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为前海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和扩区提供法治保障,我局在调研访谈、召开座谈会、专题研讨等多项工作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了《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10月18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前海合作区桂湾五路123号前海大厦T1栋2509室(邮政编码:518052),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qhfz@qh.gov.cn。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2年10月3日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修改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发展现代服务业,构建开放型、创新型产业体系,支持香港经济社会发展,提升粤港澳合作水平,构建国家对外开放新格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合作区范围】前海合作区的陆域范围为《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以下简称《前海方案》)确定的区域。
前海合作区的海域工作范围约600平方公里,按照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产业范围】前海合作区坚持依托香港、服务内地、面向世界,创新发展金融、会展商贸物流、科技服务、专业服务、新型国际贸易、海洋产业、数字与时尚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建立完善现代服务业标准体系,促进现代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
第四条【前海方案实施】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前海方案》实施的领导,按照《前海方案》确定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重点,制定实施计划,统筹推进《前海方案》的全面实施。
第五条【发展目标】前海合作区应当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先行先试,推进与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丰富协同协调发展模式,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全面深化改革创新试验平台,建设高水平对外开放门户枢纽,不断构建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
第六条【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适合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体制机制,探索行政区和经济区适度分离的管理体制,构建统筹管理、明晰分工、优化创新、精准放权、协同配套的区域治理模式。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和前海合作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前海合作区体制机制,在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促进、市场监管、社会治理、法治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进制度集成创新。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七条【管理局】设立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
管理局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本条例履行前海合作区深港合作、制度创新、开发建设、运营管理、产业发展、法治建设等相关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八条【事权划分】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履行职责的范围。
第九条【权责清单】管理局的权责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管理局架构】管理局设局长一名、常务副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管理局正副局长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符合条件的港澳和外籍人士可以担任管理局职务。
管理局可以组建规划、招商引资等专业委员会,吸收辖区人民政府和社会相关人士参与。
第十一条【咨询机构】管理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机构,咨询机构中不少于三分之一比例的成员应由港澳和外籍人士担任。
第十二条【深港合作专门机制】管理局应当探索建立与香港合作发展专门机制,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相关部门的日常联络沟通和业务对接;
(二)建立各业务领域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常态化工作交流机制;
(三)负责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共同推动各业务领域深港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四)负责管理局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部门、法定机构公职人员交流工作;
(五)协调深港合作重大项目布局建设工作;
(六)深化金融、法治、规划建设、青年事务、文化交流等重点领域合作;
(七)开展管理局与香港重要勋章获得者、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等人士联络工作;
(八)推进其他与香港合作事宜。
第十三条【计划单列市权限】在非金融类产业项目的审批管理领域,管理局根据国家授权行使计划单列市的管理权限。
第十四条【财政体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战略定位和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合作区建设发展的稳定可预期的财政保障体制。
第十五条【人事制度】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限额或者标准,自主决定机构设置、职级管理、岗位设置、人员聘用和薪酬绩效等制度。
第十六条【统计体系】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实际需要建立独立的统计体系,对前海合作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统计数据可以按照行政属地原则依法计入南山区、宝安区。
第十七条【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支持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组织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前海合作区社会治理,将前海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园区管理服务、人才服务、安全生产巡查、政策研究、招商引资、应急物资储备、产业服务、企业服务等领域的公共管理和服务事项委托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承接。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的实际情况自行依法组织政府采购,财政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局属企业】管理局可以依法设立企业,管理局全资企业可以负责前海合作区城市规划设计,土地一级开发,储备用地日常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金融和科技创新领域的投资、服务,产业发展促进等。
管理局对所设立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出资人权利。
第二十条【政务服务创新】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内开展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规范化、移动化、智能化,创新服务供给体制机制。管理局可以在网络平台、共享经济等领域推行政府和企业协同治理模式。
第二十一条【廉政监督】设立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对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等履行监督职责。
前海合作区廉政监督机构根据深圳市监察委员会的授权,行使相应的职权,其工作经费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地方金融监管】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在前海合作区行使市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权,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相应职责,负责前海合作区地方金融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统计、调查工作,可以制定相关先行先试的监管制度。
深圳市前海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可以开展以合作监管与协调监管为支撑的金融综合监管试点,推进监管科技研究和应用,建设跨境金融创新监管区。
第二十三条【执法体制】银行保险监管、证券监管、税务、海关、海事、市场监管、住房建设、公安等职能部门负责前海合作区内专业执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在前海合作区内设立派出机构。
前海合作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由街道办事处负责。
管理局加强与执法部门沟通协调,执法部门应当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行业自治】鼓励企业依法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进行业协会自律自治。
加强前海合作区与香港在行业协会、商会及社团机构之间的交流合作,支持香港协会、商会和港资企业参与前海现代服务业和公共服务领域标准制定。探索将行业管理的部分职能下放至社会组织。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二十五条【发展理念】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应当遵循整体规划、统筹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六条【国土空间规划】前海合作区的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应当纳入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管理。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管理局、辖区人民政府编制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理局会同辖区人民政府编制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不含轨道、铁路)、市政、城市更新、土地整备等其他各类专项规划。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管理局编制前海合作区重点海域详细规划、单岛保护与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BIM法定化】前海合作区可以探索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领域的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运用。管理局深化建设工程审批监管体系的数字化改革,将建筑信息模型作为工程设计、报批报建、建设管理、运营维护、文件归档的必备要素,建筑信息模型文件与法定建设工程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体办法由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开发方式】在前海合作区内应当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采用独资、合资、合作、项目租赁等多种形式进行开发建设。前海管理局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前海合作区土地和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开发。
前海合作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属于管理局投资的,可以采取市场化代建模式,由管理局或者其设立的企业与代建方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竣工验收和移交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土地整备】管理局统筹前海合作区的土地整备。土地整备涉及征收、搬迁的,由管理局向辖区人民政府提出需求,由辖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管理局可以综合运用规划以及地价、容积率、贡献率调整等措施,创新前海合作区的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的收益分配调节机制。
第三十条【土地供应导向】前海合作区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前海合作区国土空间规划,以集约高效、满足长远发展为原则,突出深化深港合作、支持产业发展导向。
前海合作区新出让的产业用地建设的产业空间,出租或销售给港资机构使用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计入面向港资供应的土地面积。
前海合作区应当推进差别化土地供应,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竖向开发、分层赋权等土地管理改革创新,探索试点空间不动产权证,提高土地精细化、集约化管理水平。因规划或土地资源紧缺等原因导致单个地块不满足机动车路口设置条件的,应当组织专项论证及评审,具体规则由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港方主导开发模式】在前海合作区内可以试点特定项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企业或机构主导开发建设。
第三十二条【城市更新】管理局负责前海合作区内城市更新工作,探索创新适合前海合作区的更新模式、更新路径,优化土地移交率、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容积测算规则、地价计收标准等内容,盘活存量空间。
第三十三条【土地供应方式】前海合作区内的土地依法可以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划拨、临时用地、划定管理范围等多种方式供应,但是应当优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并可以探索弹性年期供应。
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可以和承租人签订租期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土地租赁合同。
第三十四条【立体空间一级开发模式】在前海合作区内可以按照整体设计和统一建设的规划设计要求,探索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立体空间一级开发模式。
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土建工程可以由管理局投资建设,形成的立体空间由管理局按照土地管理制度供应。
立体空间一级开发建设单位在完成施工图设计,确定施工、监理单位,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具体措施的,可以申请办理施工许可。
第三十五条【土地出让及物业配建】前海合作区土地出让收益应当用于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用途。
在有偿供应的土地上配套建设和由管理局投资建设的办公、商业、公寓、住宅、停车等特定用途的物业,属于管理局资产,可以用于前海合作区产业扶持、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住房保障、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等。管理局负责上述物业的规划、配置、使用、维修和处置。
第三十六条【住房保障】管理局可以设立全资下属企业,负责前海合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等公共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运营。面向全资下属企业供应土地用于建设只租不售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管理局可以根据深港合作和产业发展需要创新前海公共住房的筹集、建设、分配条件和运营管理模式等,适当提高住房建设标准,建立灵活的配租机制,优先保障前海合作区的港人港企和重点人才,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长短期结合的配租模式,探索面向港澳人士配售共有产权等住房路径。
第三十七条【临时建筑】在前海合作区内可以根据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和土地开发建设时序,建设可循环利用、结构相对简易的短期利用建筑。短期利用建筑使用期限为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建筑物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四米。
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筑物不得超过四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十五米。
第三十八条【集中供冷】在前海合作区内可以按市场化方式建设区域集中供冷系统,供冷站主体结构工程和供冷管网系统列入前海合作区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供冷价格参照公用事业设置价格调控机制。
第三十九条【跨区跨境工程协商】凡跨区域、过境工程需要使用前海合作区土地或者可能对前海合作区发展造成影响的,应当事先与管理局协商一致;未能协商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十条【数据跨境流动】在前海合作区开展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试点,探索数据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安全流动机制及建设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
第四十一条【与香港基础设施联通】管理局应当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升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加强与香港基础设施高效联通,提供国际化高品质公共服务,推进国际化城市新中心建设。
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领域深港合作】在前海合作区内创新开发建设的体制机制,支持香港工程建设领域相关专业机构以及人士参与前海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局可以借鉴香港及国际工程管理模式,创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招投标、工程咨询、造价、管理、保险、审批、监管、评价、争议解决等机制。
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展局认可名册的建筑业专业机构和已经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相关注册纪录册的专业人士,经管理局备案后,可以对应内地资质在前海合作区提供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服务。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管理局可充分借鉴香港认可人士制度,建立前海认可人士制度。认可人士可以统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与监理单位,负责项目全过程工程项目管理及全过程各专业咨询服务。具体措施由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四十三条【产业发展原则】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应当坚持开放合作、高端引领、集约发展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CEPA落实】管理局应当在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下,积极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有关先行先试的内容,放宽或者取消香港企业在前海合作区从事现代服务业的资格限制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四十五条【现代服务业创新】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
《前海方案》规定的现代服务业创新业务均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开展;《前海方案》没有规定,但是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创新业务,也可以在前海合作区试行。
第四十六条【金融业】加快建设国家金融业对外开放试验示范窗口,支持深港金融业融合发展,探索降低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的准入门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商业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开展数字人民币跨境试点,鼓励与香港保险机构合作开发跨境保险产品,提供跨境保险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跨境证券投资业务,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跨境财富管理业务,支持开展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
鼓励国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探索与港澳绿色金融市场互联互通和产品、标准互认。推动建立与香港等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金融制度体系,支持建设前海深港国际金融城,打造深港国际风投创投集聚区、深港数字金融集聚区。
第四十七条【会展商贸物流业】前海合作区引进和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企业,优化参会参展出入境及展品通关便利措施,推动与港澳联合办展,举办高水平国际展会。
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实施境外旅客离境退税制度,建设深港商贸物流平台,打造面向全球的消费品配送枢纽和品牌分销中心。
在前海合作区建设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拓展多国集拼物流模式,开展全路径物流联运,发展绿色、智慧供应链,推动供应链跨界融合创新,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供应链标准,打造亚太供应链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条【科技服务业】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探索与香港接轨的科研管理机制,支持港澳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在前海合作区设立粤港澳合作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新型研发机构科研项目经费跨境自由流动,推进重大科研项目联合攻关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市人民政府在前海合作区试点科研项目管理改革,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管理自主权,探索衔接香港科研资金使用模式,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制定科研规划,简化研发设备、样本样品进出口手续。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开展软件著作权登记备案。探索将科研工艺设备设计费纳入项目总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相关设计工作支出列支设计费。
第四十九条【专业服务业】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内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海外资产评估业务,支持联合香港会计师开展非审计业务。鼓励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收购合并、加盟合作、直接注册等形式,依法提供境外服务。探索香港执业会计师在前海合作区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条【新型国际贸易】前海合作区发展数字贸易、保税贸易、离岸贸易等新型国际贸易,建设国际贸易组合港、电子元器件亚太集散中心、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等国际贸易新平台。
鼓励保税检测维修、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研发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推进数字技术与贸易的融合创新;支持离岸贸易与跨境服务贸易发展,推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与结算便利化,健全贸易融资和保险等贸易服务体系。
第五十一条【海洋产业】在前海合作区发展海洋高端智能设备、海洋工程装备、海洋电子信息、海洋新能源、海洋生态环保等海洋新兴产业。培育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蓝色碳汇技术等海洋战略性前沿产业。建设国际海洋科技成果转化中心,构建面向未来的海洋创新孵化产业体系。
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发展海洋高端服务业,与香港共建国际高端航运服务中心,推动设立海洋产业发展基金和航运基金,支持各类航运组织和机构在前海合作区集聚。
第五十二条【数字与时尚产业】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发展高端软件、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经济产业,鼓励软件与信息服务企业参与国际标准研究和制定。
前海合作区应当依托前海深港文创平台,开展数字艺术展示,推动文化产业数字化、网络化发展。探索在前海合作区开展文化装备国家标准评测工作。
第五章 投资促进
第五十三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项目,优化行政许可条件和流程,实行企业设立、经营许可、人才引进、产权登记等“一站式”服务。
第五十四条【外商投资和市场准入】前海合作区应当放宽科技创新、金融投资、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教育文化等领域外商投资准入和市场准入限制,放宽注册资本、投资方式限制,依法探索减少互联网融合类产品及服务市场准入限制,有序开放基础电信业务,进一步放开增值电信业务。
第五十五条【市场监管】前海合作区建立跨行业、跨领域、跨部门信用联合惩戒、行业信用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信用修复机制。探索完善包容审慎监管机制,制定动态调整违法不予处罚清单。
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粤港澳大湾区协同监管机制,推动跨区域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执法结果互认。
第五十六条【跨境政务服务便利化】市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共同推进前海合作区与港澳跨境政务服务便利化,加强在交通、通信、信息网络、支付等领域标准和规则衔接,为港澳青年在前海合作区学习、工作、居留、生活、创业、就业等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深港医疗合作】支持港澳和国际高水平医院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机构,提供高品质卫生健康服务。支持前海合作区医疗机构在合作区内开展跨境医疗转介和香港医疗保障异地结算服务。港澳医师经备案后可以在前海合作区医疗机构从事临床诊疗活动,执业范围根据其在香港、澳门执业范围确定。
试点在港澳已经批准上市的但尚未获境内注册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在前海合作区指定的医疗机构使用。推动国际医疗保险在前海合作区医疗机构应用。
前海合作区内医疗机构和科研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免疫细胞、基因治疗以及单抗药物、组织工程等新技术研究和转化应用。
第五十八条【深港招商合作】管理局可以与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招商活动,引进国际高端现代服务业企业。
支持香港公共服务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设立服务平台。
第五十九条【税收征管程序】税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优化税收征管机制,创造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等发展的税收环境。
第六十条【专业人士跨境执业便利化】除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具有境外职业资格的金融、会计、法律、设计、专利代理、导游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专业人才可以依法在深圳市提供服务,其在境外的从业经历可以视同境内从业经历。具体办法由管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一条【出入境便利化】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动前海合作区口岸建设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深港监管合作模式创新,实行口岸监管互通共享,为前海合作区的人员、货物和车辆出入境提供更加便捷的通关服务。
第六十二条【智慧城市】支持前海合作区开展智慧城市建设和运营体制机制创新。
推动与香港在通信、网络、广播电视等领域合作,提升信息服务能力。
第六十三条【跨境电子签名认证】港澳有关机构可以和深圳电子签名认证机构在前海合作区联合设立机构,为前海合作区跨境电子签名认证提供互认服务。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六十四条【境外投资】前海合作区健全投资保险、政策性担保、涉外法律服务等海外投资保障机制,鼓励区内企业充分利用香港与国际接轨的专业服务,推动境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六十五条【贸易便利化合作】前海合作区应当加强与国际港口和自由贸易园区合作,推动境内外口岸数据互联、单证互认、监管互助互认,开展双多边投资贸易便利化合作。
第六十六条【国际组织】支持在前海合作区设立国际性经济、科技、标准、人才、法律、文化、体育、旅游等组织。鼓励国际性组织及社会组织在前海创新集聚发展。
第六十七条【智库】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发展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粤港澳研究基地,设立中国前海智库联盟。
智库研究成果可以为市人民政府或者合作区管理机构的决策提供参考。
第六十八条【主场外交】支持由前海合作区承办重大主场外交及其配套活动,支持前海合作区联合港澳举办国际重大经贸、文化交流活动。
第六十九条【国际传播】支持国内和港澳、境外媒体或其分支机构落户前海合作区,引进和培养国际传播专门人才,探索港澳和外籍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传播机构专门职务,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媒体集群。
第七十条【国际教育合作】鼓励在前海合作区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支持教育公益事业发展,支持开办港人子弟学校,推进基础教育领域深港互融。
第七章 社会治理
第七十一条【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海合作区发展的需要,坚持统筹兼顾,借鉴国内外社会管理先进经验,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理念和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七十二条【社会组织】鼓励培育有利于现代服务业发展以及和谐社会建设的各类社会组织,探索发挥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诉求、扩大公众参与、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支持前海合作区探索创新单位和个人有序参与社会建设的机制和途径。
第七十三条【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优质、均衡、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对前海合作区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需求予以保障。前海管理局应当会同辖区人民政府编制涉及前海合作区的科技、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方面的规划。
第七十四条【人才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在前海合作区推动人才的评价标准、服务保障、人才载体和政策法规等创新,创造有利于人才集聚、发展的环境。
支持前海合作区打造建设高端创新人才基地,提升人才服务能力,吸引境内外人才在前海合作区创新创业,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重大人才载体给予相应资助和奖励。
前海合作区可以探索实行更加开放的全球引才和国际人才管理制度,为外籍人才申请签证、居留证件、永久居留证件提供便利。
第七十五条【深港认证与检测互认】支持前海合作区与香港共建技术转移和交易中心,探索试行深港认证及相关检测业务互认制度。
第七十六条【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局应当加强前海合作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公共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服务创新,构建信用管理和服务体系,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提高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营造公平诚信氛围。
鼓励深港信用合作,引进香港信用服务机构,推动信用产品互认。
对前海合作区范围内信用等级优良的企业,可以在贸易监管、外汇管理、税收征管等方面提供适当便利。
第七十七条【新型警务模式】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前海合作区探索新型警务模式。
第八章 法治环境
第七十八条【地方性法规规章调整和适用】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关规定不适应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在前海合作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有关规定不适应前海合作区发展需要的,管理局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前海合作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相关规定。
管理局可以根据合作区发展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在前海合作区内实施。管理局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第七十九条【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建设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支持和吸引各级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机构落户前海,联合香港,打造国际法律服务中心和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第八十条【涉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案件管辖、涉外送达等诉讼规则与港澳衔接,简化与香港司法协助程序。加强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建设,支持香港法律专家、外国法律专家在前海法院出庭提供法律查明协助。
支持前海法院探索扩大涉外民商事案件受案范围,试点受理没有连接点但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推动前海法院聘任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参与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
第八十一条【合同准据法适用】民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前款所称的民商事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前海合作区内的仲裁机构以香港作为仲裁地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香港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八十二条【行政争议解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与管理局之间发生行政争议,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十三条【国际商事纠纷审判】支持设立深圳国际商事审判专门组织,探索国际商事审判案例指导制度,加快形成与前海合作区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审判体制机制。
第八十四条【国际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构建调解、仲裁、诉讼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衔接的纠纷解决平台,完善国际化的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支持司法行政部门推进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支持登记备案的境外商事纠纷解决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依法支持涉外仲裁案件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以及强制执行申请。
第八十五条【知识产权】支持在前海合作区构建知识产权服务生态系统,完善海外知识产权获权、维权与援助制度,加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
在前海合作区探索建立深港知识产权保护跨境协作机制,支持深港两地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部门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强化案件信息、情报线索共享,加强跨境知识产权案件执法协作,提升前海深港两地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第八十六条【律所治理创新】鼓励前海合作区律师事务所借鉴现代公司治理经验,建立科学的律师事务所管理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
在前海合作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担任律师事务所的特别合伙人。
第八十七条【与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执业范围】探索允许在前海合作区律师事务所登记执业的港澳律师在前海合作区代理涉外民商事案件。
支持外国和港澳律师事务所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代表机构,该代表机构中取得相关资质的外籍人员,可以出席前海合作区相关商事仲裁、调解程序。支持在前海合作区开展中外律师事务所联营。
第九章 风险防范
第八十八条【总体国家安全观】前海合作区应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强安全评估和风险防范,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确保国家安全。
第八十九条【风险防范工作机制】前海合作区建立全面风险防范工作机制,以分类监管、协同监管、智能监管为基础,聚焦金融、知识产权、安全生产、人员出入境、数据流动、反恐怖等领域,实施严格监管、精准监管、有效监管。
第九十条【经济安全风险防范】前海合作区企业可以自行确定创新业务的服务范围,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开展涉及国家经济安全的创新业务应当在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下先行试点,逐步推进。
管理局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总结试点经验,协调推动国家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九十一条【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局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区内企业和相关运营主体建设经济运行分析、制度创新、风险防范、事中事后监管、政务服务等功能集成的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在金融、安全生产、人员流动、反恐怖等领域构建特色应用场景。一体化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数据归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管理局会同深圳市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十二条【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在前海合作区依法实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
第九十三条【数据跨境流动安全】在前海合作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探索开展数据经纪人和“数据海关”试点,促进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具体办法由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十四条【应急安全】前海合作区制定城市安全风险清单,开展城区灾害防御恢复和应急能力评估,建设智慧应急平台,强化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区域的动态监测和智慧管控。建立健全与港澳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完善公共卫生等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全面提升防灾应急能力。
第九十五条【建筑安全管理】前海合作区加强楼宇办公建筑、高密度居住社区等建筑空间安全保障,提高城市硬件的灾难抵御力。创新高层建筑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完善超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及附属设施定期安全检测和沉降检测制度。
第九十六条【噪音防治】前海合作区机场周边片区新建、扩建和改建民用建筑,根据使用功能,适用相应类别的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公寓式办公建筑的隔声设计参照住宅标准执行。
鼓励前海合作区的项目建设方采用先进的噪音防治措施,申请国际通行的噪音污染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减少室内噪音污染。
第九十七条【绿色低碳】在前海合作区内应当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体系,推广和应用绿色低碳技术,健全企业绿色创新激励机制,实施碳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制度,建立温室气体清单考核机制及低碳运营管理体系,在机场、港口、办公楼宇等重点区域应用节能降碳技术。
第九十八条【生态环境保护】在前海合作区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体系,加强深港环境执法协作、信息共享与应急联动,提高生态环境应急监测和处置能力。
鼓励前海合作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技术和生产工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九条【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百条【澳门合作参照】深圳与澳门在前海合作区合作的相关事宜,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有关深圳与香港合作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