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东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稳经济部署要求,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精神,充分发挥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间联席会议作用,持续帮助个体工商户稳定生产经营、扩大就业,按照省政府部署,我局牵头组织起草了《广东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gdsjj_zhghc@gd.gov.cn。
二、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规划处,邮政编码:510630。
三、通过本公告下方的意见征集栏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4日。
广东省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个体工商户是解决就业、创业致富的重要群体,发挥着就业蓄水池、社会稳定器、共同富裕生力军的重要作用。当前,全省个体工商户发展总体平稳,但受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国内疫情多点频发影响,发展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为切实帮助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促进全省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降低个体工商户税费负担
(一)对增值税留抵税额实行大规模退税。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和“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13个行业个体工商户实施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以及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实施契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顶格实施“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将个体工商户纳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减免政策适用主体范围,并在国家规定减免幅度内按照顶格执行。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实施重点群体税收减免政策。脱贫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税务部门政策规定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省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五)延缓缴纳制造业个体工商户部分税费。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已按规定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
(六)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时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基准费率延续按1%实施,继续实施浮动费率政策;工伤保险在执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统一阶段性下调单位缴费费率20%(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七)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以单位方式参保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如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八)降低水电气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各地可根据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鼓励各地对个体工商户水电气费用给予补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减免个体工商户收费。引导和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在充分考虑自身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的基础上,主动减免部分经营困难个体工商户会费。严格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标准制定和调整程序,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涉个体工商户收费特别是“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强化个体工商户金融扶持
(十)推进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符合重点群体条件或登记注册3年内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按规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因疫情导致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在2022年底前到期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分行、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一)降低融资成本。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推动金融机构完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FTP)机制,将LPR下行效果充分传导至贷款利率,促进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二)降低支付手续费用。鼓励银行为个体工商户在同一银行开立的首个(或指定一个)单位结算账户开户手续费实行不低于5折优惠,免收单位结算账户管理费和年费,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对公跨行转账汇款实行收费优惠,取消支票工本费、挂失费,取消本票和银行汇票手续费、工本费、挂失费。支持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落实支付手续费其他减免政策,降低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上述措施中,票据业务执行期限为长期,其余措施执行期限至2024年9月30日。(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三)提供更多信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充分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等政策工具,引导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持续增加对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投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个体工商户特点,开发专属信贷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扩大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支持。(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四)加强征信管理服务。对个体工商户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经金融机构根据疫情期间相关要求认定后,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按征信纠错程序予以调整。因疫情影响而导致相关失信行为,原则上不列入失信记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五)强化保险保障作用。鼓励引导省内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保险产品供给,并扩大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覆盖面。探索开展因疫情导致个体工商户营业中断损失保险,提升理赔效率。鼓励针对货车司机、营运车主、餐饮店主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群体定制专属保险方案,提供多元化、全方位、普惠性的保险保障。通过减费让利、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扩展新冠肺炎责任、赠送保单等方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鼓励有条件的可给予保险补贴。(责任单位: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六)便利个体工商户外汇业务线上办理。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凭线上电子订单等交易电子信息,为开展贸易新业态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结售汇及相关资金收付便利化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投身国际贸易,激活经济发展新动能。(责任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四、优化个体工商户营商环境
(十七)配套推动歇业制度落地。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歇业制度安排,为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歇业备案,优化相应的税收、社保办理手续。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帮助个体工商户降低维持成本。(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八)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政策落实。认真落实《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和我省三部门联合转发《关于做好台湾居民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工作的通知》(粤府台函〔2022〕28号)精神,抓好港、澳、台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经营范围扩项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委台办、省港澳办、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十九)推动电商平台费率透明化。持续引导电商平台企业合规经营,按照质价相符、公平合理的原则合理确定支付结算、平台佣金等服务费用。鼓励平台对餐饮、住宿、家政等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服务佣金、店铺押金、宣传推广的线上经营成本方面的优惠或补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全面实施信用监管。推进“双随机+信用”抽查,对信用水平高、风险水平低的个体工商户,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完善信用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等制度,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一)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保障个体工商户一视同仁享受政策支持。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落实涉及个体工商户的收费优惠减免政策等违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各种加重个体工商户负担的行为,依法查处平台经济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提升个体工商户竞争能力
(二十二)持续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励和补贴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保留原字号、行业特征。支持个体工商户将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十三)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线上商业模式。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探索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社交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辟绿色通道,放宽入驻条件,帮助入驻个体工商户开展数字化运营服务培训,提升网上经营水平。鼓励平台优化营销数字工具,对个体工商户给予流量扶持,开展免费技术培训服务,简化线上运营规则,帮助降低个体工商户线上经营验成本。(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四)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深入开展质量基础设施助力纾困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专项行动,聚焦广东产业聚集区开展质量强业活动,把个体工商户纳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服务范围,为个体工商户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质量竞争力提供免费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能力。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知识产权能力。支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业务受理窗口、深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广州商标审查协作中心以及全省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向个体工商户提供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利商标申请注册及相关服务。鼓励和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提升市场占有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标准化支持力度。组织省内标准化专家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标准诊断、标准信息、标准咨询等服务,借助各级市场监管局网站,解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推出“一图看懂”等简洁易懂的标准宣传材料,帮助个体工商户理解标准、应用标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二十七)服务个体工商户“走出去”开拓市场。建设重点国家(地区)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工作站,将服务对象范围拓展至个体工商户,开展出口产品知识产权风险排查和跨境电商海外知识产权风险监测,提供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公益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六、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服务供给
(二十八)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支持我省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对接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针对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向式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充足地区,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用工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帮助个体经营者提升素质和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
(二十九)支持个体工商户创新创业。入选省级优秀创业项目的项目团队或所创办企业,可获得5-50万元资金资助。开展创新创业之星评选,并配备创新创业之星导师,引入金融服务平台,以“师带徒”方式提供定制化服务,帮扶创新创业之星项目成功创业,对评选活动和获奖人员开展系列专题报道,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参与评选。鼓励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等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等手段,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工作空间、共享资源等低成本、便利化、高质量服务。(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十)支持退役军人创业。支持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共建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退役军人专区或者单独建园,向退役军人提供政策、法律、财务等咨询指导,鼓励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在国家规定时间内,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以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免征应税服务的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成功创办初创企业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资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十一)开展促消费活动。落实粤办函〔2022〕274号文件要求,面向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旅、餐饮、住宿、零售等行业,开展促消费活动,发放消费券、惠民券等,带动个体工商户持续恢复经营业绩。(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十二)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依托省和各地市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常态化为个体工商户等非公经济组织开展“法治体检”、法治宣传等活动。健全个体工商户维权救济制度,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公益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十三)加强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加强“小个专”党建工作,发挥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畅通个体工商户反映问题、政策诉求渠道,跟踪个体工商户经营形势变化,做好活跃度、经营状况和相关优惠政策享受情况调查,动态掌握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和生产经营困难问题,为研究完善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提供决策参考。支持有条件的地市探索建立个体工商户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十四)强化纾困政策宣传和诉求响应。加强粤企政策通平台、粤光彩·广东省个体私营经济互促发展平台建设,及时归集发布有关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优惠政策。优化粤商通、市场主体诉求响应平台,提高个体工商户诉求办理质效,助力政策落实。持续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引导和咨询解答,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个体工商户能准确理解政策适用标准,确保优惠政策能直达个体工商户。(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省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等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十五)建立健全扶持个体工商户联席会议制度。鼓励设区市层面建立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加强部门工作协同,统筹做好个体工商户相关政策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扶持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多种渠道开展政策解读宣讲,提高政策知晓度;加强政策执行跟踪检查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最后一公里”。各级政府和部门出台的纾困帮扶企业的相关政策,除适用范围有明确规定外,均适用于个体工商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