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服务支撑作用,我委研究起草了《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111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能力建设处收,联系电话:88101107(邮编518035),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x@fgw.sz.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10日
深圳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我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管理,充分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服务支撑作用,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施定义】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市委市政府规划布局,为提升探索未知世界、发现自然规律、实现科技变革、支撑产业发展能力、面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大型复杂科学研究装置或系统。
第三条【资金筹措】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筹措坚持多渠道、多元化原则,允许并鼓励外部资金参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职能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设施前期研究、工程建设、运行管理、成果转化等全过程相关工作。具体包括统筹组织开展预先研究计划,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强化风险控制管理,审核运行管理方案和运行年度报告,支持设施建设过程中衍生的新装备、新技术、新工艺。
市科技创新委负责设施前期研究、成果转化等环节相关工作。具体包括参与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组织实施相关科研计划,布局中试验证和成果转化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设施成果转化环节相关工作。具体包括谋划布局产业技术创新载体,培育相关产业集群。
市财政局负责设施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相关工作。具体包括根据建设资金计划和当年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相关年度经费预算,做好设施建设运行的经费保障工作。
第五条【属地政府】相关区(含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作为属地政府负责落实设施建设和运行配套条件,协调解决建设运行过程中具体问题。

第六条【建设和管理单位】深圳市相关区级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国有企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政府明确的相关单位等可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及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管理单位”),围绕设施项目前期研究、工程建设、运行管理等环节,参与项目前期论证,组织编制项目整体建设方案、运行管理方案,考核设施运行、开放共享绩效及运维单位、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履职情况,承担市财政资金尚未覆盖的在建设施科研、工程人员费及相关运行调试费用。
第七条【承建和运维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设施建设主要承担单位(以下简称“主要承建单位”)及设施运行维护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主要承建单位负责设施技术方案编制,参与设施建筑方案编制,承担项目预先研究、主体工程建设任务。运维单位主要负责参与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编制,受委托承担设施运维工作。
第八条【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具备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经验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作为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受市发展改革委和建设管理单位委托,委派项目经理人团队负责建设项目过程风险管理工作。
第三章 决策管理
第九条【审批程序】设施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组织设施建设项目审批,主要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列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或者深圳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需要决定开展建设的设施项目,可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第十条【项目谋划】市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开展前沿技术预见,广泛收集科技、产业共性需求,谋划布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储备项目。
第十一条【必要性论证】原则上在必要性论证阶段应完成原理探索和概念验证等预研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可将通过必要性论证的设施建设方案征询相关区级人民政府(含大鹏新区及深汕特别合作区)落户意向,相关区政府依据预先研究基础、用户需求,结合自身资源禀赋、产业基础条件、科研力量储备等情况,提出选址方案、经费保障方案和配套政策,申请设施落地。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遵循竞争择优的原则,经评估论证和征求意见后,形成建设方案、选址方案和预研方案,并提请市政府审议立项。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原则上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完成技术攻关、设备研发、工程验证等预研工作。建设管理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要求,组织编制设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设施科学目标、工程目标、功能定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可行性、开放共享机制、土地落实情况、验收指标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论证,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概算】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细化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模、技术工艺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报告评估论证,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报告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在批复过程中应充分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投资计划】依据批复的投资概算及工程建设进度,建设管理单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建设资金计划以及三年滚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统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预算。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项目总概算。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过程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加强风险控制管理,联合建设管理单位共同遴选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遴选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委派项目经理人团队,对主要承建单位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科研进展跟进、资金使用监管、团队组建跟踪、重大风险识别、重大应用研究等工作,科学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形成项目季度报告、里程碑考核报告及项目变更审核报告等,及时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依法保守项目关键技术和商业秘密。项目管理服务费每年最高予以300万元支持,优先于项目政府投资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建设管理单位自筹解决。
第十六条【里程碑考核】设施建设采用里程碑考核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流程:
(一)建设管理单位制定设施建设计划,明确关键节点以及里程碑考核指标;
(二)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组织开展里程碑关键节点设置合理性评估,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制定设施建设管理方案,开展日常管理、季度进展跟踪、里程碑考核等管理工作,形成季度报告、里程碑考核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四)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季度报告、里程碑考核情况,向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相关工作要求,其中里程碑考核情况作为市发展改革委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变更】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及时按程序进行变更:
(一)设施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目标和任务、设施投资概算不发生变化,仅部分建设内容发生一般性调整的,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初步调整方案,经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二)设施建设过程中,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确需增加项目总概算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投资概算发生变化,且调整幅度在总概算百分之十以内的,建设管理单位应提交调整方案,经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投资概算调整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以上且达到项目总概算百分之十以上的,履行上述程序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设施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包括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验收指标等,建设管理单位须及时向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和调整方案,经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评估论证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八条【设施验收】设施项目验收流程、内容、标准等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设施后评价】设施验收两年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开展自评工作,重点评估设施运行指标达到计划指标情况、设施运行的可靠性与稳定性、设施利用情况和满足科学目标、服务产业的能力等方面。评价结果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市发展改革委应在设施验收两年后,组织开展设施后评价工作,设施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设施投资决策评价、建设管理评价和运行效益评价。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运行方案】建设管理单位按照“重大战略优先、产业需求优先、湾区协同优先”原则,于设施建设中期前编制完成设施运行方案、用户委员会设立方案,并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首期运维单位可由主要承建单位优先承担。
运维单位应建立人、财、物独立核算管理机制,并明确总负责人;应设立用户委员会负责审核设施机时分配方案,并对设施开放共享、改造升级、重大应用等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运行经费】设施运行经费包括基本运行经费及人力费两部分。基本运行经费包含直接消耗经费、运行维护经费、其他业务经费、间接经费等;人力费主要用于装置维护、机电管理、操作运行、运行管理、科研服务等人员经费,纳入深圳事业编或员额制的人员除外。设施运行经费核定原则另行制定。
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编制设施运行经费使用方案,探索合理的收费机制,经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运营经费由市财政资金兜底保障,通过市场化经营收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等多元化资金减轻市财政负担。财政拨款运行经费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开放共享】建设管理单位应在以下方面做好设施开放、共享、共用工作。
(一)建立开放共享的管理制度,积极承担有关部门下达的任务;
(二)建立公开、公平、开放的设施使用申请管理制度,定期召开用户年会;建立用户意见反馈机制,做好用户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三)发布设施技术指标、运行计划等信息,并为用户提供个性化和集成化的服务方案;
(四)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科学数据共享;
(五)积极开展港澳及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发起、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六)积极履行对青少年和社会公众科普、宣传义务,每年定期举办社会公众开放日活动。
设施开放共享工作按照全市统一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执行。
第二十三条【运行维护】运维单位应从以下方面做好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确保设施安全、高效、稳定运行。
(一)建立以提高设施运行能力和效率为核心的运行维护规章制度,制定设施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二)建立符合设施运行需要的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制度以及差别化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组建一支专职的运行维护和运行管理队伍,促进开放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
(三)设施的日常维护事项原则上由建设管理单位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运行考核】建设管理单位每年定期对运维单位的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运行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年度运行计划。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设施运行管理情况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建设管理单位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采用专项检查、阶段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设施的国际影响力、科研支撑、产业服务、开放共享、成果转化、用户评价、人才培养、经费使用、运行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将年度运行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市财政局。年度运行报告和评估报告是配置设施运行资源、运行经费核定、设施升级改造和退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升级改造】在已建成运行的设施上进行升级改造,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升级改造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设施退役】设施因科学寿命终结或其它原因确需终止运行的,由建设管理单位提出退役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审议。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对设施退役方案进行评估,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六章 成果转化
第二十七条【科研计划】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市科技创新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实施依托设施开展的科研计划,支撑高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二十八条【知识产权分配原则】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按照下列原则分配。
(一)深圳市财政全额出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的项目(课题),由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统筹制定知识产权分配方案;
(二)除第(一)项规定的情况外,深圳市财政予以资助的项目(课题)所形成知识产权,相关技术、成果按合同约定执行;
(三)除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况外,在设施开放共享过程中,用户单位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单位自主拥有,完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说明利用该设施开展科学研究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九条【成果转化】支持依托设施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在深就地转化,对于同意市政府指定的投资机构参与投资的用户单位优先安排机时,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相关规定分配执行。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资产登记】项目竣工验收后,主要承建单位应当会同建设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并登记入账。
第三十一条【资产分配】设施建设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资产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深圳市财政出资形成的资产由建设管理单位代持;
(二)对于共同投资建设的设施,资产归属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各投资方签署的协议执行。若没有约定的,原则上由建设管理单位为产权所有人;
(三)其他方式形成的资产按照合同或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理】建设管理单位定期对设施资产进行清查。对于资产的划转、出售、出租、出让、转让、置换、报废等,按国有资产报批和执行,其他方式形成的资产按照合同或约定方式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开展项目督查、监管、协调等工作,加快设施建设进度,确保设施建设质量,对相关部门未履行职责,不按照本规定流程审批的,或者没有提供明确意见,导致项目审批迟滞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三十四条【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定期如实报送设施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投资完成、竣工等信息。对于不按时报送或虚报、假报、瞒报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五条【主要承建单位】主要承建单位应按照项目批复文件及建设管理单位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关键指标、建设地点、项目负责人、投资规模等。对于项目建设进度严重滞后,工程质量未能达标,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设施后评价期间出现重大工程质量和技术问题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责令整改,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如有必要,应及时更换主要承建单位或中止项目建设。
第三十六条【运维单位】运维单位应按照审核通过的运行方案开展运行管理工作,对于未合法合规支出运行经费、开放共享效率较低、运行考核情况未达要求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责令整改,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如有必要,应及时更换运维单位。
第三十七条【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第三方风险管控机构应对设施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于未做好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管理工作,未及时跟进项目建设及资金支出进度,未及时识别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责令整改,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如有必要,应及时更换项目经理人团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设施关联布局前沿交叉研究平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