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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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19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深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我局起草了《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1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规划大厦402收,联系电话:83514911(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yhbc@pnr.sz.gov.cn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8月19日




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深圳市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广东省农业保险保费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下文简称主管部门)。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

  (一)本实施细则所称补贴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接受投保人投保特定的种植业、养殖业以及根据本市农业产业发展需要自行选择开办的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和其他涉农类险种,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事后给予补贴的资金。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承保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三)本实施细则所称投保人,是指农民、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据实支出以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自主申报、科学审核、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模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


  第四条 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操作规程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按要求配合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受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完成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参加培训等活动,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或骗取补贴资金。


  第五条 承保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付补贴资金:

  (一)不符合《 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本实施细则和申报指南要求的;

  (二)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或多头申请补贴市财政性资金补贴的;

  (三)依法依规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经查询人民法院公告网,发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补贴内容

  第六条 补贴对象

  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一)在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

  (二)满足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有关资质要求。


  第七条 补贴范围

  承保机构在下列实施范围内承保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纳入补贴范围:

  (一)深圳市所有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

  (二)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深圳市菜篮子种养基地及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

  (三)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种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八条 补贴险种及补贴比例

  保费补贴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按险种进行补贴:

  (一)传统种植险包括露地花卉苗木、大棚花卉苗木、简易大棚、钢结构大棚,传统养殖险包括淡水水产、海水网箱养殖风灾指数,传统森林险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上述险种的补贴比例见附录)。

  (二)地方特色及创新涉农险补贴比例按照《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补贴申请材料

  承保机构应以保单及保险标的为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深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二)深圳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承保情况确认表;

  (三)深圳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

  (四)全部保单副本、批单副本,能反映标的位置及数量的验标照片,自缴保费的支付凭证。种植业保险还需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承保区域位置示意图;养殖业保险还需提供投保数量的证明材料。

  (五)广东省内深圳市外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种养基地投保的,还需提供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二级子公司商事登记证明材料。


  第十条 补贴办理程序

  (一)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承保机构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齐全或不符合形式的,可以当场告知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主管部门受理后,结合资金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申报指南进行资质审查。

  (四)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用项目审计、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核实,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五)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补贴资金审核结果,公示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承保机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报单位可能存在非正常申请情形时,可暂停补贴程序,展开调查;对申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权停止补贴程序;属于违法违规申请补贴资金的,不予资助,已经补贴的,予以追回。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及相关规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助计划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资助计划的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资助计划后续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以及相关政策措施调整完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负责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事后评价等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工作质量、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进行检查和监督,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第三方机构因自身原因发生审核错误,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第三方机构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和补贴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承保机构串通作弊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受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约履职、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以及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机构的监督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选择第三方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承保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中,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套取、骗取或协助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深圳市渔林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范围实行动态调整,每年新增加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可以参照上述方式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xxxx年x月x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从2021年1月1日开始起保的农业保险,如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按程序申请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