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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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8

  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全面推动我省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置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实现废弃资源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能力,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对来源合法的废弃资源进行综合利用和处置的能力。

  第三条本办法评价的对象为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从事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和处置业务的相关单位。评价内容包括该单位所具有的生产场地规模、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和生产运营管理等综合能力。

  第四条本办法开展的评价活动,遵循自愿申报、公平公正、统筹协调、科学规范、主动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能力评价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共三个等级。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作业场所;

  (三)具备与评价等级相适应的废弃资源生产场地、工艺技术、设施设备和从业人员;

  (四)单位现有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国家公布最新文件为准)中限制类、淘汰类的范围;

  (五)有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环境、安全相关制度。

  第七条申请一级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所具有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总投资额3000万以上;

  (二)废弃资源年综合利用处置设计能力处同行业领先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占总员工比例10%以上,年研发投入占总收入3%以上;

  (四)单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处置相关业务年总收入5000万元以上。第八条申请二级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所具有的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处置项目总投资额2000万以上;

  (二)废弃资源年综合利用处置能力处同行业优秀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1);

  (三)具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占总员工比例5%以上,年研发投入占总收入1%以上;

  (四)单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处置相关业务年总收入3000万元以上。第九条―申请三级能力评价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除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综合利用处置项目总投资额500万以上;

  (二)废弃资源年综合利用处置能力处同行业正常水平(具体指标见附表 1);

  (三)单位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处置相关业务年总收入1000万元以上。第十条﹐申报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评价申请表》(附表2);

  ( 二)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作业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四)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环保等相关批准文件;(五)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处置的相关能力证明材料;(六)原材料来源证明材料;

  (七)单位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八)单位管理制度及质量、环境、安全相关制度的证明材料;(九)单位荣誉资质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十)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声明。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申请能力评价的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十二条―协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符合条件的,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视评审情况开展现场核查,初步确定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初步确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评价结果在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广东省资源综合利用能力评价证书”。

  第十四条评价证书有效期届满或需要变更评价等级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正式评价证书有效期为二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协会申请续证。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获得评价证书单位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行业准则,遵守自律规则。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在单位名称、组织架构、资源综合利用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等情况发生较大改变时,应及时向协会申报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中止使用评价证书或吊销评价证书:

  (一)申请能力评价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

  (二)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评价证书的;

  (三)因持证单位自身原因造成重大安全环保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九条被吊销评价证书的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协会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公示、公告信息,接受政府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将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法规,行业发展水平等最新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