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现代渔业专项资金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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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9/05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市渔业高质量发展构建渔业发展新格局,我局起草了《深圳市现代渔业专项资金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扶持措施》)。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现代渔业专项资金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1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402室收,联系电话83573189;(邮编:518034),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yhbc@pnr.sz.gov.cn。

  附件:1.深圳市现代渔业专项资金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2.《深圳市现代渔业专项资金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9月1日



深圳市现代渔业专项资金扶持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深化渔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渔业转型升级,加快渔业现代化建设,构建现代都市渔业发展新格局,实现渔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和工作机制

  本政策适用于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渔业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组织开展科技渔业、民生渔业、远洋渔业、品牌渔业、休闲渔业等渔业相关领域的项目。

  本措施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实施;由市财政每年安排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渔业类)(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给予资金保障。专项资金资助包括补贴、奖励和贴息三种方式,采用事后资助形式对项目进行扶持,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合作。


  二、强化渔业科技创新赋能

  (一)支持水产种源技术攻关。支持开展水产新品种培育、遗传基因改良等重大良种技术攻关项目;支持从事新基因、新性状、新技术、新品种等创新性强的渔业生物研发项目;支持渔业种源前沿与共性关键技术、核心技术攻关项目。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入50%,最高3000万元的补贴。鼓励项目依托深圳现代渔业(种业)创新园开展,支持项目优先申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扶持计划。


  (二)支持开展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鼓励开展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研究,创新种质资源交换、合作和利益分享机制,建立水产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共享利用和交易平台。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三)支持种业育种及产业化。对企业、科研院所等牵头育成的通过国家、省级品种审定的水产新品种,根据品种通过审定的级别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新通过的审定品种每个奖励50万元,省级新通过的审定品种每个奖励30万元,新通过国家级水产品种(配套系)每个奖励100万元。位列第二育种单位的按标准的30%给予奖励,位列第三的按标准的20%给予奖励。

  支持我市种业企业建设水产原良种场、扩繁基地和制种基地,经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四)支持数字渔业建设及运营。支持企业应用遥感、计算机、数字化、网络、智能和可视化等技术,开发建设实现渔业动态监测、智能分析、信息共享、应急指挥等信息化应用的数字渔业项目。对经认定的数字渔业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对经认定有效运营的数字渔业项目,给予不超过运维成本的50%,每年最高200万元的补贴,扶持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


  (五)支持渔业高新技术研发及示范应用。支持开展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生态养护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绿色养殖、健康养殖、水产品疫病防控相关技术研发及应用,鼓励水产品精深加工、现代储运、生物医药等技术与产品研发应用项目;鼓励基于新技术、新材料的现代渔业装备与信息化技术研发及应用;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三、加快发展民生渔业

  (一)鼓励企业进入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交易。每年对企业在国际金枪鱼交易中心的销售总额进行排名,对前20名,且销售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销售总额1%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二)加强水产品供应基地建设。鼓励建设菜篮子供深基地,对新认定及已认定且监测合格的深圳市水产类菜篮子基地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每年综合考评得分达标的基地给予不超过80万元奖励。


  (三)支持水产品加工、配送、冷链物流建设。支持企业在深圳市内投资建设水产品及水产品预制菜加工、配送、冷藏保鲜项目,鼓励建设水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以及对原有水产品加工厂进行标准化改造,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支持企业在深圳市外建设对口帮扶合作项目和经认定的市“菜篮子”基地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50万元以上,且所生产产品主要在我市销售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资助。


  (四)构建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对企业开展渔业自检体系建设、水产品可追溯技术的推广应用及其他有利于水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项目总投资5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五)支持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鼓励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养殖尾水处理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健康养殖模式、生态养殖模式。项目实施主体可结合实际选择简易生态型、标准生产型、示范性美丽渔场模式,对完成简易生态型改造的给予2000元/亩的补贴,完成标准生产型改造的给予4000元/亩的补贴,建设美丽渔场项目的给予8000元/亩的补贴。只进行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而不实施养殖尾水综合处理的不予补贴。


  (六)鼓励回运南沙海域水产品。鼓励企业在南沙海域养殖、捕捞水产品,对南沙海域回运鱼类由专项资金提供每吨650元的运输费用补贴。


  (七)支持开展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支持开展建设、改造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和育苗项目,养殖项目车间不少于8000平方米、循环水养殖水体不少于6000立方米;育苗项目不少于1000立方米水体。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总投资20%,最高300万元的补贴。


  (八)支持深水抗风浪网箱、海上综合渔业平台和养殖工船建设。支持企业投资建设符合国家规定的深水抗风浪网箱,开展深远海养殖。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补贴,对获得补贴的重力式深水网箱按国家补助金额的30%、桁架类网箱按国家补助金额的50%、船型类网箱按国家补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补助;符合国家深远海养殖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申报条件因受资金规模和水深等限制未安排的项目,按照同类型项目上述补助标准予以补助。

  支持建设集生态养殖、科普教育、观光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智能化海上综合渔业平台。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补贴,对获得补贴的,按国家补贴金额的30%给予配套;未获得国家补贴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30%,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

  支持企业建造运营智慧渔业大型养殖工船,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补贴,获得国家补贴的按国家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对未获得国家补贴的项目,给予每艘船不超过实际建造费用30%,最高1.5亿元的补贴。(支持企业建造运营智慧渔业大型养殖工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资助。)


  四、大力发展远洋渔业

  (一)支持升级现代化远洋船队。支持企业建造、改造或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的现代化远洋渔船,采取“先建(改、购)后补”的方式,给予不超过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30%的一次性补贴,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广东省渔船补助标准(见附件2,标准有更新的,按照更新后标准执行)。

  1.已获得国家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船只,未达到建造、改造或购置远洋渔船补助金额上限对应档次补助的,专项资金按不超过对应档次补助金额上限差额予以配套补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补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国家补助。其中改造或购置渔船的船龄需在10年以下。

  2.对企业建造、改造或者购置未符合国家规定主要船型参数的其他远洋渔船(单船1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不含进口设备)15%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3.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从资助年度起5年内如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资助款。


  (二)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落户深圳。企业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且拥有的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内)总吨位在8000吨及以上的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总吨位在5000吨及以上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享受该项奖励的企业,10年内不得迁离深圳,否则需全额退回奖励款。


  (三)鼓励回运自捕水产品。对企业回运进入我市交易的远洋自捕水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不含运输保险费)补贴,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每吨补贴176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每吨补贴1500元,冷冻回运其他远洋鱼类每吨补贴1300元。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补贴,已享受补贴的,按照国家补贴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得重复享受上述补贴。


  (四)支持水产品超低温冷库建设。支持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超低温冷库,单个项目库容在2500立方米以上的,给予不超过总投资的30%,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


  (五)支持建设远洋渔业基地。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境内外建设的远洋渔业基地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并给予补贴的,按国家补贴金额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补贴最高2000万元。


  (六)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境外渔业资源。经农业农业村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且已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相关费用的,按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补助。


  (七)支持提升国际履约能力。对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船,已享受履约奖补的,按照当年度农业农村部补助金额的33%予以配套。


  五、加强品牌建设与推广

  (一)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发展。渔业企业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7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年度监测合格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远洋渔业企业和种业企业使用境内银行贷款,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项目给予贴息,其中重点龙头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90%,每家龙头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300万元;远洋渔业企业、种业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申报项目贷款利息总额的50%,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金额150万元。企业符合多项贴息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申报。

  鼓励龙头企业推广应用深圳优质种源、农机装备等农业科技成果,在境外建设水产品基地,且水产品50%以上供应深圳市场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开展水产品质量认证。鼓励企业开展水产品MSC(海洋管理委员会认证)、ASC(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认证)、HACCP(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等认证,对认证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发生金额5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

  支持“三品一标”认证,对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给予单项2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50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单项5万元奖励,单个主体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认证的,给予单项100万元奖励。


  (三)鼓励拓展营销渠道。支持企业建设水产品消费体验终端,对新建的水产品销售、消费体验终端,经申请批准后,给予经营场所第一年实际租金3个月的补贴,每家企业最高20万元。


  (四)支持参加水产品推广交流活动。鼓励参加深圳国际渔业博览会,展位占地4个标准展位及以上的,给予展位费80%的补贴。通过特装验收的标准展位,每个标准展位给予3000元特装费补贴。对组织主题活动(展位占地20个标准展位及以上,并由组委会确认,通过验收)发生的场地租金、会场布置、设备租赁、宣传材料等费用据实核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每家参展单位每届累计补贴金额最高20万元。

  企业自行参加由省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或国家级渔业类社会组织指导或主办的展会、推介活动的,对实际发生的场地租金、展位费、特装费和宣传费用等费用,给予不超过每场活动费用总额50%,最高1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五)加强国际渔业交流合作。依托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加强与“一带一路”、太平洋岛国等国家和地区的交流合作,支持在我市设立交流、展示、贸易的机构或平台,推动其在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入合作。对以国家部委、省市政府名义举办的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给予全额资助;对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在我市主办的国内外高端会议或论坛,按专业审计机构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资助。


  (六)支持渔业产业宣传推广。支持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拍摄制作我市渔业领域的宣传片、纪录片、综艺节目等,节目在中央、广东省或深圳市电视台播出的,给予不超过节目制作费用5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我市其它企业、单位拍摄制作反映我市渔业领域的节目在中央、广东省、深圳市电视台播出的,给予不超过节目制作费用50%,最高100万元的补贴。

  鼓励在我市注册的新媒体以直播带货等新兴渠道推广、销售我市渔业企业的水产品或我市特色水产品,年水产品销售金额在300万元(以纳税纪录为准)以上的,给予销售金额1%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


  六、加速发展休闲渔业

  (一)鼓励渔民减船转产和渔船休闲化更新改造。建立各类渔船有序退出的长效机制,稳妥推进渔船休闲化更新改造,降低我市海洋捕捞强度。引导优先淘汰老旧渔船、木质渔船、中小型渔船、对渔业资源破坏性较大作业类型的渔船以及无配套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的渔船。减船转产和渔船休闲化改造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二)打造休闲渔业名片。促进渔业与旅游、文化等产业的深度融合,鼓励参与“最美渔村”、休闲渔业示范基地、渔业文化节庆(会展)、休闲渔业赛事等休闲渔业品牌的创建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相关休闲渔业品牌、示范点、示范基地、文化节庆、赛事等通过认定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10万元、8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举办渔业文化活动。支持举办融合科普、休闲、娱乐、运动等元素的渔业文化宣传推广活动(如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传统渔业类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单次最高10万元,同一主体每年最高30万元。


  七、其他

  (一)申报单位在专项资金申报时禁止虚报、骗取专项资金,禁止同一项目多头或重复申请市财政性资助资金。

  (二)我市其他按照国家、省上级部门要求执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的渔业资金,或经市政府同意实施的渔业发展项目,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可根据各自实际,对相关专项资金予以配套支持。

  (四)本政策自 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本政策可进行相应调整。

  (五)各项政策具体操作规程由市海洋渔业局制定,并以信息化手段加强资金管理。

  (六)本措施由市海洋渔业局负责解释。



  名词解释

  渔业企业:指从事鱼虾蟹贝藻等水产品生产、养殖、捕捞的企业,也包括渔业生产上游产业的企业,如渔船、渔具、渔用仪器、渔用机械、饲料、药品及其他渔用生产资料的科研、生产和供应的企业,以及渔业生产后端产业的企业,如水产品的贮藏、加工、运输和销售等的企业。

  简易生态型:池塘改造建设内容包括:排灌系统、基坡稳固,蓄水深度、供电设施等。尾水治理建设内容包括:排水渠、生态循环池等。

  标准生产型:池塘改造建设内容包括:排灌、增氧系统、规划合理,基坡稳固,蓄水深度;主副干道。尾水治理建设内容包括:生态沟渠、沉淀池、过滤系统、生态净化系统、曝气池、生态处理池或生态沟渠等。

  深远海养殖:设置在离岸3海里以外、水深在25~100 m、无遮蔽的开放海域,以远程管控设施装备为保障、陆海补给系统为支持、对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工业化海上养殖生产方式。

  养殖工船:具有船形、排水型结构的,具备自航能力的,在漂浮状态下采用定位系统,可抵御一定海况,在设定作业水深下能够进行渔业养殖的设施。

  超低温冷库:本措施中所指超低温冷库的温度范围为-55℃至-80℃。


  说明:

  1.本表按照《广东省2021年渔业发展支持政策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远洋渔业发展项目入库申报指南》附件“建造、改造或购置远洋渔船补助金额上限表”。

  2.主要船型参数以国籍证书登记参数为准;船长为公约船长;允许船长上下浮动不超过5%、总吨位上下浮动不超过10%。

  3.船龄计算的起止日期为国际渔船安全证书所载建造完工日期至申请渔船补贴年度日期。

  4.改造渔船的,包括重要设施设备采购、加装改装施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