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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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31

  为进一步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分类指导,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通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夯实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成果转化环节,加快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1〕1号)和有关规定,我委对原《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该文件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1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委反馈: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19号R4大楼虚拟大学园B305室市科技创新委创新中,联系电话:83699869,邮编: 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aikj@sticmail.sz.gov.cn。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  



  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设立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一步支持科技成果在深圳转化和产业化,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特色明显的技术转移机构,打通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提高我市科技创新和技术转移服务水平,夯实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成果转化”环节,加快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建设。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国发〔2017〕44号)、《深圳经济特区技术转移条例》、《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2号)、《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深府办〔2021〕1号)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相关概念】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和技术转移平台建设运营机构等,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

  成果转化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

  深圳市外法人单位申请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的,接受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 【业务范围】技术转移业务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

  (四)提供中试、工程化等设计服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转移服务平台、网络,提供技术转移信息服务等;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五条 【类别和对象】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是市科技计划的组成部分,包括技术合同资助和技术转移机构培育两个类别。

  技术合同资助项目,是指为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在核定上年度的技术交易收入后予以一定比例资助。

  技术转移机构培育项目,是指为鼓励技术转移机构特色化发展,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过程中起主要或促进作用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考评,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资助。包括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资助四个小类。

  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资金纳入市科技研发资金预算,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以事后补助的方式发放。


  第六条 【管理单位】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技术转移机构入库、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考评、管理和业务指导,编制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指南,组织开展项目资助工作的受理、项目审计、下达资助计划和拨付资金等工作。

  申请单位依程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资助,按照资助条件使用资助资金并承担管理主体责任。


  第二章 技术合同资助

  第七条 【技术合同资助申请条件】申请单位申请技术合同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

  (二)《技术合同》的卖方或者受托方,《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

  (三)申请单位签订的《技术合同》应当在上年度经过深圳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认定登记,且未享受过免征流转税优惠政策。多个符合条件的《技术合同》,可以合并申报;

  (四)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八条 【技术合同资助金额】申请技术合同资助的,对符合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按不超过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的3%予以资助,最高资助200万元。

  申请单位上年度技术交易收入额按照上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所核定的技术交易额、对应的上年度税务发票金额以及银行流水账单,取最小金额予以确定。


  第三章 技术转移机构培育

  第九条 【机构入库条件】申请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深圳高等院校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由所在高等院校提出申请;

  (二)设立并运营半年以上;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四)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一定的实践经验及管理水平;

  (五)有明确的技术转移专职人员培训计划;

  (六)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七)有明确的服务对象群体和至少一个技术转移成功案例;

  (八)财务状况良好;

  (九)无不良诚信记录;

  (十)其他从事技术转移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机构入库程序】申请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需在线填报相关资料,经形式审查、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给予入库,发放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证书。填报资料包括:

  (一)在线填报《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入库申请书》,提供通过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登记证书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技术转移专职人员培训计划;

  (五)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证明文件;

  (六)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成立一年以上的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验原件);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高校技术转移】申请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高等院校或市外高等院校在深圳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

  (二)已入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库;

  (三)财务独立核算。


  第十二条 【特色基地申请条件】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入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库;

  (二)设立并运营2年以上;

  (三)有适合机构本身发展要求的独特商业模式、技术转移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不少于10家;

  (五)上一年度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不少于5项或者近两年不少于8个;

  (六)上一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近两年营业性收入不低于800万元;

  (七)机构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3人以上;

  (八)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和惩处制度;

  (九)无不良诚信记录,未被列入相关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人才培养基地申请条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入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库;

  (二)组织管理机制完善,培训机构健全,具备与技术转移培训相关场所、教材及设备;

  (三)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不低于1:20;

  (四)与2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机构非高等院校的,需至少与1家高等院校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能够在技术需求挖掘与分析、技术评价服务、技术中试孵化、技术成果运营、技术投融资、转移转化方案策划、转移转化咨询服务等方面为学员提供实操机会并出具评价证明;

  (五)已完成符合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大纲要求的完整课程体系研发;

  (六)已开展较成功的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工作,累计在深圳培育技术转移人数不低于200人,具有丰富的技术转移培训经验,取得明显绩效;

  (七)无不良诚信记录,未被列入相关失信名单。


  第十四条 【申请和评定】申请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特色基地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的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的步骤和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名单。


  第十五条 【名单公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定,符合条件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证书和授牌】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示通过的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授予深圳市技术转移特色基地、深圳市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公示牌,同时授予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公示牌,有效期3年。

  技术转移机构如需继续取得技术转移机构证书或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的,须在三年期满前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符合条件的市外机构,不受注册地限制,可以申请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申请条件和程序参照深圳市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的相关规定。

  授牌的南方中心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可以以国家技术转移南方中心名义开展技术转移人才培训。


  第十八条 【技术转移机构培育资助条件】申请深圳市技术转移机构培育资助的,需取得相关证书或授牌,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资助的,需为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二)申请单位同一年份只能申请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资助、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资助、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资助其中一类,同一类资助累计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技术转移机构培育资助金额】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培育资助的,按照申请单位上年度经审计的在深圳投入技术转移的专项费用的50%予以资助,其中,高等院校技术转移培育、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育、新认定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最高资助100万元,技术转移特色基地培育最高资助5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流程

  第二十条 【资助指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公开发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申请指南。


  第二十一条 【资助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根据申请指南的步骤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机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三)与所申请项目相关的证书、授牌等材料;

  (四)科研诚信承诺书;

  (五)资助申请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资助审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资助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按照深圳市科技项目相关规定对资助项目开展专项审计或专家评审。


  第二十三条 【立项资助】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情况,按照立项原则择优提出拟资助项目。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将拟资助名单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及时下达资助计划,拨付项目资金。对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不予立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验收要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无需签订合同和进行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开展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报送】入库的技术转移机构、授牌的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有关情况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资金追回】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


  第二十七条 【弄虚作假处理】技术转移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技术转移机构入库、技术转移特色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已通过评定的,一经查实,予以撤销。

  (一)在申请遴选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被国家、省、市等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经提示逾期不改正的。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信用政策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项】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科研诚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有效期】本办法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项目资助管理办法》(深科技创新规〔2019〕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