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岗区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深圳市龙岗区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具有鲜明特色和差异化竞争优势的软件产业,推动实现将龙岗区打造成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第三极的发展目标,我局牵头制定了《深圳市龙岗区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龙岗区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8月25日至2022年9月24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区工信局,并注明提出修改意见者工作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献德,联系电话:0755-28949261
邮箱:jccxk@lg.gov.cn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海关大厦十楼1007室(518000)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8月25日
深圳市龙岗区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信部《“十四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80号)《广东省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行动计划(2021—2025年)》(粤工信信软〔2020〕137号)《深圳市数字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1-2023年)》(深府办函〔2020〕136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及龙岗区“11+2”产业集群建设工作部署,加快培育我区具有鲜明特色和差异化竞争优势的软件产业,打造深圳东部软件产业集聚带及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第三极,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攻坚克难提升创新实力
(一)鼓励提升软件创新能力。鼓励软件企业围绕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开展技术创新。对获得深圳创新“十大行动计划”中“十大重大科技产业专项”立项扶持的,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配套1.5亿元。(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软件企业基础软件、工业软件、新兴技术软件、信息安全软件等关键领域积极开展研发,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广东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档次不同,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攻关。鼓励软件企业攻关国产软件重大核心技术和“卡脖子”难题,对经认定的在重大核心技术和“卡脖子”难题攻关方面取得突破的企业,项目完成且经审核后给予项目中政府扶持总金额5%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企业制定细分行业标准。鼓励软件企业积极参与技术标准制定,对成功主导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定的,排名第一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做强做优
(五)实施企业销售首版次奖励。鼓励软件企业在龙岗区发展壮大,积极推广应用,支持积极纳入《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内的产品,推动我区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按市级补贴的30%予以配套扶持,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实施企业成长奖励。鼓励区内电子、通信等领域骨干企业,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或大型软件骨干企业专门为制造服务成立独立法人的软件企业,激发工业研发设计、仿真验证、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运营维护等环节的创新活力。企业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鼓励企业积极申请纳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白名单及《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等。对首次纳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审核认证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白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强化优质产业空间保障
(八)开展重点软件产业园区培育工作。支持软件产业园区有序协调发展,纳入产业规划总体布局,建设市级重点软件产业园,提高软件产业知名度,打造软件名园,加强重点软件产业园区的交通、医疗、教育、人才公寓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九)创新型产业用房支持。鼓励软件企业积极申请入驻创新型产业用房,对满足创新产业用房入驻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入驻龙岗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具体按照《深圳市龙岗区创新型产业用房入住配置及租金价格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市场化办公用房支持。鼓励软件企业在深圳东部软件集聚带等优先发展片区内租用市场化办公用房,对近3年在龙岗区落户的,经认定的规模以上的软件企业或在核心软件重大核心技术和“卡脖子”难题攻关方面取得突破的企业,予以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不超过36万元,最多不超过3年。在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内不得转租、分租或改变功能。(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加大人才引育发挥集聚效应
(十一)鼓励引进培育高精尖缺软件技术人才。支持软件企业引进海内外领军人才,鼓励引进培育骨干人才和优秀人才。经认定的企业人才可申请重点人才奖励、技术技能人才稳岗补贴以及“鹏城优才卡(龙岗)”。(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区人才工作局)
(十二)提供多方位人才保障服务。鼓励软件企业大力吸引聚集顶尖人才,引进高精尖缺人才,助力我区软件产业发展。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政务服务、子女教育、家庭关怀、医疗保健、安居保障、创新创业、文化交流等领域享受全方位待遇保障。(牵头单位:区人才工作局,配合单位:区人力资源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鼓励引进培育应届新型软件技术人才。积极引进优秀青年人才,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优秀毕业生来我区创新创业,对新引进落户龙岗并在我区软件企业工作的知名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境外知名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给予一定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局)
(十四)加强企业人才住房保障。鼓励软件企业积极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支持高层次人才创办软件产业企业,将企业纳入区级人才住房保障范围。(牵头单位:区住房和建设局)
五、支持打造高品质公共平台
(十五)鼓励新型科研机构建设。鼓励软件企业设立科研机构,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支持软件企业建设重点企业研究院,经市科技创新委认定资助的,按不超过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十六)支持建设各类创新平台。鼓励软件企业积极建设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各类创新平台。对近两年获得认定(事后扶持类)或通过项目整体验收(事前扶持类)的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含上述国家级创新平台分支机构),按不超过市级主管部门资助金额的50%,一次性给予配套补助。(牵头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十七)支持产业公共平台建设。培育建设各级软件产业及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行业协会、联盟、企业等在龙岗区建立工业软件测试验证、工业数据共享、工业数字化咨询服务等领域相关公共平台,对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平台,根据其建设投资额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
(十八)加强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各类投资基金建立支持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机制,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提高风险容忍度。鼓励企业上市、并购重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对于首次在主板、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等境内外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金融工作局、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十九)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维权保护,持续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严厉打击工业软件侵权盗版行为,积极开展打击盗版软件专项行动。(牵头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岗监督局)
(二十)加强财税支持。支持企业用足用好国家软件企业所得税和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区税务局)
(二十一)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在龙岗区举办具有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大赛、论坛、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展览等活动。举办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活动的,活动经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年度最高5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附则
一、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本措施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明确资助、奖励的条件、标准和程序。
二、本措施所引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应当使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三、本措施与我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不得重复享受,可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四、本措施由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深圳市龙岗区推动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深圳市龙岗区区级财政专资金管理办法》(深龙府规〔2021〕1号)及《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龙岗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需资金从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实行总额控制,如果年度资助规模超出财政预算,则对扶持项目应获资助金额按比例核减。
第三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是本细则的实施部门。
第二章 扶持范围、标准和审核方式
第一节 支持攻坚克难提升创新实力
第四条 主导行业标准扶持
1.扶持范围:鼓励企业主导、参与制定工业软件细分行业标准,对上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企业予以扶持。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1)年度公开发布国际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40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30万的奖励。
(2)年度公开发布国家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25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20万的奖励。
(3)年度公开发布行业标准的主导制定单位排名第一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排名第二的给予15万奖励;排名第三到第五的给予10万的奖励。
(4)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累计获得该项扶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上级部门公开发布的技术标准文件为准。
第二节 支持企业发展壮大鼓励做强做优
第五条 推广应用配套扶持
1.扶持范围:年度获得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扶持计划的软件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按上一年度获得深圳市首版次软件扶持项目金额的30%予以配套扶持。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市级工信部门公布的项目扶持名单为准,主要参考银行流水、销售合同。
第六条 企业成长扶持
1.扶持范围: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以及1亿元的软件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1)企业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2000万元, 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企业营业收入总额首次超过1亿元, 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区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第七条 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扶持
1.扶持范围:年度为纳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白名单的企业及纳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1)对年度为纳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白名单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在纳入白名单的当年或次年进行该项扶持申请。
(2)对年度纳入《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在纳入白名单的当年或次年进行该项扶持申请。
3.审核方式:核准制,以年度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认定的“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白名单及年度上级发布的《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名录》为准。
第三节 强化优质产业空间保障
第八条 市场化办公用房租金扶持
1.扶持范围:近3年在龙岗区落户的,在龙岗区租用市场化办公用房,且经认定的规模以上的软件企业。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如下。
予以3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补贴,不超过1000平方米,每家企业每年支持不超过36万元,不超过3年。
3.审核方式:核准制,租赁面积主要参考物业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
第四节 支持打造高品质公共平台
第九条 产业公共平台建设扶持
1.扶持范围:支持行业协会、联盟、企业等在龙岗区建立工业软件测试验证、工业数据共享、工业数字化咨询服务等领域相关公共平台,对年度获得国家或省级相关部门认定的公共平台所属单位予以扶持。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为根据其建设投资额给予1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审核方式:核准制,公共平台认定以国家发布的文件或证书为准,建设投资额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准。
第五节 支持构建完善的产业生态
第十条 重大活动项目扶持
1.扶持范围:企业、行业协会等通过市场化方式,年度在龙岗区举办具有重大国际、国内影响力的软件产业大赛、论坛、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展览等活动,并经过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的。
2.资助方式和标准:
本项条款资助方式为事后奖补。扶持标准为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主办方年度50万元奖励。
3.审核方式:评审制,以第三方专项审计机构数据为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需符合下列基础条件:
(一)项目单位是在龙岗区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要求的法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对于法人企业要求统计地在龙岗区;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软件企业是指属于《国民经济代码》中第65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持有软件企业证书的软件企业。
(三)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
(四)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五)项目单位提交的有关生产经营数据,如与区统计部门不一致的,以区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六)项目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因政策允许可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明确;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十二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年度扶持计划项目申请指南(通知),在龙岗政府在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发布,明确受理时间、申报材料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根据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填报项目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进行项目重复性核查以及申报单位注册地、统计地、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等情况。
第十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和专项审计等相关工作,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专家评审、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年度资金安排,结合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结果等情况,编制资金扶持计划,确定拟扶持项目名单和扶持金额。
第十七条 审核通过的拟扶持项目按规定在龙岗政府在线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书面提出。对于公示有异议的,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不予扶持的向申报单位反馈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的资助额,一律向下取整到元。
第二十条 本细则中的日期、比例及金额等,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数。本细则中的年度均指自然年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内,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细则进行整体性的修订、调整、发布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