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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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8/29

  I.引言

  1.1 为加快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深圳园区”)建设,着力引进境内外各类高端创新平台和创新载体,助力突破新技术,培育新产业,形成新动能,同时为规范深圳园区预算资金管理,确保预算资金使用安全、科学、高效,制定本操作规程。

  1.2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预算资金支持计划,重点推动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金融科技等产业发展。

  1.3 本操作规程适用的预算资金支持计划分为事前资助类、 事中资助类、事后资助类、产业空间类、其他配套类共五大支持类别。

  1.3.1 事前资助类,包括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共 1 类支持计划。

  1.3.2 事中资助类,包括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 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共 3 类支持计划。

  1.3.3 事后资助类,包括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境外专利布局 支持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共 3 类支持计划。

  1.3.4 产业空间类,包括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提供科 研实验室、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共 4 类支持计划。

  1.3.5 其他配套类,包括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共 2 类支持计划。

  1.4 各类支持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基本业务流程主要分为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和指南、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名单、会议审定、项目公示、下达支持计划、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支持资金、项目日常管理、阶段性考核、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环节。


  Ⅱ.职责分工

  2.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是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 持计划相关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为:

  (a) 负责编制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受理审核、会议审定、项目公示、下达计划、签订合同、拨付支持资金、监督检查、验收评价等全流程项目管理工作,批准项目变更、撤销或中止;

  (b) 编制、执行资金预算,办理项目支持资金拨付、回收和清算,根据需要委托指定银行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

  (c)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办理支持资金信息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d) 对科研项目进行全流程监管,并及时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 委托专业机构根据项目类型,进行必要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f) 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2.2 福田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区办各部门因工作需要, 导入科研及创新创业项目,需报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统一组织评审及会议审议,后续项目管理、验收、审计、归档等工作由各部门按照本操作规程自行开展。

  2.3 专业机构包括评审服务机构、验收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合作金融机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等,各机构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a) 评审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家库、项目信息库,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对申报项目组织材料查验、专家评审、综合评估等;

  (b) 验收服务机构主要负责建立并维护专家库、项目信息库,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对项目阶段性考

  核进度报告及验收申请材料进行查验、组织评审、形成验收意见等;

  (c) 会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对申报单位财务状况、项目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进行专项审计,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开展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

  (d) 合作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融资租赁公司。银行负责设立支持资金监管账户,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开展资金使用监管、审计等工作。融资租赁公司负责独立对设备融资租赁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开展风 险审核评估,决定是否提供融资支持,受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开展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

  (e) 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对空间改造类项目进行全过程工程管理监督等工作;

  (f)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可委托其他类型专业机构承担必要的工作。

  2.4 申报单位主要负责按照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自行组织项目申报,编制并提交申报材料,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检查、阶段性考核、验收评价、调研统计等工作。列入专项支持计划的申报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合法、规范使用支持资金,承担支持资金使用责任。


  Ⅲ.申报基本要求

  3.1 申报条件由基础申报条件和专项申报条件两部分组成。 各专项申报条件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依据本操作规程另行制定申报指南予以规定。基础申报条件如下:

  (a) 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等原则上应在深圳园区设立(或承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 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负责申报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事务,以上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纳入辖区基本单位库或常规报表企业库。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的仅限于以下情形:(i)项目由市级单位立项或属市级重大决策,明确在深圳园区落地建设,并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向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以下简称“工作会议”)报告的;

  (ii)项目依托单位注册在福田区,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向工作会议报告的;(iii)项目依托单位注册在福田区以外的深圳市其他辖区,具有“关键性”“紧 缺性”且主营业务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符合深圳园区重点产业发展导向,能够填补市、区产业领域空白,具有完善产业链作用并能集聚国际化高端创新资源,由深

  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请工作会议“一事一议”审议并通过的;

  (b) 申报项目的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应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申报项目的境内外知名企业应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基础和项目实施能 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申报项目的社会组织应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 高水平技术储备,财务制度健全;

  (c) 申报单位须提供实施申报项目所必需的资金、技术、人员等条件保障;

  (d)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IV. 项目申报和受理

  4.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明确支持计划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受理时间、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申报单位依照要求自行组织申报。

  4.2 申报材料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初步审查。项目初审工作重点审核申报单位资质、材料齐备性、内容合规性、有无重复申报、申报单位及有关人员是否存在违规行为等情况,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内部会议决定

  “通过”或“不通过”。初审结果为通过的项目,深圳 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委托专业机构组织项目评审或深 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核查,形成拟引进项目建议清单;初审结果为不通过的项目,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向申报单位反馈未通过原因。

  4.3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类别委托评审服务机 构组织对初审结果为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核查等工作。

  4.3.1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 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共 5 类支持计划,由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评审报告并提交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专家评审环节应重点评估项目建设目标、建设方案、投资估算等情况。

  4.3.2 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知识产 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提供科研实验室、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支持,共 7 类支持计划,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的核查工作。

  4.3.3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共 1 类支持计划, 其中大型科研仪器购置类别,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完成项目申报材料的核查工作;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类别,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完成项目核查工作,通过核查的项目,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其向指定融资租赁公司开放,由指定融资租赁公司完成融资授信审批程序后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履行 放款手续。

  4.4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以评审服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 审报告或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的项目核查报告 等为依据,经复核后确定拟支持项目清单、编制支持计划,并对申报单位是否存在重复申报、在建项目逾期未验收、违规失信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

  4.5 拟支持项目经工作会议审定。需要特殊支持的重大事项及关键、紧缺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报送工作会议审定后,报送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6 拟支持项目经工作会议审定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 进行公示(涉密信息除外)。

  4.6.1 对于事前资助类项目,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等信 息。

  4.6.2 对于事中资助类项目,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依托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建设周期、主要建设内容等信息。

  4.6.3 对于事后资助类、其他配套类项目,公示内容包括申报

  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等信息。

  4.6.4 对于产业空间类项目,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空 间选址、空间用途等信息。

  4.6.5 公示时间为 7 个自然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反映。公示期满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公示无异议和经核查异议不成 立的项目,分年度编入项目库和预算草案。对于公示异议成立的项目暂缓支持,待调查处理结果明确后另行处理。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向未予支持的单位反馈不予支持的原因。

  4.7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原则上在下达支持资金支持计 划后 2 个月内,与申报单位签订合同文件,明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目标、支持金额、阶段性考核、验收标准及资金用途等。

  4.8 申报单位须在深圳园区开设监管账户,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所属计划类别,分类办理支持资金拨付手续。项目方、银行、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监管细则及流水报送等。监管账户财务支出须直接转入对方账户。申报单位须授权开户银行将监管账户财务流水定期报送至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审查。

  4.8.1 对于事中资助类项目,根据项目阶段性考核情况,将支持资金分期拨付至监管账户。

  4.8.2 对于事前资助类、事后资助类、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项目,将支持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监管账户。

  4.8.3 对于产业空间类项目,将支持资金分期拨付至申报单位 监管账户或物业出租方账户。

  4.8.4 对于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项目,将大型科 研仪器购置补贴资金一次性拨付至监管账户,将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补贴资金分期拨付至监管账户。


  V. 项目实施和项目管理

  5.1 各类支持方式项目实施和管理如下:

  (a) 事中资助类按 5.2 至 5.13 执行。

  (b) 产业空间类按 5.8 条至 5.13 执行。

  (c) 事前资助类、事后资助类、其他配套类在相关材料评估或核查后直接拨付资金,无需开展项目实施与管理。其中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按 5.14 执行。

  5.2 建立项目专员服务制度、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以项目合同书形式约定项目资金使用方向、绩效评估及验收指标。依托项目专员对项目评审、立项、实施、评估、验收开展全生命周期管理,形成项目立项、实施进度、绩效评价的管理机制。项目专员指福田区各产业主管部门、合作区办各部门引进、服务项目的具体工作人员, 应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及时掌握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

  5.2.1 项目专员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应到项目现场走访 1 次,梳理项目建设进度、技术成果、风险处理、整改建议、整 改执行等情况,出具项目月度报告。

  5.2.2 项目专员应根据投资计划,每季度检查支持资金使用明 细,核查项目总投资实际进度,抽查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交易票据、财务报表、记账凭证等,并核查购置软硬件设备实物,可要求申报单位提供支持资金监管账户的流水单、电子回单等。

  5.2.3 项目专员应组织项目阶段性考核及验收工作。

  5.3 申报单位应按照合同所明确的建设内容和进度要求实 施项目建设,定期报送单位经营数据、投资完成情况和项目进展等信息,配合项目专员完成其工作。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定期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完成进度、资金投入和支持资金使用、项目重要信息变更等进行阶段性考核。

  5.4 项目实施过程中,申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项目、机构、载体建设内容或延迟项目进度,如确有变更需求的,应在合同到期日 3 个月前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5.4.1 符合以下一般性变更情形的,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调整:

  (a) 申报单位名称发生变化且完成法人变更登记的;

  (b) 因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调整、产品市场需求变动等不可抗力因素,项目、机构、载体执行期被迫延迟的(延长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1 年,且只允许延期 1 次);

  (c) 根据项目、机构、载体执行实际需求,支持资金使用用途需要调整且资金调整幅度不超过 20%的。

  5.4.2 符合以下重大实质性变更情形的,必要时由深圳园区科 研管理机构委托评审服务机构对申请变更内容组织专 家评估论证,对于通过专家评估论证的变更申请,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同意项目予以调整的批复;未通过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不予变更:

  (a) 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变更的;

  (b) 项目、机构、载体建设内容和目标发生重大调整的;

  (c) 执行期延长超过 1 年的;

  (d) 财政支持资金使用调整幅度超过 20%的;

  (e) 其他重大变更事项。

  5.5 获支持的申请机构在资助申请、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 且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可终止其享受的相关资助,对尚未发放的部分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其已享受的相关支持奖励资金以及同期银行利息,5 年内不再受理其各类财政支持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6 在项目合同约定的阶段性考核节点到期后 20 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应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包括资金使用情况、内容进展情况、研发目标实 现情况、可量化项目成果、项目成效自评等)。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收到后,委托验收服务机构开展项目阶段性考核并出具报告。项目阶段性考核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项目建设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b) 项目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c) 阶段性考核节点的成果产出、软硬件性能参数指标完成情况,专家评估意见;

  (d) 项目相关技术发展情况,项目下一步支持建议。

  5.7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阶段性考核报告核实 项目情况,明确对项目持续支持、进行整改、中止或撤销意见。

  5.7.1 项目已按项目合同要求完成约定阶段性考核目标和内容,且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拨付下一阶段资金。

  5.7.2 对项目未完成约定阶段性考核目标和内容的,每个项目每阶段原则上有一次整改机会。申报单位应当于接到整改通知后的 1 个月内完成整改,重新提交项目自评价报告以及专项审计报告。整改后仍未通过阶段性考核,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视情况采取终止合同并停止拨付资金、收回专项审计报告核定的剩余资金等措施。

  5.7.3 项目存在违反预算资金使用规范情形,如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或未经批准发生项目负责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技术路线等重大变更的,或资金使用存在严重问题的,按照本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5.8 申报单位应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执行期结束前 2 个月内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验收计划,在执行期结束后 3 个月内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对于符合验收要求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在 1 个月内组织验收工作。

  5.8.1 机构或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验收申请书,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执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软件、实物产品等研究成果的第三方检测(测试)报告, 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合同或协议,发表论文、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证书以及合同要求的其他重要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项目在执行期间发生合同内容变更的,须在验收申请材料中提供相应的变更申请与批复等证明材料。空间改造验收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空间改造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审查意见等竣工合格文件,以及工程结算书等材料。

  5.8.2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可以采用资料查验、专项审计、 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多种形式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应对相关原始财务票据进行核查并加盖验收专用章。

  5.8.3 对于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已经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主要建设内容和技术指标基本完成,资金使用基本合理,验收材料基本完备的,可以认定为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符合验收要求,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通过验收的意见。

  5.9 申报单位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执行期结束后 3 个月内未及时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分类处理:

  (a) 因不可抗力因素难以如期验收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可视情况调整验收期限;

  (b) 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将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结果列为“不合格”,并视情况追回支持资金及利息。

  5.10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验收意见,形成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验收结论:

  (a) 验收意见为通过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验收通过的通知,结余资金及利息按规定留归申报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b) 验收意见为需进行整改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对申报单位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机构、项目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 3 个月,空间改造整改期原则上不超过 1 个月,自申报单位接到整改通知之日起算),待申报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或申报单位超过整改期限未重新提交验收申请的, 视为未通过验收,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向申报单位书面下达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未通过验收的通知;

  (c) 验收意见为不通过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予以主动撤销,机构或项目取消租金优惠。申报单位主动配合退还剩余资金及利息的, 深圳园区将收回剩余资金及利息;申报单位拒不配合退还剩余资金及利息的,按照本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5.11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在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违规行为的,按照本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a) 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违反相关规定多头申报、申报材料主要经营指标数据不真实、拒不执行信息报告制度、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进展严重滞后、支持资金使用不规范以及其他违反预算资金管理规定行为的;

  (b) 申报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支持资金,拒不配合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办理机构、项目或空间改造检查、评估、验收、整改、撤项以及退还支持资金,或在支持资金申报和使用过程中受到行政处罚的。

  5.12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按照项目合同书约定的租赁期 限将物业提供给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与物业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拟承租物业的申报单位需缴纳不超过 3 个月标准租金和物业管理费数额的保证金。申报单位应积极履行相关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按时缴纳各项费用,配合管理。租赁期限届满前至少 3 个月,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续租申请。若申报单位违反协议约定的条款或协议终止,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有权通知物业出租方变更或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

  5.13 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包括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物业、追缴违法违规所得等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申报单位赔偿:

  (a) 利用承租物业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

  (b) 擅自改变承租物业结构或约定用途的;

  (c) 擅自将承租物业转租的;

  (d) 拖欠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等应缴纳费用超过 2 个月的;

  (e) 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期限拒不搬离的;

  (f) 故意损坏承租物业的或过失损坏承租物业拒不修复的;

  (g)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h)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14 对于有意愿共享科技资源的申报单位,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应当与其签订合同,约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定期对科学仪器设施的运行情况、管理单位开放制度的合理性、开放程度、服务质量、服务收费和开放效果进行评价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VI. 项目资产及成果管理

  6.1 项目取得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由申报单位持有,论 文发表、专利申请、技术转化、产业化等应优先体现深圳园区的支持。例如将申报单位署名为论文主要完成人的第一单位,论文致谢部分第一位注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项目(合同编号)”;将申请专利的权限归于申报单位等。

  6.2 使用财政支持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在申报单位名下,所有权归属于申报单位,并由其负责资产管理,维护项目资金安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和变卖。


  Ⅶ.附则

  7.1 本操作规程中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 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 4 类支持计划有如下申报限定:

  (a) 已获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支持的机构,项目周期内不得申请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支持;

  (b) 申报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并以此为基础申报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中一项或两项的,所获政府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支持上限 1 亿元人民币;

  (c) 申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并以此为基础申报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中一项或两项的,所获政府支持总额合计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 50%,支持上限 5000 万元人民币。

  7.2 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的深圳园区在研 事中资助类项目的负责人,项目核心人员不得同时参与三个及以上深圳园区在研事中资助类项目。

  7.3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项目投资构成主要包括建设投资、 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

  7.3.1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7.3.2 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申报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7.3.3 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 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7.4 本操作规程所涉及的项目需在申报前期落实自筹资金。 依托单位为高校,且项目在申报期内无法落实自筹资金的,可在校方提供自筹资金保障承诺的前提下,申请分阶段落实,并在可行性报告中按项目规划分阶段作出预算和实施。

  7.5 事中资助类项目的支持资金中应包含申报单位所获得 的租赁补贴、装修费用补贴及物业管理费用补贴。事中资助类项目可在落地期间,根据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不同,享有对应免租装修期:

  (a) 租赁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 2 个月;

  (b) 租赁面积 500 平方米以上 2000 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 3 个月;

  (c) 租赁面积 2000 平方米以上 4000 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 4 个月;

  (d) 租赁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 6000 平方米以下的,不超过 5 个月;

  (e) 租赁面积 6000 平方米以上的,不超过 6 个月。

  7.6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中各项目类支持计划申报指南关于“依托单位”及“申报单位”有具体特指,详见 相关申报指南。

  7.7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未成立前,暂由河套深港科技创 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代行职责,待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成立后,相关职责自动转移。

  7.8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同时废止。

  7.9 本规程由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建设发展事务署负责解释。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支持对象为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研究机构(申报单位),或在深圳园区内建设研究机构的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及研发型企业(依托单位),或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 科研实体,相关主体需符合《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3.1 条所述要求。

  3.2 综合评审得分 60 分以上(含 60 分)的,给予资金支持。政府支持资金不超过机构总投资的 50%,资助上限为 1 亿元。机构建设周期包括筹建期及建设期。其中,筹建期一般为 1 年,资金支持上限为 5000 万元,为事前资助。机构通过筹建期验收后,进入建设期正式运作。建设期一般不低于 2 年、不超过 4 年,根据阶段性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拨付下一阶段支持资金,在资助上限范围 内,支持资金可以视考核情况动态调整。

  3.3 政府支持资金应用于机构的建设费用、研发费用等。其 中筹建期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筹建期政府支持 金额的 70%,用于研发费用中人力资源费的比例不超过筹建期政府支持金额的 20%,用于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支持金额的 10%。建设期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建设期政府支持金额的 20%,用于研发费用中人力资源费的比例不超过建设期政府支持金额的 40%,用于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支持金额的 10%。

  IV. 申报条件

  4.1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是指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建设世界一流研究机构为目标,在深圳园区围绕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研究机构通过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学家,培养杰出青年人才, 形成具有原始创新活力的人才梯队,加强多层次、多学科、全方位和高水平的学科交叉融合及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建设国际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灵活化的运营模式,夯实基础条件支撑,提升科技创新质量, 承担重大科技任务。

  4.2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2.1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应为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机构定位清晰、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 承诺在立项公示完成后 3 个月内完成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独立法人实体或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并完成合同签订、启动场地装修等实施工作。

  4.2.2 具有成熟的科研机构管理运营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 内部人才团队、科研项目、资金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和较强的条件保障能力。

  4.2.3 具有整合相关领域科研力量的能力和开放共享意愿。能 够协调组织港澳台、国际、内地等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带动所属领域健康协同发展,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应建立开放共享运行机制,承诺向特定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相关科研设施资源。

  4.2.4 机构建设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与理财产品)+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银行授信+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总额,其中自有资金与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加总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30%。截止到机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定稿之日,订单签署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且用于此机构建设的设备可被认定为新购置设备。设备需承诺存放在深圳园区内使用。

  4.2.5 原则上尚未获得国家、省、市的相关资金支持。

  4.3 【依托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科研院所或研发型企业。

  4.3.2 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已开展相关研究并已 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影响力。

  4.3.2.1 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原则上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3.2.2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为近 5 年“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制造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或“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或“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或行业内国内外知名企业,拥有自研关键核心技术、可形成较强技术壁垒的科技型企业。

  4.3.3 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4.4 【申报单位负责人及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4.4.1 机构总人数不少于 40 人,包括机构负责人、核心人员、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机构负责人 1 人,核心人员不少于 15 人,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 25 人。机构负责人承诺在深圳园区总工作量不少于 6 个月/ 年,实地办公不少于 3 个月/年;核心人员承诺在合作区工作时长不少于 10 人/年。

  4.4.2 机构负责人需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在相关 研究领域具有丰硕的研究成果,曾任职于国内外著名高校、科研机构或国内外龙头企业担任学科带头人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或业界影响力,仍然活跃在科研一线。

  4.4.3 机构核心人员须为资深研发人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 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丰硕的学术或研发成果,应有意愿长期稳定在深圳园区开展研究工作。

  4.4.4 团队需具有聚集和整合相关领域科研资源建设国际化 一流研究机构的能力,具有丰富的科研项目组织、科研机构运营管理、产学研转化等经验和能力。

  4.4.5 机构负责人及团队人员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按照《河 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 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V. 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机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机构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需编辑目录, 标注页码)

  5.1.1 【机构摘要】(4000 字以内)包括申报单位名称、法人概况、主要研究领域内容、技术基础、运营模式,建 设条件落实情况,研究机构总投资,已申请政府资助总额等。

  5.1.2 【机构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主要包括机构总体目标, 机构建设内容,主要研究领域,拟重点解决的科学问题及关键技术问题,工作进度以及关键节点、阶段性考核指标和验收标准等。

  5.1.3 【机构组织架构与运营管理】包括申报单位组织架构、 投入机制及运营模式、投资概算及空间需求、人员聘用与流动、仪器设备使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

  5.1.4 【依托单位和团队情况】

  5.1.4.1 科研院所:包括科研院所的组织架构、管理模式、人才 团队、技术基础等情况。

  5.1.4.2 企业:包括企业所有制性质、股权结构、股东概况、组织架构、近 3 年财务状况、主营业务、发展规划及战略、人才团队、技术基础等。

  5.1.5 【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已开展的前期研究 工作内容及结果,已具备的研究条件(人才团队、基础 数据资料、实验条件、国内国际合作等),依托单位及 申报单位近 3 年来承担的相关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和完成情况。

  5.1.6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包括机构总投资估算表、建设 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机构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和申请政府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 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

  5.1.6.1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5.1.6.2 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申报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5.1.6.3 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 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5.1.6.4 政府支持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要设备、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人力资源费以及流动资金等。

  5.1.7 【实施进度与管理】包括建设周期、实施进度安排及建 设期的管理等。

  5.1.8 【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包括机构收入、新增就业人员、对产业的推动作用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5.1.9 【风险分析】包括机构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 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措施等。

  5.1.10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2 依托单位近 3 年财务审计报告(若依托单位成立时间不足 3 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3 银行出具(3 个月内)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证明、持有理财产品证明等)、银行贷款证明、贷款承诺书、银行授信证明等(原件 1 份)。

  5.4 机构拟研究领域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相关专利、论文清单(清单中需包含专利号、论 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

  5.5 机构建设有关情况(见附件 1,含附件 1.1)。

  5.6 申报单位已有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 2);将已有仪器设备清单上的全部设备在机构成立后搬至深圳园区使 用的承诺书。

  5.7 新购置设备已支出资金的相关证明,包括订单、发票、 转账记录等。

  5.8 申报单位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见附件 3)。

  5.9 申报单位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包括 1 名机构负责人、不少于 8 名的核心人员、不少于 12 名的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及在职证明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5.10 在机构筹建期内到位 1 名项目负责人、不少于 15 名核心人员、不少于 25 名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承诺书及以上人员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长的承诺书。

  5.11 在深圳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承诺。

  5.12 其他材料。

  VI. 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有意愿承建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 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与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 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 要求补正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及评审报告。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服务机构评审 结果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 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

  《项目立项通知书》;审议未予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不予立项通知书》。

  VII. 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资助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支持对象为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或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相关主体需符合《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

  3.1 条所述要求。

  3.2 综合评审得分 60 分以上(含 60 分)的,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 50%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支持上限5000 万元。政府支持资金采取分阶段拨付的形式,根据阶段性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拨付下一阶段支持资金。在资助上限范围内,支持资金可以视考核情况动态调整。

  3.3 政府支持资金应用于项目的建设费用、研发费用等。其 中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支持金额的 50%,(数字经济及高端软件开发类项目的建设投资不低于支持金额的 20%),用于研发费用中人力资源费的比例不超过支持金额的 40%,用于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支持金额的10%。

  Ⅳ.申报条件

  4.1 基础研究项目是指认识自然现象、揭示自然规律,获取 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的研究活动。应用基础研究项目是指针对具体实际目的或目标,为获得应用原理性新知识的独创性研究,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科学依据。

  4.2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2.1 申报单位须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定位清晰、目标 明确,研究内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承诺在项目立项公示完成后 3 个月内完成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独立法人实体或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的具 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并完成合同签订、启动场地装修等项目实施工作。

  4.2.2 具有成熟的科研机构管理运营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 内部人才团队、科研项目、资金资产、设备设施等管理制度和较强的条件保障能力。

  4.2.3 具有整合相关领域科研力量的能力和开放共享意愿。能 够协调组织港澳台、国际、内地等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带动所属领域健康协同发展,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应建立开放共享运行机制,承诺向特定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相关科研设施资源。

  4.2.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 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4.3 【依托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 会组织。

  4.3.2 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已开展相关研究并已 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影响力。

  4.3.2.1 依托单位为高校的,原则上学校国际排名前 100 以内或国内排名前 20 以内(排名可参考 ARWU 世界大学学术排名、USNEWS 世界大学排名、QS 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双一流大学排名等榜单近 5 年数据);或所申请学科国际排名前 50 以内(排名可参考ARWU 世界大学专业排名、USNEWS 世界大学专业排名、QS 世界大学学科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学科排名、双一流学科名单等榜单近 5 年数据)。

  4.3.2.2 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或社会组织的,原则上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3.2.3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为近 5 年“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制造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或“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或“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或行业内国内外知名企业,或拥有自研关键核心技术、可形成较强技术壁垒的科技型企业。

  4.3.3 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4.4 【申报单位的合作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4.1 合作单位仅限 1 个。

  4.4.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填报合作单位名称并加盖合作单位公章,同时提供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双方研究内容分工、财政资金及自筹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相关内容。其中,项目研究中所发表的论文、著作等第一署名单位应为申报单位。

  4.4.3 申报单位应承担大部分研发内容,财政资金分配比例应 大于合作单位资金分配比例。

  4.4.4 项目组成员前 5 位中,申报单位应占 3 位以上。

  4.5 【申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及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4.5.1 项目团队总人数不少于 30 人,包括项目负责人、核心人员、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 1 人, 核心人员不少于 10 人,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 20 人。项目负责人承诺在深圳园区总工作量不少于6 个月/年,实地办公不少于 3 个月/年;核心人员承诺在合作区工作时长不少于 6 人·年。

  4.5.2 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研究或管理人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 学技术人员推荐,在相关领域具有丰硕的学术或研发成果,具备较高的影响力及声望,依托所属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社会组织资源组建高水平的人才团队,且须满足下列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a) 曾任职于国际或国内著名高校、科研机构,并主持过多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重大科研项目;

  (b) 曾任职于相关领域国际或国内龙头企业,并主持过多项重大核心产品的研发,拥有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c) 曾主持过相关领域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或担任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实验室主任;

  (d) 曾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并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 3 位。

  4.5.3 项目核心人员须为资深研发人员,或具备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在相关领域具有丰硕的学术或研发成果,应有意愿长期稳定在深圳园区开展研究工作。

  4.5.4 项目负责人及团队人员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按照《河 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 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4.6 【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4.6.1 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须提出可量化考核的总体目标和关键节点考核指标,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 晰、合理、可考核;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 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6.2 申报项目属于深圳园区重点发展领域项目,财务核算、 研发、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深圳园区实施,不能搬离,否则退还全部政府支持资金。

  4.6.3 申报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 3 年,项目应有新增建设投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 40%,其中数字经济及高端软件开发类项目的新增建设投资不低于总投 资的 20%。

  4.6.4 【项目资金已落实】

  4.6.4.1 依托单位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 款与理财产品)+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银行授信+ 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总额,其中自有资金与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加总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截止到项目申请书定稿之日,订单签署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且用于此项目的设备可被认定为新购置设备。设备需承诺存放在深圳园区内使用。

  4.6.4.2 依托单位为高校或科研院所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与理财产品)+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银行授信+ 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已购置设备使用价值作价+团队 成员薪资(按项目团队成员全职所在单位薪资及其每年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长折算)≥项目自筹资金总额,其中自有资金与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加总不低于项目所获 政府支持资金的 50%。截止到项目申请书定稿之日,订单签署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且用于此项目的设备可被认定为新购置设备;已购置设备可按市场使用价值折算人民币作价。设备需承诺存放在深圳园区内使用。

  4.6.5 申报项目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应建立开放共享运行机 制,承诺向特定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相关科研设施资 源。

  4.6.6 项目符合深圳园区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4.6.7 同一项目当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 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4.6.8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条件。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5.1.1 【项目摘要】(4000 字以内)包括项目名称、法人概况、编制依据,建设内容、时间、方案和地点,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申请政府支持总额,主要建设条件。

  5.1.2 【项目建设背景与意义】主要包括国内外现有技术和设 备基本情况,本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以及对国家 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分析等。

  5.1.3 【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主要包括拟重点解决的科学问题及关键技术问题,明确总体工程目标、性能参数指标、关键节点及阶段性考核指标、成果验收标准,以及研究进度计划等。

  5.1.4 【研究方案】主要包括各项研究任务的工艺路线、技术 方案及可行性分析,拟开展的各项实验验证、分析测试 等。

  5.1.5 【申报单位和团队情况】申报单位基本概况,项目负责 人、核心人员及其他研究人员基本情况。

  5.1.6 【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已开展的前期研究工作内容及结果,已具备的研究条件(基础数据资料、实验条件、国内国际合作等),该项目所涉及关键技术的分析,尚欠缺的研究条件和拟解决途径及落实情况等。

  5.1.7 【经费预算】包括项目总投资估算表、分年投资计划表、 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等。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

  5.1.7.1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5.1.7.2 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 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

  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申报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5.1.7.3 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 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5.1.7.4 政府支持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 要设备、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 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人力资源费以及流动资金等。

  5.1.8 【项目实施进度与管理】包括建设周期、项目实施进度 安排及建设期的项目管理等。

  5.1.9 【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分析】包括项目收入、新增就业人员、对产业的推动作用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5.1.10 【项目风险分析】主要包括项目研究存在的风险,以及 应对分析和预案。

  5.1.11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2 申报单位或依托单位近 3 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 3 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3 银行出具(3 个月内)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证明、持有理财产品证明等)、银行贷款证明、贷款承诺书、

  银行授信证明等(原件 1 份)。

  5.4 项目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申报单位的相关专利、论文清单(清单中需包含专利号、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

  5.5 项目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或场地租赁证明(若有)。

  5.6 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见附件 1,含附件 1.1)。

  5.7 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 2);将已有仪器设备清单上的全部设备在机构成立后搬至深圳园区使用的 承诺书。

  5.8 申报单位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见附件 3)。

  5.9 新购置设备已支出资金的相关证明,包括订单、发票、 转账记录等。

  5.10 申报单位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包括 1 名项目负责人、不少于 5 名的核心人员、不少于 10 名的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在职证明及其他资质证明材料。

  5.11 承诺在项目开始实施前到位不少于 1 名项目负责人、不少于 10 名的核心人员、不少于 20 名的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承诺书以及项目负责人以及全体核心人员、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长的承诺书。

  5.12 重大项目申报情况及证明,如批复、合同、公示网址等。

  5.13 申报单位与合作单位(如有)签订的合作协议。

  5.14 在深圳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承诺。

  5.15 其他材料。

  Ⅵ.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有意愿承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 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与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 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 要求补正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及评审报告。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服务机构评审 结果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 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不予通过的,出具《项目不予立项通知书》。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技术创新平台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支持对象为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的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或在深圳园区内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的境内外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依托单位),或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 权的科研实体,相关主体需符合《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3.1 条所述要求。

  3.2 综合评审得分 60 分以上(含 60 分)的,按照平台建设总投入的 20%给予建设支持,每年资助上限 1000 万元, 连续支持不超过 3 年。政府支持资金根据阶段性考核评估情况拨付下一期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可以视项目评估情况动态调整。

  3.3 政府支持资金应用于项目的建设费用、研发费用等。其中专业技术类平台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支持金额的 60%,用于研发费用中人力资源费的比例不超过支持金额的20%,用于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支持金额的10%; 公共服务类平台用于建设投资的比例不低于支持金额的 20%,用于研发费用中人力资源费的比例不超过支持金额的 40%,用于委托开发费用不超过支持金额的 10%。

  Ⅳ.申报条件

  4.1 【技术创新平台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4.1.1 平台须满足以下定位,申报单位可申报其中 1 类平台, 也可申报其中几类平台的联合体。

  4.1.1.1 【专业技术类平台】

  (a) 【技术研发平台】为企业提供前瞻性、基础性的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工程化技术研究等公共服务,增强企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能力,推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升级,提升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的相关机构 。

  (b) 【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系统可靠的试验检测服务、出具有公信力的试验检测报告、提供 试验检测需求咨询等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4.1.1.2 【公共服务类平台】

  (a) 【公共认证及注册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国内外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产品等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服 务及相关技术咨询的相关机构。

  (b) 【公共交易平台】为企业提供交易安全保障的平台

  (如各类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等),或提供稳定、可靠、便捷的网上交易等电子商务服务的相关机构,或为企业提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服务的相关平台。

  (c) 【公共信息平台】为企业建立科技资料、专利资料、技术标准资料等资源库,提供数据分析、业务咨询、市场信息、贸易摩擦预警、法律法规、产业及贸易政策、产销对接、资源开放共享等各项公共服务的相关机构。

  4.1.2 平台项目必须具备公共服务的性质,均须制定针对相关产业企业提供服务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面向相关产业提供各项公共性、公益性服务,质量优良、内容明确、收费优惠。

  4.1.3 平台应有合理的组织机构、健全的管理制度,在深圳园 区内具备与服务内容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服务队伍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等条件,并熟悉相关产业政策,具有较强的资源整合及公共服务能力。

  4.1.4 项目总投资不低于 2000 万元。

  4.1.5 项目计划或实施方案定位清晰、切实可行,研究内容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大推动作用,须提出可量化考核的总体目标和关键节点考核指标,预期效益或绩效目标清晰、合理、可考核;采用的自主技术成果(包括自主知识产权、消化吸收创新、国内外联合开发的技术等)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

  4.1.6 项目属于深圳园区重点发展领域,财务核算、研发、生产和服务等关键环节在此区域实施,不能搬离,否则退还全部政府支持资金。

  4.1.7 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 3 年。

  4.1.8 项目资金已落实(自有资金证明(包括存款与理财产品)+银行贷款承诺+银行贷款+银行授信+新购置设备已付 资金≥项目自筹资金总额,其中自有资金与新购置设备已付资金加总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30%);截止到项目申请书定稿之日,订单签署时间不超过 3 个月的、且用于此项目的设备可被认定为新购置设备。设备需承诺存放在深圳园区内使用。

  4.1.9 项目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应建立开放共享运行机制,承 诺向特定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相关科研设施资源。

  4.1.10 项目符合深圳园区产业政策、能耗、环保、安全等要求。

  4.1.11 同一项目当年只能申报一次,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 报,凡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重复套取政府资金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4.1.12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 他条件。

  4.2 【技术创新平台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2.1 申报单位须为境内外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须负责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事务,定位清晰、目标明确,承诺在项目立项公示完成后 3 个月内完成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独立法人实体或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 并且完成合同签订、启动场地装修等项目实施工作。

  4.2.2 具有成熟的管理运营模式。具备先进、规范的内部人才 团队、资金资产、设备设施、公共服务等管理制度和较强的条件保障能力。

  4.2.3 具有整合相关领域科研力量能力和开放共享意愿,能够协调组织港澳台、国际、内地等相关领域科研力量开展合作研究,带动所属领域健康协同发展,获财政资金支持部分应建立开放共享运行机制,承诺向特定机构和科研人员开放相关科研设施资源。

  4.2.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 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4.3 【申报单位的依托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4.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外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

  4.3.2 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的研究基础,已开展相关研究并已 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声望或影响力;优先支持产品、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的大中型研发型企业,鼓励研发型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共建;具有不少于 5 年的相关领域试验验证、计量检测、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服务等的经历。

  4.3.2.1 依托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原则上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须提供相关领域的产学研合作或科技成果转化典型案例不少于 5 个(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3.2.2 依托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为近 5 年“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制造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或“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或行业内国内外知名企业, 或拥有自研关键核心技术、可形成较强技术壁垒的科技型企业;须具有较强的成果产出和转化水平,近两年申请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标准等)总数不少于 10 项(其中,发明专利不少于 4 项)。

  4.3.3 具有领先的服务能力(附相关合同或协议)。

  4.3.4 依托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4.4 【有意愿承建技术创新平台的团队须满足以下条件】

  4.4.1 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及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应有 意愿长期稳定在深圳园区开展研究工作。

  4.4.2 项目总人数不少于 15 人。其中项目负责人 1 人,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备本科(含) 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人员不低于科研总人数的 70%)。项目负责人承诺在深圳园区总工作量不少于 6 个月/年,实地办公不少于 3 个月/年。

  4.5 有意愿承建技术创新平台的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研究 或管理人员,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在相关领域 具有丰硕的学术或研发成果,具备较高的影响力及声 望,依托所属境内外知名科研院所、企业等组建高水平的人才团队。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5.1.1 【摘要】(4000 字以内)包括名称、法人概况、发展战略与经营计划、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申请政府支持总额,平台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5.1.2 【平台建设背景与意义】主要包括国内外产业、产品和 市场发展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共性技术问题,项目对产业发展、结构调整的作用、影响和意义等。

  5.1.3 【平台主要方向、任务和目标】平台发展战略与思路、 主要方向、主要任务、近期和中期目标。

  5.1.4 【平台建设方案】主要包括平台建设的主要内容、建设 规模、建设地点,科研、检测及技术、信息、认证等服 务条件的技术方案、设备方案和工程方案,服务内容及 其合理性。

  5.1.5 【平台实施进度与管理】建设周期、实施进度安排、建 设期的项目管理。

  5.1.6 【依托单位概况】单位性质、基本结构、财务状况、运 营情况,已有技术服务条件、工作基础和取得的成果和水平,近年来为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政府提供公共技术服务或咨询服务的实际情况,在行业发展中的贡 献、影响和作用情况等。

  5.1.7 【申报单位概况与团队简介】平台机构设置与职责、运行和管理机制、技术基础、人才团队情况等。

  5.1.8 【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包括平台总投资估算表、建设 投资估算、分年投资计划表、项目资金筹措及落实情况等。平台总投资一般由建设投资、研发费用和铺底流动资金构成。

  5.1.8.1 建设投资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场地改造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含购置必要的技术和软件、专用仪器设备定制)等。

  5.1.8.2 研发费用包括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其中,自主研 发费主要包括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含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人力 资源费(含研发人员工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费用(含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人员绩效、管理费等)。委托开发费主要是指申报单位购买研发外包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5.1.8.3 铺底流动资金主要包括燃料动力费、生产原材料费、场 地租赁费、基本预备费、项目执行期利息等。

  5.1.8.4 政府支持资金使用方案需列出项目建设所需购置的主 要设备、软件等清单(设备种类、数量、参考单价、是 否已购、是否采用财政直接补贴资金等)人力资源费以及流动资金等。

  5.1.9 【平台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包括项目收入、新增就业人员、对产业的推动作用等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5.1.10 【风险分析】包括平台的技术风险、市场风险、资金风 险等评价情况,以及风险控制思路等。

  5.1.11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5.2 依托单位近 3 年财务审计报告。

  5.3 银行出具(3 个月内)的自有资金存款证明文件(原件1 份)。

  5.4 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论文清单(清单中需包含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5 科研能力和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5.6 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见附件 1,含附件 1.1)。

  5.7 项目已有仪器设备清单(见附件 2)。

  5.8 项目新增设备和软件购置清单(见附件 3)。

  5.9 新购置设备已支出资金的相关证明,包括订单、发票、 转账记录等。

  5.10 申报单位技术团队成员及相关证明材料,需包括 1 名项目负责人以及至少 10 名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学历证明/毕业证书及在职证明。

  5.11 承诺在项目开始实施前到位 1 名项目负责人以及至少15 名全职科研或技术服务人员的承诺书以及项目负责人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长的承诺书。

  5.12 在深圳园区设立独立法人机构的承诺。

  5.13 其他附件。

  Ⅵ.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有意愿承建技术 创新平台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 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与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 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 要求补正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评审服务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及评审报告。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评审服务机构评审 结果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 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立项通知书》;审议未予通过的项目,出具《项目不予立项通知书》。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按批次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和金额

  3.1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对其符合认定的新产品上市后的第一笔销售合同额,给予 30%的支持额度,单个合同资助上限 200 万元、下限 20 万元。

  Ⅳ.申报条件

  4.1 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深圳园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 和财务权的科研实体,能够将研究成果产业化并市场化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相关主体需符合《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3.1 条所述要求。

  4.2 申报单位需具有较强研发实力和研发团队,并且在创新投入、商业模式、经营管理、市场推广等方面具备良好基础和较强优势。

  4.2.1 申报单位为科研院所的,原则上拥有专业化的技术及管理团队,具有较高水平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储备,拥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和项目实施能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4.2.2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为近 3 年“世界五百强”“中国五百强”“中国制造五百强”“中国民营五百强”或“科技部中国独角兽榜单”企业,或“国家级高新技术 企业”,或“深圳工业百强企业”或国家科技部火炬中 心中国独角兽企业、准独角兽企业,或深圳市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或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年度国家高新区瞪羚企业发展报告认定的瞪羚企业,或深圳市工业增加值前 200 名的先进制造业企业。

  4.2.3 申报单位为转化孵化平台的,需为经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及《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4.2.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 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4.3 【新产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4.3.1 新产品须满足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研制或在同类产品中 性能突出,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的创新产品。

  4.3.2 产品(服务)应符合深圳园区重点支持领域,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战略价值、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

  4.3.3 产品(服务)应具有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且支持对象对新产品关键技术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发明专利。

  4.3.4 新产品(服务)需环保性能先进,拥有符合国际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

  4.3.5 产品(服务)技术成熟、质量可靠,符合国家和本市对产品(服务)生产、销售的相关规定及特殊要求。

  4.3.6 产品(服务)应在国内首次(或首批)开发成功,并开 始有市场销售和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

  4.4 新产品销售合同应为首次销售。

  4.5 每个支持对象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新产品试用支持。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 1)。

  5.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3 申报单位近 3 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5.4 申报单位近 3 年纳税证明复印件。

  5.5 产品鉴定证书或评估报告或相当的技术证明材料。

  5.6 新产品相关发明专利或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5.7 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登记证书。

  5.8 国家一级查新单位或相应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检测报 告。

  5.9 指定检测单位或相关的检测机构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 测试报告。

  5.10 用户使用意见或相关材料。

  5.11 其他根据需要所确定的辅助材料。如对于医药、计量器 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申报时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

  5.12 相关销售合同、发票及该笔销售相关的银行对账单。

  5.13 其他材料。

  Ⅵ.申报与审核流程

  6.1 【申报】符合新产品试用支持计划的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行初审, 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提交受理审查。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 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按节点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 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截至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 可申报上一年缴纳年费 50%的支持;申报本支持计划的专利权如一直维持有效,则自发明专利授权之日起,可连续 6 年申报此项支持。

  Ⅳ.申报条件

  4.1 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拥有境外发明专利权的科研院 所、研发型企业、转化孵化平台。

  4.2 国外发明专利权人应为在深圳园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实 体机构。

  4.3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 1)。

  5.2 国外发明专利历年缴纳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5.3 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税务局的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 件。

  Ⅵ.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境外专利布局支持计划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安排 受理审查。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 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 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科技企业孵化器采取“先建设运营,后资助”的事后补助支持方式。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并经第三方评审评分达 60 分以上(包括 60 分) 的,其运营单位可以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申请资助。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审计后,按照不超过孵化器建设总投资额 50%的比例,给予最高 1000 万元的资金支持。

  Ⅳ.申报条件

  4.1 科技企业孵化器须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并 出资建设。

  4.2 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运营单位须在深圳园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运营实体、税务关系、财务核算、服务 等关键环节须在深圳园区,且通过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的认定并备案。

  4.3 孵化器须拥有明确的产业主题且符合深圳园区重点发 展领域,以研发型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对初创型企业进行培育,具有集成化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等 创业服务。

  4.4 孵化器运营时间须满 2 年,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4.5 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 3000 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 75%以上;在孵企业不少于30 家。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累计毕业并落户深圳园区的企业达到 8 家以上。

  4.6 拥有提供孵化服务的专业团队,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 5 人;签约科技服务机构 6 家以上,创业导师 3 名以上; 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 万元人民币,至少有 2 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

  4.7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 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申请表(附件 1)。

  5.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3 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所备案凭证(租赁物业提供)。

  5.4 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自有物业提供)。

  5.5 专职服务团队情况介绍(需提供专职人员近 3 个月的社保清单、专业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5.6 运营总结报告(包括运营管理模式介绍、服务清单、活动开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服务清单需提供空间或平台与合作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咨询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等机构)签署的为企业服务的合作协议的复印件;活动开展佐证材料采取抽查制,可以是照片、策划方案、会议通知、新闻报道、批文等)。

  5.7 孵化器成果证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孵化器自身实 力的材料。

  Ⅵ.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研究领域、有意愿承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 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的, 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与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初审通过的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意见及评审报告。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结 果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不予通过的,出具《项目不予立项通知书》。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科技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按节点受理。

  Ⅱ.重点支持领域

  2.1 医疗科技、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机器人、新材料、微电子及金融科技共六大领域,以及面向未来的前沿科技。

  Ⅲ.支持方式及金额

  3.1 经由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核准后,按照 50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科技型企业办公用房支持,支持面积不超过 1000 平方米,从第一次支持时间起算最多支持 36 个月。

  Ⅳ.申报条件

  4.1 科技型企业须在深圳园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运营实体、税务关系、财务核算、研发、服务等关 键环节须在深圳园区。

  4.2 科技型企业须入驻经《福田区科技园区(孵化器)认定 与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且入驻时间须在该申报指南发布后。

  4.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 强的市场潜力。

  4.4 申报办公用房支持面积按照 6 平米/人计算。补贴期限自申报单位入驻创新创业服务载体之日起计算,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24 个月,属于特殊领域(如医疗科技、微电子领域等)的企业可适当延长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 36 个月。

  4.5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 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Ⅴ.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5.1 科技企业办公用房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 1)。

  5.2 房屋租赁合同、缴纳房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3 申报单位近 3 年财务审计报告(若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 3 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5.4 申报单位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 论文清单(清单中需包含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5.5 申报单位近 3 个月人员社保清单。

  5.6 其他材料。

  Ⅵ.申报与审核程序

  6.1 【申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6.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6.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安排 受理审查。

  6.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 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6.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I.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支持方式及金额

  2.1 在深圳园区设立并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 100 万元。

  Ⅲ.申报条件

  3.1 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需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a) 经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深圳园区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含分所)以及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

  (b) 国际性法律服务机构在深圳园区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有利于深圳园区法律服务业国际化的法律类组织或机构;

  (c) 经民政、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在深圳园区设立的提供知识产权公共法律服务的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查明、仲裁、保护等组织或机构。

  3.2 在深圳园区已租赁办公场所并实际运营。

  3.3 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社保,无违法违规 经营记录。

  3.4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Ⅳ.申报材料(以上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4.1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申请表(见附件 1)。

  4.2 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3 租赁或购买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

  4.4 5 年内不迁离深圳园区的书面承诺(见附件 2)。

  Ⅴ.申报与审核流程

  5.1 【申报】符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落户补贴计划的申 报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5.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5.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

  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安排受理审查。

  5.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 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5.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其他

  6.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提供科研实验室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支持方式

  2.1 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对科研实验室在建筑结构、材料、层高、承重等方面有特殊需求的,可同意其按需求对政府物业进行空间改造和装修。

  Ⅲ.申报条件

  3.1 申报单位须为深圳园区内获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 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 4 类支持计划之一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3.2 申报单位对科研实验室在建筑结构、材料、层高、承重等方面有特殊需求,且符合相关安全、环保等要求的, 可同意其按需求进行空间改造和装修。

  3.3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Ⅳ.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4.1 科研实验室空间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

  【科研实验室空间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提纲】(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4.1.1 【项目摘要】包括名称、法人概况、主要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总投资,申请政府资助总额等。

  4.1.2 【空间改造目标及方案】空间改造目标及方案。空间改 造方案须具体、详尽、可行,需包括空间改造用途、相 关指标(包括不限于层高、荷载、材料、消防)及说明 等。

  4.1.3 【实施进度与管理】建设周期、实施进度安排等。

  4.1.4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4.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3 在空间改造过程中依法依规,安全施工等的承诺函。

  4.4 其他材料。

  Ⅴ.申报与审核程序

  5.1 【申报】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 平台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

  申报材料。

  5.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 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5.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安排 受理审查。

  5.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审核意见,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定期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报告。

  5.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同意进行科研实验室空间改造通知书》。

  VI.其他

  6.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支持社会物业空间改造为科研空间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支持方式及金额

  2.1 深圳园区社会物业在不改变用地功能条件下,根据政府相关规划,主动按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的需求进行改造并通过验收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支出的 50%的标准给予支持,资助上限为 3000 万元。

  Ⅲ.申报条件

  3.1 【申报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3.1.1 在深圳园区内拥有社会物业合法产权的业主。

  3.1.2 在深圳园区合法经营、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3.1.3 须依据政府相关规划进行改造。

  3.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失信情形 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Ⅳ.申报材料(以上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4.1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2 可以证明申报单位资金实力的资料(如股东审计报告、 公司资产证明、纳税证明等)。

  4.3 深圳园区物业产权证。

  4.4 申报单位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签订的改造需求协议。协议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改造目的、改造内容、改造方式、改造后达成的具体指标等。

  4.5 申报单位需提供空间改造的工程预算书。

  4.6 空间改造完成后形成的竣工验收报告(涵盖改造需求协 议中的具体改造指标等)、消防验收审查意见等竣工合格文件。

  4.7 申报单位须提供空间改造竣工后的工程结算书。

  Ⅴ.申报与审核程序

  5.1 【申报】符合条件的物业业主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 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5.2 【受理与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受理申报单位提 交的空间改造方案。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 记受理;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

  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 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给予立 项。

  5.3 【项目管理】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工程项 目管理机构负责对空间改造进行全过程工程管理监督 等工作。

  5.4 【验收与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项目竣工合 格文件、工程结算书等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 推进组会议审议。

  5.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其他

  6.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支持方式及金额

  2.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供不超过 10 年的办公用房租赁支持,资助上限为 2000 万元/年,累计不超过 1 亿元; 提供资助上限为 1000 万元的装修支持以及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费支持。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以上支持事项须在项目建设周期内。

  2.1.1 基础研究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给予免租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 10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 50%物业管理费支持。

  2.1.2 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 30%定价给予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 7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 予 50%物业管理费支持。

  2.1.3 公共服务平台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给予免租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 50%装修支持,包括场地装修、办公设备、耗材购置等费用;给予 30%物业管理费支持。

  2.1.4 成果转化孵化平台类,租用政府物业的租金按照市场价格70%定价给予支持,租赁社会物业给予对应租金支持; 需根据科研活动需求进行空间改造的给予 30%装修支持;给予 30%物业管理费支持。

  Ⅲ.申报条件

  3.1 申报单位需为深圳园区内获批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 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 持计划 4 类支持计划之一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在以上 4 类支持计划中,如项目方需要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供科研和产业空间支持,需在项目申报材料中提出场地需求与测算依据,按照第三方机 构评审结果给予支持。租赁面积中办公场所不超过 10 平米/人,试验场所面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测算。装修补贴基于上限为 1500 元/平米的标准计算。

  3.1.1 享受 2.1.1 支持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应获批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资助计划中的基础研究类别。

  3.1.2 享受 2.1.2 支持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应获批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资助计划中的应用基础 研究类别。

  3.1.3 享受 2.1.3 支持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应获批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3.1.4 享受 2.1.4 支持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应获批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

  3.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Ⅳ.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4.1 项目申请书。

  【项目申请书提纲】(需编辑目录,标注页码)

  4.1.1 【项目摘要】包括申报单位名称、法人概况、主要研究领域内容、技术基础、运营模式,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研究机构总投资,已申请政府资助总额等。

  4.1.2 【空间租赁和装修方案】包括科研和产业用房相关规划 及装修设计方案,场地规划(包括实验室、办公用房等 的分布情况,科研仪器设施的安置情况等)以及资金使用方案。资金使用方案需列支装修支出细则,包括所需购置的主要物料清单等。

  4.2 科研和产业空间租赁补贴与物业管理费支持申请表(见 附件 1)及科研和产业空间装修费用支持申请表(见附件 2)。

  4.3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4 申报单位近 3 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若申报单位成立时间不足 3 年,需提供单位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

  4.5 申报单位近 3 年纳税证明复印件。

  4.6 申报单位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申报单位的相关专利、论文清单(清单中须包含专利号、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

  4.7 已在深圳园区租赁产业空间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 暂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属社会物业的需提交已达成的租赁意向合同(书)。

  4.8 尚未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的,须提交在合作区深圳园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机构的承 诺。

  4.9 其他材料。

  注: 申报单位在申请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计划 4 类时。已提供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供。

  Ⅴ.申报与审核程序

  5.1 【申报】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转化孵化 平台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5.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 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材 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5.3 【审核与评审】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通过内部会议进 行初审,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在组织专家对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 计划、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及成果转化孵化平台 4 类项目进行评审时同步评估给予补贴的租赁面积、装修支持、物业管理费支持,并出具专家意见及评审报告。

  5.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评审结 果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5.5 【办结】审议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出具《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不予通过的,出具《项目不予立项通知书》。

  VI.其他

  6.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申报指南

  I.申报时间

  1.1 常年受理。

  Ⅱ.支持方式及金额

  2.1 单个机构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累计资助上限 为 2000 万元。

  2.1.1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对采用购置模式获取大型科研仪 器设备使用及所有权的,对所购置的科研仪器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的 20%给予资金支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对深圳园区具有重要意义且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单台(套)价格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2.1.2 【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对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获取大 型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及所有权的,每年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的 8%提供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 3 年。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对深圳园区具有重要意义且用于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单台(套)价格 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Ⅲ.申报条件

  3.1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

  3.1.1 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3.1.2 申请本支持计划补贴的设备须尚未列入深圳园区其他 支持计划的建设内容中。

  3.1.3 申请补贴的设备应主要用于研发,且符合申报单位的主 要研发方向,设备在满足申报单位使用需求之外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3.1.4 获得财政资金购置补贴的仪器设备需在深圳园区注册备案,且承诺自购置日期起 5 年内不能出售或搬离园区。

  3.1.5 承诺面向深圳园区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服务(涉密、特殊、专用等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除外)。

  3.1.6 采购合同发生在《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 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发布日之后。

  3.1.7 申报单位需具备相关领域自主知识产权。

  3.1.8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省、市公布的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

  3.1.9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3.2 【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

  3.2.1 符合深圳园区重点科研领域和方向,在深圳园区内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

  3.2.2 融资租赁机构须为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指定的在深 圳市注册成立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资格的融资租赁 机构。

  3.2.3 申请补贴的设备应主要用于研发,且符合申报单位的主 要研发方向,设备在满足申报单位使用需求之外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3.2.4 申请本支持计划补贴的设备需尚未列入深圳园区其他 支持计划的建设内容中。

  3.2.5 获得财政资金融资租赁补贴的仪器设备须在深圳园区 注册备案,且承诺自租赁日期起 3 年内不能出售或搬离园区。

  3.2.6 承诺面向深圳园区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服务(涉密、特殊、专用等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除外)。

  3.2.7 采购合同发生在《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 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发布日之后。

  3.2.8 申报单位需具备相关领域自主知识产权。

  3.2.9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省、市支持的首台(套)重大技术 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首台(套)产品。

  3.2.10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等有关责任主体具有科研失信情形的,按照《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第 5.5 条规定处理。

  Ⅳ.申报材料(以下材料需盖公章,原件除外)

  4.1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支持申请表(附件 1)或大型科研仪器融资租赁支持申请表(附件 2)。

  4.2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3 申报单位近 3 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4 申报单位近 3 年纳税证明。

  4.5 采购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票据等复印件。

  4.6 申报单位技术先进性证明及奖励文件,包括查新报告、 论文清单(清单中需包含论文刊登期刊等信息)、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4.7 承诺仪器设备在深圳园区登记注册且购置期始 3 年内不将仪器设备出售或搬离园区的承诺书。

  4.8 面向深圳园区提供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等服务(涉密、特殊、专用等设备及其他科技资源除外)的承诺函。

  4.9 同意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定期抽查的承诺书(附件 3)。

  4.10 其他材料。

  Ⅴ.申报与审核流程

  5.1 【申报】符合申报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的 单位可向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5.2 【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 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受理;材 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更正的,退回更正后,予以登记受理;不符合申请资格的,不予登记受理。

  5.3 【审核】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审核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由申报单位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安排受理审查。

  5.4 【审批】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拟定支持方案,按程序提交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 公室建设推进组会议审议。

  5.5 【办结】审批通过的项目,依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期 满无异议或异议已处理的,按要求拨付资金。

  VI.其他

  6.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创新及中试基金申报指引

  I.政策依据

  1.1 根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第 4.3 条,为做好创新及中试基金申报工作,现制定申报指引如下。

  Ⅱ.政策内容

  2.1 对于获得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注资的子基金,返投深圳园区项目适当降低返投比例要求。对于深圳园区内项 目,原则上引导基金只收取相当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收 益,其余部分 100%返还给子基金管理机构。

  Ⅲ.申报时间

  3.1 全年。

  Ⅳ.申报对象和条件

  4.1 拟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子基金管理人应开展合规性自查,各项条件须符合子基金合规性自查表要求(附件4)。

  Ⅴ.申报材料

  5.1 深圳市福田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拟参股子基金申请表(附件 1)。

  5.2 深圳市福田 XX 投资基金申请方案(附件 2)。

  5.3 申请机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登记备案证明,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身份证明,申请机构或其主要股东、普通合伙人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在管基金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4 社会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材料、机构营业执照盖章版(如有)、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5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函(附件 3)。

  5.6 子基金合规性自查表(附件 4)。

  Ⅵ.办理流程

  6.1 提交申请

  6.1.1 申请人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引导基金公司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的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审议后予以立项。

  6.2 尽职调查及专家评审

  6.2.1 引导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及申 报方案开展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6.3 社会公示

  6.3.1 引导基金公司在公司官网上对拟投资子基金初步设立

  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深圳市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

  6.4 投资决策

  6.4.1 深圳市福田区政府引导基金投资管理委员会对上述材 料进行审核决策。

  Ⅶ.其他

  7.1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 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申报指南

  I.引言

  1.1 前言

  1.1.1 本政策依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第 6.1 条,《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2021)》第 5.1.1 条措施制定。

  1.1.2 设立专项资金,目的是为在深圳园区开展学术研究活动的青年科研工作者提供启动支持和基本保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每个项目资助上限 500 万元、下限 100 万元,每个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 3 年。

  1.1.3 青年科研工作者除本专项支持计划外,可同时申请深圳 园区内其他支持计划。

  1.1.4 本《申请指南》应与申请表格一并阅读。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申请指南》使用的词语和语句均与申请表格所载的具有相同的涵义。

  Ⅱ申报条件

  2.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资格的科研工作者可向福田区人力 资源局提出专案资助计划申请:

  (a) 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或孵化转化平台从事科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 同;

  (b) 承担深圳园区科研项目,且科研资金预算至少 3 亿元;

  (c) 申报时,年龄在 40 周岁及以下的全日制博士、博士后等青年科研工作者。提交全日制博士学位证书、学历及验证报告或博士后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申报者需为科研团队前 10 名核心成员。

  Ⅲ.支持事项

  3.1 专案资助经费可使用于以下范围:

  (a) 差旅费;

  (b) 出席或举办会议费;

  (c)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3.2 每个科研团队最高给予 100 万元的支持,且不受 100 万元的下限影响。

  3.3 专案资助采取预先支付、期满结算的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最长为 3 年,一年一结算。如有未能支持的经费, 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Ⅳ.申报程序

  4.1 申请方法

  4.1.1 申请人通过所在科研机构,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递交以 下所有文件:

  (a)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申请表》(附件,双面打印);

  (b)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c) 申请人全日制博士学位证书、学历及验证报告或博士后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d) 申请经费支持时,需提交申请人承担深圳园区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科研项目立项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e) 接受补贴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支行,手动抄写银行账号,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4.2 初审

  4.2.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服务于深圳园区 科研项目进行初审确认。

  4.3 审核

  4.3.1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 一次性提示补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回申报材料, 向申请人反馈情况。

  4.4 公示

  4.4.1 审核通过的,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有异议并经查实属影响奖励实施的,退回申请并反馈情 况。

  4.5 拨款

  4.5.1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对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拨付经费。

  Ⅴ.其它

  5.1 本指南项目受年度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 能。

  5.2 科研团队带头人对经费支出负指导和监管责任,有关部 门进行事后监管或抽查时,需提交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审计报告。

  5.3 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奖励申请;对已经取得奖励支持的,由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对奖励支持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对拒不退还奖金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5.5 本指南由福田区人才工作局和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申报指南

  Ⅰ.引言

  1.1 前言

  1.1.1 本政策依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第 6.2 条,《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2021)》第 5.1.2 条措施制定。

  1.1.2 本《申请指南》应与申请表格一并阅读。除文意另有所指外,本《申请指南》使用的词语和语句均与申请表格所载的具有相同的涵义。

  Ⅱ.政策内容

  2.1 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 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巴尔赛奖、克霄夫特奖、沃尔夫奖等世界顶尖奖项,或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其它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每人最高 1000 万元的奖励。

  Ⅲ.申报条件

  3.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资格的科研工作者可向福田区人力 资源局提出专案资助计划申请:

  (a) 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或孵化转化平台从事科研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聘用合 同;

  (b) 所承担深圳园区科研项目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巴尔赛奖、克霄夫特 奖、沃尔夫奖等世界顶尖奖项,或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其它国家科学技术奖;

  (c) 申请人应当在所获奖励到账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Ⅳ.支持事项

  4.1 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给予所获奖项奖金同等额度的奖励,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Ⅴ.申报程序

  5.1 申请方法

  5.1.1 申请人通过所在科研机构,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递交以 下所有文件:

  (a)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申请表》(附件,双面打印);

  (b)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c)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d) 所获奖项的科研项目立项书、所获奖励申报材料、所获奖励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e) 接受补贴的银行卡复印件,注明开户支行,手动抄写银行账号,本人签名并按手印。

  5.2 初审

  5.2.1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服务于深圳园区 科研项目进行初审确认。

  5.3 审核

  5.3.1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 一次性提示补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回申报材料, 向申请人反馈情况。

  5.4 公示

  5.4.1 审核通过的,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 5 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内有异议并经查实属影响奖励实施的,退回申请并反馈情况。

  5.5 拨款

  5.5.1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对通过审批的申请项目拨付经费。

  Ⅵ.其它

  6.1 本指南项目受年度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 能。

  6.2 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发现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请资格, 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奖励申请;对已经取得奖励支持的,由其他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对奖励支持资金及利息予以追缴,对拒不退还奖金的,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6.4 本指南由福田区人才工作局和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联合培养人才计划申报指南

  I. 引言

  1.1 前言

  1.1.1 本政策依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第 6.4 条、《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2021)》第 5.1.4 条措施制定。

  II. 政策内容

  2.1 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在读博士生、科研型硕士,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 4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高校提供的生活补贴标准提供额外1∶0.5 的生活补贴,并提供 10000 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博士后工作人员, 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 1 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标准提供额外1∶0.5 的津贴。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 6 个月的,提供 10000 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博士后工作人员,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 2 个月,提供 30000 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III. 申报条件

  3.1 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 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在读博士生、科研型硕 士。

  (a) 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

  (b) 香港高校本校在读;

  (c) 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 4 个月。

  3.2 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 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博士后工作人员。

  (a) 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

  (b) 在香港高校本校从事博士后工作;

  (c) 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满 1 个月。

  3.3 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 日制硕博士研究生。

  (a) 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

  (b) 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

  (c) 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 6 个月。

  3.4 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博士后 工作人员。

  (a) 在深圳园区从事科研活动;

  (b) 在深圳注册科研院所攻读博士后;

  (c) 每年实际在深圳园区工作时间满 2 个月。

  Ⅳ.支持事项

  4.1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 3.1 的科研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按香港高校提供的生活补贴标准提供额外 1∶0.5 的生活补贴,并提供 10000 元/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4.2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 3.2 的科研人员,按照实际工作时间,以月为单位计算,按香港政府创新及科技基金资助标准提供额外 1∶0.5 的津贴。

  4.3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 3.3 的科研人员,提供 10000 元/ 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4.4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 3.4 的科研人员,提供 30000 元/ 人/年的学术活动专项补助。

  Ⅴ.申报材料

  5.1 XXX 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申请表(附件 1,一式一份、收原件)。

  5.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收本人签名复印件)。

  5.3 硕博士研究生提供(全日制)在读证明,博士后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关系证明(收原件)。

  5.4 申请生活补贴的香港高校硕博士研究生需提供本人享 有本校生活补贴或津贴的相关证明材料(银行流水账单或本校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申请生活津贴的香港高校博士后工作人员需提供本人享有香港政府创新及科 技基金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5.5 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 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法人资质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5.6 XXX 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人员名单汇总表(附件 2,双面打印, 收原件)。

  5.7 XXX 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生活补贴及学术活动专项补助情况汇总表(附件 3,双面打印,收原件)。

  5.8 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或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银行卡(收复印件,注明开户支行、手动抄写银行账号,单位 盖章)。

  VI.申报程序

  6.1 申请

  6.1.1 以在深圳园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或在深圳园区设立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为单位

  (以下简称单位)将符合本申报条件的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信息进行汇总,并填写附件 1、附件 2 及附件 3。由单位将所有申报材料汇总后(含电子版) 于每年 12 月份统一报送至福田区教育局机关党委(人事科)进行申请。

  6.2 受理

  6.2.1 受理人员核验,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 做出更改说明,待完善更正后予以受理。

  6.3 审核

  6.3.1 福田区教育局按照工作分工及程序审核。

  6.4 公示

  6.4.1 审核通过的,将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审批不通过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6.5 发放奖励,

  6.5.1 福田区教育局于次年 1 月份,将各单位的生活补贴总额发放至各单位财政账户;由各单位于总额下发后 7 个工作日内将生活补贴发放至符合申请条件的个人账户上。

  VII 受理时间及办结时限

  7.1 审核时限为 30 个工作日,以正式受理时间起算。

  7.2 审批及公示通过后集中组织发放奖励,一般每年发放一 次。

  VIII 其它

  8.1 硕博士研究生申请补贴的总计发放时间不超过其学制要求。硕士研究生以所读专业规定的基本年限为准,生活补贴发放不超过 3 年,2 年学制硕士研究生生活补贴发放不超过2 年,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发放不超过5 年。博士后工作人员补贴发放不超过 2 年。

  8.2 本指南项目受年度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调整可 能。

  8.3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已申请获得福田区内其他同类政策 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本项政策支持。

  8.4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申报行为,由有关部门取消人才待遇,并追回本政策支持资金,单位及个人 5 年内不得申报福田区政策支持。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5 本措施文件自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施行,有效期 1 年,《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 号) 同时废止。

  8.6 本指南由福田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居住服务计划申报指南

  Ⅰ.引言

  1.1 前言

  1.1.1 本政策依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持措施》第 6.5 条,《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2021)》第 5.2.1 条措施制定。

  1.1.2 本《申报指南》应与申请表格一并阅读。除文意另有所 指外,本《申报指南》使用的词语和语句均与申请表格 所载的具有相同的涵义。

  Ⅱ.政策内容

  2.1 本《申报指南》设立居住服务计划,建设“深港科研人才住房”,供在合作区内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居住,提供便利的文化体育休闲设施,和香港模式的公共 服务,营造适应香港人习惯的工作生活环境。对不入住 “深港科研人才住房”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专 项租房补贴,租房补贴参照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 活补贴标准执行。

  Ⅲ.申报条件

  3.1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资格的科研工作者可向福田人力资源 局提出专案资助计划申请:

  (a) 在深圳园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或孵化转化平 台全职工作的全日制硕士以上人员;

  (b) 应当为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的香港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内地居民、外国国籍人士、 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

  (c) 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深圳市未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未正在租住公租房或人才房等,未正在享受租房补贴。

  (d) 当年度已享受过粤港澳大湾区个税优惠政策者不 能申请。

  Ⅳ.支持事项

  4.1 居住服务计划提供以下两种支持之一:

  (a)实物保障:合作区办申请产业人才房予以保障;(b)货币补贴:每人每年发放货币补贴 3 万元。一年发放一次,同一人累计发放不超过 3 年。

  Ⅴ.申报程序

  5.1 实物房

  5.1.1 福田区科技创新局在制定产业人才住房配租认定标准 时,充分考虑合作区办人才住房需求,将合作区企业纳 入配租范围,合作区办根据福田区人才住房相关政策, 按程序申请产业人才住房,具体为:

  (a) 受理申请。企业对照产业人才住房受理通告中明确的本行业人才住房申请条件,按配租通告相关要求向 受理部门提交申请。

  (b) 审核分配。通告明确的受理期限届满后,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配额范围内自行组织资格审核及房源分配 ,并形成拟配租名录。

  (c) 审议名录。福田区住房建设局汇总区各主管部门拟配租名录后,报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

  (d) 公示实施。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拟配租名录在区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福田区住房建设局通知名录内企业 签订租赁合同。

  5.2 货币补贴

  5.2.1 申请人向福田区人力资源局递交以下所有文件:

  (a)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居住服务计划申请表》(附件,双面打印);

  (b)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c)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薪酬绩效发放纪录等证明申请人在深圳园区机构全职工作的材料(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d) 申请人家庭情况证明(结婚证、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5.2.2 初审

  深圳园区科研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是否服务于深圳园区科 研项目进行初审确认。

  5.2.3 复核

  福田区住房建设局对申请人是否在深圳拥有住房、是否 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等情况进行前期审核。

  5.2.4 审核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一次性提示 补交;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退回申报材料,向申请人反 馈情况。

  5.2.5 公示

  审核通过的,将在福田政府在线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有异议并查实属影响奖励实施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 由。

  5.2.6 补贴

  福田区人力资源局向申请人发放补贴。

  Ⅵ.其它

  6.1 本指南项目受房源和年度财政预算限制,支持标准存在 调整可能。

  6.2 申报单位及申报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如果出现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申报行为,由有关部门取 消人才待遇,并追回本政策支持住房及资金,单位及个 人五年内不得申报福田区政策支持。触犯法律的,依法 追究法律责任。

  6.3 本措施文件自2022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河 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及创新创业若干支 持措施若干配套文件》(福府办规〔2021〕7号)同时废 止。

  6.4 本指南由福田区人才工作局和福田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