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华区加快港澳特色街区建设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打造具有港澳特色的国际一流街区,增进与港澳两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进一步加快港澳特色街区的建设,我局编制了《深圳市龙华区加快港澳特色街区建设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2022年11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xdfwyk@szlhq.gov.cn)将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廖女士,电话:0755-23332224、13430485521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14日
深圳市龙华区加快港澳特色街区建设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造具有港澳特色的国际一流街区,增进与港澳两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进一步加快港澳特色街区的建设,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港澳特色街区是指经港澳特色街区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港澳特色的商业区域。港澳特色街区企业是指在港澳特色街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街区内有实际经营的具有港澳特色(指由港澳地区在一定时间内形成的独有的风格和形式,具体表现为具有明显的港澳文化元素的特色商业、特色餐饮、特色酒吧等)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
第二章 高标准规划建设港澳特色街区
第四条 以高水平的街区规划引领港澳特色街区发展。
以国际化创意街区为标杆,高水平、高标准规划港澳特色街区空间布局和配套设施,将港澳特色街区打造成具有港澳特色的多元化市场。
对因配套设施不完善或者建筑和设施建设标准较低的,可以采取整饰建筑外观、加建电梯、设置连廊、增设停车位等措施实施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具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四章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规定实施。
第五条 支持港澳特色街区改造升级。
经备案且验收核查通过的港澳特色街区改造升级项目,给予运营方设计费和施工费总额的30%,最高2000万元资助。
第六条 支持港澳特色街区加快改造。
对为加快改造进度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现空置的,按租赁面积和原租金给予业主方最多6个月租金补贴,最高500万元。
第三章 加快港澳特色街区企业发展
第七条 鼓励港澳特色街区商户纳入统计。
对港澳特色街区内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或规模以上企业数量超过20家的,给予港澳特色街区运营主体50万元资助。
第八条 支持港澳特色街区做大做强。
对港澳特色街区内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且在龙华区填报统计数据的限上商贸业企业与规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合计年销售(营业)额、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街区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资助。对获得奖励后达到更高标准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对港澳特色街区内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且在龙华区填报统计数据的规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正常经营满一年且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获得奖励后达到更高标准的,按相应奖励标准追加差额奖励。
第四章 支持港澳特色街区品牌建设
第九条 支持企业品牌宣传。
对港澳特色街区内限上商贸业企业与规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经受理单位备案通过的国际知名、国内知名、区域特色连锁品牌,或高成长性网红品牌、高成长性新锐品牌首次发布会、时装秀、推介会、论坛等品牌宣传活动,实际支出超过2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支出的50%,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
第十条 支持开设连锁直营网点。
对在港澳特色街区注册经营连锁直营网点的零售业、餐饮业企业,经权威机构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内外知名品牌,营业面积100(含)-150平方米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营业面积在150(含)-300平方米内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营业面积300平方米(含)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港澳特色品牌企业入驻港澳特色街区。
对港澳籍人士在街区内注册公司,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年销售额(营业额)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助。
对在港澳特色街区租赁商业用房用于经营的港澳特色品牌企业,按实际租赁面积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40元的资助,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2000平方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三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
第十四条 本措施中“以上”“不超过”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五条 资助所参考的年销售(营业)额以统计定报数据为准。未纳入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以企业开具的销售(营业)发票为准。
第十六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本措施中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负责解释及受理,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企业指实际经营范围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R类(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类)的企业,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及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