量不少于20家;国家级媒体不少于5家;
3.新品发布活动:发布作品不少于20件(套);邀请现场客商不少于30家;现场吸引媒体数量不少于20家;国家级媒体不少于5家;
4.订货会:活动期间实现交易额为申报资助金额的10倍(活动期间实现交易额,需为订货会客商在订货会举办起始日期至结束后15天内签订意向书的订单金额,订单金额最终核算以申报资助前签订合同及转账支付凭证为准)。
(七)活动须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需在活动的纸质宣传材料、线下秀场外宣传板、舞台、活动相关网页等明显具有宣传曝光作用的地方展现大浪时尚小镇logo或字样。
(八)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三、参加国内外时装周活动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对于时尚企业受邀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单次给予实际支出费用的60%(包括场租、搭建、展品运输、设备租赁、宣传推广、人员差旅等费用)、最高180万元资助。
企业申请的实际支出费用资助,须严格围绕活动的必要支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超过活动实际支出总费用30%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人员差旅费用超过总支出费用10%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费用支付或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活动举办后六个月的部分不予补贴;
(5)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租赁等经费不列入资助范围。
2.对于“四上”时尚企业受邀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发布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单次给予一次性25万元资助。
3.对于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参照深圳市对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的资助标准进行支持。对于符合条件的时尚企业参加深圳时装周大浪时尚小镇片区活动,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单次给予一次性10万元额外资助。
4.参加伦敦、纽约、巴黎、米兰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深圳时装周等国内活动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5.本条款所称“发布活动”,指纽约、伦敦、巴黎、米兰等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和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深圳时装周期间举办的,以服装设计师以及时尚品牌最新产品发布会为核心的动态展示活动。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统计库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申请参加四大国际时装周(节)发布活动资助的,须为活动举办官方邀请,并列入活动官方日程;参加活动须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原则上需提前三个月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四)申请参加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发布活动资助的,企业申请资助时需为纳统“四上”时尚企业,活动须被列入时装周官方日程;参加发布活动需为活动举办官方邀请,并列入活动官方日程;参加活动须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需在活动的纸质宣传材料、线下秀场外宣传板、舞台、活动相关网页等明显具有宣传曝光作用的地方展现大浪时尚小镇logo或字样;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五)申请参加深圳时装周活动资助的,企业需同时达到以下标准:
1.企业需在大浪时尚小镇实际经营满一年;
2.企业上一年度在大浪时尚小镇获得的营业收入达100万元、纳税达5万元;
3.企业缴纳社保人数为3人及以上;
4.企业实际租赁面积为100㎡及以上;
5.参加发布的品牌所有权为申报企业拥有。
(六)参加四大国际时装周(节)、中国国际时装周、上海时装周发布活动的企业,存在与非关联企业品牌联合走秀的行为,不予安排资助。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四、参加展销活动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对时尚企业参加列入大浪时尚小镇重点支持名录的境内外展销活动,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的,对参展企业实际支出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资助(参照该展销活动官方发布展位费区间给予资助,不包括展位搭建、运输等费用),最高不超过60万元,市、区、大浪时尚小镇资助金额合计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列入大浪时尚小镇重点支持名录的境内外展销活动是指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国家部委、省、市、区政府或职能部门组织的纺织服装服饰或与时尚产业相关的专业展会。该名录视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公示一次。
2.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行业协会、行业联盟组织等机构组团参加的重点经贸活动,对承办单位实际支出费用(包括展位、搭建、展品运输、设备租赁、宣传推广、人员差旅等费用),最高给予全额资助。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超过活动实际支出总费用30%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人员差旅费用超过总支出费用10%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实际资助金额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参展需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需在活动的纸质宣传材料、展位、舞台、活动相关网页等明显具有宣传曝光作用的地方展现大浪时尚小镇logo或字样。
(四)申请参加境外展会资助的,原则上需提前三个月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申请参加境内展会资助的,原则上需提前一个月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大浪时尚小镇展销活动重点支持名录
列入大浪时尚小镇重点支持名录的境内外展销活动是指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国家部委、省、市、区政府或职能部门组织的纺织服装服饰或与时尚产业相关的专业展会。该名录视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公示一次。
一、境外展会
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鞋/服装及面料展览会(Magic Show)、法国巴黎纺织面料展览会、巴黎国际服装及面辅料展览会(APP&TEXWORLD)、意大利佛罗伦萨男装展、香港时装节、香港国际时尚汇展、澳门服装节、SPINEXPO国际流行纱线展(巴黎、香港、纽约)。
二、境内展会
SPINEXPO国际流行纱线展(上海)、中国国际时装周-DHUB商贸展会、上海时装周-上海服装服饰展、中国国际服装服饰博览会、广东服装博览会、时尚深圳展(原:中国(深圳)国际品牌服装服饰交易会)、广州服装节、中国(虎门)服装交易会、中国(园洲)休闲服装节、中国(大连)国际服装纺织品博览会、中国(国际)品牌服装服饰交易会、针棉织品交易会、中国深圳纺织面料展、intertextile 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秋冬)博览会、上海华交会服装服饰展纺织面料展、中国柯桥国际纺织品博览会、siuf中国(深圳)国际品牌内衣展览会、深圳国际服装供应链博览会。
五、直播基地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对直播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包括公共服务区域)、直播间数量达15个以上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入驻直播企业10家以上、服务龙华区时尚品牌数量20家以上或服务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企业数量10家以上、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的,且基地内直播企业年度纳统服务性营业收入总和(零售货值按15%折算为服务性营业收入,零售货品仅限于服装、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等时尚产品)达到10亿元、5亿元、2亿元、1亿元的,给予园区(基地)运营主体一次性250万元、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时给予入驻直播企业一次性750万元、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按基地内直播企业年度纳统服务性营业收入占比分配。
二、申请条件
(一)申报资助的直播园区(基地)运营主体和入驻直播企业需为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资助的直播园区(基地)运营主体需拥有园区(基地)使用权。若为租用物业,申请时使用权剩余时间需在5年及以上。
(三)申报资助的直播基地,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实际使用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包括公共服务区域);
2.直播间数量达15个以上并体现大浪时尚小镇标识(在直播界面体现大浪时尚小镇logo或字样中的至少一个);
3.入驻直播企业10家以上;
4.服务龙华区时尚品牌数量20家以上或服务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企业数量10家以上;
5.有专职人员管理运营;
6.零售货值按15%折算为服务性营业收入;
7.零售货品仅限于服装、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等时尚产品。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六、经营用房租赁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一)拓展产业发展空间。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内经认定的时尚产业园区租赁自用经营用房的时尚企业,分类给予支持。企业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1.对于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商事登记后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15元、5元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面积为500平方米。
商事登记时间指大浪时尚小镇新注册独立法人企业的登记时间,或大浪时尚小镇外独立法人企业迁入大浪时尚小镇并进行登记的时间。
2.对于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四上”时尚企业,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达到每平方米5000元、10000元、15000元的,分别按照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10元、15元租金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面积为20000平方米。
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核算公式: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总额/企业用房实际租赁面积。
3.支持区属国有企业建设、购买、统租、运营产业用房,引进符合大浪时尚小镇产业发展导向的时尚企业和机构。相关支持事项,按相关规定程序研究审定。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且自身或其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本条款所指时尚产业园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定,在大浪时尚小镇规划范围内拥有合法产权,园区业态在本措施重点支持范围内。
(四)租赁合同期在三年以上,可申请租金补贴。
(五)本条款所指“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为独立设计师。独立设计师需为大专以上学历,服装、黄金珠宝、钟表、皮革、眼镜、化妆品、工艺美术及其他时尚领域设计相关专业毕业或曾获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及提名、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入选BOF500榜单、“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广东省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大浪杯”中国女装设计大赛、中国国际女装设计师大赛、中国时尚设计大赛、中国创新设计红星奖、中国时尚面料设计大赛、互联网时尚设计大赛、大学生毕业季服装设计大赛、YINGER PRIZE设计大赛、全球华人时装设计大赛、“中华杯·时尚盛泽”丝绸时尚艺术设计大赛、“濮院杯”PH Value中国针织设计师大赛、OBEG服装创新创意设计大赛、中国国际鞋类设计大赛、中国国际配饰设计大赛、中国国际皮革裘皮时装设计大赛时尚设计大奖或荣誉称号;
2.条件1所指的独立设计师不在其他时尚企业兼职;
3.条件1所指的独立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4.工作室暨专门店实际租赁面积达100㎡;
5.工作室暨专门店内有一定的展销空间;
6.参加社保人数不得低于3人。
(六)申请本条款资助的“四上”时尚企业,单位建筑面积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达到每平方米5000元或以上。
(七)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八)申报主体所租房屋不对外转租或分租。
七、园区高效利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对经认定且达到《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年版)》土地产出率标准的时尚产业园,根据时尚产业园区内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总额相对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的1%对园区业主给予奖励,单个业主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土地产出率”指单位土地面积增加值,核算公式:园区土地产出率=园区“四上”时尚企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总额/园区土地面积。
统计园区土地产出率时,园区“四上”企业增加值总额核算范围为该园区内所有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四上”时尚企业。
统计园区业主奖励金额时,园区“四上”企业增加值总额核算范围为该园区内自身及关联企业在龙华区无产业用地的“四上”时尚企业。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本条款所指时尚产业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大浪时尚小镇规划范围内的园区物业不动产权属,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进行认定;
2.上一年度土地产出率需达到《深圳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2年版)》相关标准。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八、设计师参赛奖励及柔性定制费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对在大浪时尚小镇创业就业的设计师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等时尚设计大奖的,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等时尚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本条款所指“时尚设计大奖”“时尚荣誉称号”,是指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业内权威性和知名度较高的国内外时尚大奖、荣誉称号。该时尚大奖、荣誉称号名录视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公示一次。
2.对曾获得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等时尚设计大奖或“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等时尚荣誉称号的设计师在大浪时尚小镇创办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且不在其他时尚企业兼职的,创办后三年内按其向龙华区内其他时尚工业企业实际支付小单化柔性定制(≤500件∕款)费用的30%予以资助,单个设计师所设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其年度营业收入的7.5%。
3.授予以上时尚设计大奖和时尚荣誉称号获得者“大浪时尚设计名家”称号,并纳入区人才政策体系给予支持,享受“尚贤卡”礼遇。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在大浪时尚小镇就业创业的设计师。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本条款所指在大浪时尚小镇创业的获奖设计师为工作室暨专门店股东;就业的获奖设计师需在企业登记版权,拥有三件以上版权作品。
(四)申请获得时尚设计大奖或荣誉称号奖励的设计师,需在上一年度获得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等时尚设计大奖或“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等时尚荣誉称号,且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五)申请小单化柔性定制资助的“独立设计师工作室暨专门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担任法人代表或控股股东的独立设计师曾获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等时尚设计大奖或荣誉称号;
2.条件1所指的独立设计师不在其他时尚企业兼职;
3.条件1所指的独立设计师申请资助后三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须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4.工作室暨专门店实际租赁面积达100㎡;
5.工作室暨专门店内有一定的展销空间;
6.参加社保人数不得低于3人。
7.与柔性定制业务受委托方签订业务委托合同。
(六)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大浪时尚小镇重点支持的时尚设计大奖及荣誉称号名录
本条款所指“时尚设计大奖”“时尚荣誉称号”,是指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业内权威性和知名度较高的国内外时尚大奖、荣誉称号。该时尚大奖、荣誉称号名录视情况动态调整,每年公示一次。
一、时尚设计大奖
国际羊毛标志大奖、LVMH青年设计师大奖、中国服装设计金顶奖及提名、光华龙腾奖—中国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入选BOF500榜单。
二、时尚荣誉称号
中国十佳时装设计师、广东省设计业十大杰出青年。
九、举办设计师国际交流活动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经事先备案并评审通过的,对举办设计师海外游学活动的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按活动实际投入总额的60%给予资助(包括场租、宣传推广、人员差旅、培训等费用),单次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企业申请的实际支出费用资助,须严格围绕活动的必要支出并符合以下条件:
(1)活动宣传推广费用超过活动实际支出总费用5%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2)餐饮、住宿、交通等人员差旅支出仅补贴归属于活动举办期间(含举办当日及不超出举办日前后各三天)的费用,人员差旅费用超过总支出费用30%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3)专家咨询费用不列入人员差旅费用;
(4)费用支付或发票开具时间晚于活动举办后六个月的部分不予补贴。
(5)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租赁等经费不列入资助范围。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参与本条款所指国际交流活动的设计师,参加活动前两年内的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均需在大浪时尚小镇缴纳。
(四)预计下一年度开展的项目,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申请备案,通过评审,并于本年度11月前及预计活动开展时间三个月前取得备案回执。
(五)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十、时尚创业孵化空间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1.鼓励各类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建设运营面向设计师和创业团队的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创业孵化平台,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对建设运营主体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最高100万元资助,分三年发放。
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包括办公场所装修、硬件设备购置和租赁、软件购置和租赁、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委托开发、设计咨询的费用。其中,办公场所装修费用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20%的部分不在补贴范围内。
2.支持申报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对孵化器建设运营主体按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发放。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申请本条款资助的,其实际资助金额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按相关程序审定。
(四)孵化器、众创空间专职管理人员5人以上,能够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具有创业导师2名以上。
(五)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其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在孵企业注册地为孵化空间内的企业不少于70%。
(六)孵化器、众创空间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时尚咨询各类创业服务,签约时尚服务机构(包括时尚设计服务机构、面辅料交易企业、品牌服务机构、宣传推广策划机构、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服务机构)5家以上。
(七)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八)孵化器场地面积不低于15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九)孵化器有明确的企业入孵条件、毕业标准和退出机制,在孵企业成立时间5年以下,企业入孵时限36个月以下。
(十)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规模不低于100 万元人民币,并有2家以上在孵时尚企业获得投融资。
(十一)孵化器具备公共设计软件、公共板房、检验检测等软硬件设备,所有软硬件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30万元。
(十二)众创空间场地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并具备会议洽谈、项目展示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75%。
(十三)申请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申报资助的,需获得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
(十四)孵化器、众创空间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十一、创新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助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支持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广告设计、平面与多媒体设计等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对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认可的建设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主体,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资助,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分三年发放。创意设计公共服务平台须为各时尚产业主体提供时尚设计软硬件设备共享、市场对接、共性技术研发、标准研制、产品检验、管理咨询等服务。
项目实际总投资额包括硬件设备购置和租赁、软件购置和租赁、系统集成和运营维护、委托开发、设计咨询、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申请等费用。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报主体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预计下一年度开展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须在本年度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通过专家评审,并于本年度11月前取得评审报告书。
(四)申请本条款资助的,其实际资助金额由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按相关程序审定。
(五)申请单位成立运营三年以上,有区级以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经验。
(六)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获得30项以上美术作品版权、获得15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或获得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
(七)公共服务平台从事专业技术、设计等服务的人员不少于6人,本科以上学历且设计相关专业毕业人员不少于3人。
(八)公共服务平台具备公共设计软件、公共板房、检验检测等软硬件设备,所有软硬件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50万元。
(九)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
十二、时尚活动场地支持类操作指引
一、资助标准
鼓励国内外时尚企业、社会组织、创意机构、著名设计师在大浪时尚小镇公益服务空间举办新品发布会、时装秀、设计展、行业峰会、论坛、人才交流会、技能大赛,经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审定,提供免费场地。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两次。
上述“免费场地”每次使用时间为一天。仅提供基础场地的使用,舞台、道具、灯光等特殊搭建费用等由使用方自行负担。
二、申请条件
(一)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深圳市龙华区大浪时尚小镇范围内的时尚产业领域独立法人单位;经大浪时尚小镇指挥部会议研究审定的,对大浪时尚小镇时尚产业发展有贡献的相关单位。
(二)申请免费场地支持的单位在大浪时尚小镇内有关联企业,则须与关联企业合并申报。
(三)原则上提前一个月向区重点区域建设推进中心申请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
(四)不存在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相关管理文件规定的不予安排资助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