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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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17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能力,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结合我市基地建设实际,起草了《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1月13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登录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官网“民意征集”栏目直接填写反馈意见(http://hrss.sz.gov.cn/zmhd/mydc/)。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yc@hrss.sz.gov.cn,并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反馈意见”字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10月14 日



  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深圳市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深府规〔2018〕30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等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能力,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结合我市基地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考核和管理。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是指经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导向,培育和促进更多重点群体以及各类劳动者实现创业,开发更多就业岗位的创业孵化载体。重点群体是指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内港澳台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营、示范引领、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重点扶持符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开展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考核和管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承办。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各级基地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组织辖区优秀基地向上级部门申报及初审国家级、省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二章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包括:

  (一)市场化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新创业孵化服务,具备一定规模和社会效应的各类创新创业载体。

  (二)高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含高职、技校)。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主要面向院校毕业生、在校学生创业群体的高等院校创业孵化载体。


  第六条 申请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运营管理。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是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社会组织。具备明确发展方向和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运营时间超过2年。近三年内无不良征信和违法行为记录。

  (二)场地保障。场地产权清晰或租赁合同明确,且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孵化规模。近两年累计孵化实体数量不少于60户,带动就业人数不少于150个,其中带动重点群体就业占比不低于10%。近两年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从未享受基地孵化服务的(仅与基地为租赁关系,未签订孵化协议)以及孵化期满且未退出孵化基地的创业实体,不纳入在孵创业实体统计范围。


  第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能力需同时达到以下水准:

  (一)个性化服务。能够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个性化的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企业诊断等服务。基地应当为入驻实体建立档案,实行一户一档案管理。加强入驻实体跟踪服务,定期收集满意度反馈。

  (二)集成化服务。可以提供商事登记、税务、社保、人才政策、财务代理、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积极协助入驻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申请各类政策扶持,近两年年均享受各级政府部门扶持政策的创业实体不少于10户。

  (三)专业化服务。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拥有专业服务团队,专职孵化服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专(兼)职的创业导师3名以上。引入或战略合作的外部专业服务机构不少于3家。具有投融资服务能力,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近两年获得投融资的初创企业不少于2家。近两年基地自主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年均不少于10场次。


  第八条 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场地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带动就业人数等认定条件上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采用“集中受理,统一评审”方式,每年开展一次基地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发布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通知,明确受理时间、申请条件以及评审要素等内容。

  (二)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其运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深圳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2.符合申请条件的佐证材料;

  3.无不良征信和无违法行为承诺书(附件2)。

  申请资料齐全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无正当理由超过10个工作日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退回申请资料。

  (三)区级初审。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基地开展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通过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初审未通过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市高校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市创业孵化基地的,直接向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四)市级复审。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于2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基地申报材料并开展实地复核工作,形成专家复审意见。

  (五)审定名单。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对专家复审意见进一步审核,结合当年度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名额,以“优中选优、引领示范”的原则,拟定年度新认定基地公示名单。

  (六)公示公布。审定名单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7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基地的年度考核

  第十条 已获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当参加年度考核(当年度新认定的参加下一年度的考核),已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业孵化基地,若当年度已参加国家和省级年度考核,可不参加市级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创业孵化成效、创业政策落实、创业服务提供等。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发布通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情况,制定并公布年度考核通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通知要求,组织辖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年度考核。

  (二)基地自评。基地对照年度考核要求及标准开展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交书面自评报告。

  (三)区级初核。区公共就业机构实地核对申报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考核,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四)市级核定。市公共服务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复核工作,结合申报材料、区级考核报告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分。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五)考核公布。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相关程序将年度考核结果在门户网站公布。


  第四章 基地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辖区基地建设与区域性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辖区居民就业创业紧密结合起来,引导条件成熟、孵化效果好的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十三条 基地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情况的日常指导、巡查和监督。实时掌握基地动态信息,每季度收集数据统计和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基地运行情况绩效评估并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以服务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定位,以各类重点群体为服务对象,重点孵化创新引领能力强、带动就业效果好的创业项目,有效集成创业政策、服务和项目,整合利用各方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链,为孵化对象提供全链条增值服务。


  第十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如实申报认定、考核材料;按照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做好相应的服务台账,包括企业入驻及迁出记录、带动就业人数变动情况、创业孵化服务个案和活动记录、入驻孵化实体孵化成功情况等,并定期报送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第十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称或者运营机构、管理单位发生变化的,应当在30日内向运营所在地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并确认其仍符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条件的,报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经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查确认的,报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运营性质发生改变,不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二)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1年内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违规经营被行政处罚,且被纳入相关诚信系统的。


  第五章 基地的奖补扶持

  第十八条 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可享受以下奖补扶持:

  (一)认定奖补。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每个基地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二)考核奖补。根据当年度的考核结果,对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三)配套奖补。支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提质升级,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补助。


  第十九条 发放的奖补资金应当用于场租、通讯宽带、水电物业、信息采集、聘请创业导师所支付的劳务费、为孵化实体提供减免优惠以及就业创业服务所需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等支出。


  第二十条 同一运营单位在同一地点的创业孵化基地只能享受一次认定奖补。已被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的基地,可以自行整改后再申请认定,但重新认定的基地不再重复享受认定奖补。


  第二十一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同时符合我市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环境建设资助申请条件的,在同一年度内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奖补。


  第二十二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实体,包含基地内的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其中,初创企业是指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二十四条 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每年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中评选推荐一批省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认定。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规定申请认定和补贴,对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追回已领取的奖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经本办法年度考核合格后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新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示范基地可享受配套资助。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原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本办法实施前已获评的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不合格的,同时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和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基地内已入驻的自主创业实体场租补贴仍按规定享受至期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