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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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7

  为深化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引导支持跨境电商企业阳光化发展,根据《深圳市商务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推动跨境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5)》有关规定,深圳市商务局起草了《深圳市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2月6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写字楼12层深圳市商务局1212电子商务处收,联系电话:88107058(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zswc@commerce.sz.gov.cn。


深圳市商务局

2022年11月7日



  深圳市鼓励企业参与跨境电商零售出口

  阳光化申报试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我市跨境电商经济“浮出水面”的工作要求,根据《深圳市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阳光化申报试点工作方案》,在第一阶段试点成果的基础上,为鼓励更多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参与试点工作,推动企业集聚并打造产业生态,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试点工作期间,引导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出口代理企业、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以及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在自愿参与的基础上,申请纳入我市“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

  (一)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即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二)跨境电商出口代理企业。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委托,依法签订代理出口服务合同(协议),以本企业名义办理出口申报,且可追溯真实出口企业的代理企业。

  (三)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自身综合服务信息系统,代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办理包括报关、物流、退税、结算、保险、融资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的企业。

  (四)其他跨境电商业务经营者。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金融、支付、通关、仓储、物流等相关服务的企业。

  (五)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由市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建设运营的深圳市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原深圳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该平台是支撑跨境电商综试区“六体系”建设的“一站式”公益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二、申报要求

  “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申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政府审核、动态评估制度。

  (一)企业资质要求

  1.在深圳跨境电商综试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已按规定完成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税务登记、海关注册登记、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二)企业经营要求

  承诺符合“关”“汇”“税”等监管要求,出口各环节可溯可查。


  三、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企业申报

  企业对照本细则进行自我评估,自行或委托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完成相关登记和备案,并按“关”“汇”“税”监管要求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分别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进行申报。

  1.企业自行通过深圳市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参与试点工作申报表、相关登记和备案证明材料,以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业务的证明材料。

  2.企业委托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提交,由跨境电商外综服平台企业每月定期将申报表和上述相关证明材料批量发送至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

  (二)审核公示

  市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审核通过的企业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并发布/更新“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有异议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四、监督检查

  (一)“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实际需求,按照月度、季度、年度调整,并同步数据至相关监管部门。

  (二)纳入“跨境电商出口企业阳光化试点名单”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商务主管部门取消资格:

  1.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出现破产清算或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情况的。

  4.出现违反“关”“汇”“税”等监管要求被降级或处罚的。

  5.发生与申报要求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三)参与申报、审核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报企业串通作假行为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有效期

  本细则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