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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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07

  为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示范发展机遇,落实深圳市培育发展“20+8”产业集群有关部署,加快培育发展经济新动能,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编制了《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宝安区关于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2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区政府大楼1087室,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节能科收,联系电话:29999111(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fgjjnk@baoan.gov.cn。

  特此通告。


  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4日



  深圳市宝安区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把握“双区”驱动、“双区”叠加、“双改” 示范发展机遇,落实深圳市培育发展“20+8”产业集群有关部署,加快培育发展经济新动能,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有序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本措施按照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资助。

  第二条 重点提升在智能座舱、智能驾驶、车规级汽车零部件检测认证重点应用等领域的创新能力,突破一批智能 网联汽车增量零部件核心技术;壮大产业规模,打造智能网 联汽车专业化园区,培育极具竞争力的零部件龙头企业,以及细分领域领先的“专精特新”企业、独角兽企业;完善产 业生态,积极引进造车新势力及产业链链主型企业,打造车 规级汽车零部件检测认证平台。


  第二章 推动产业项目落地

  第三条 支持整车制造示范项目落地。对于在宝安建设整车生产项目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 2 亿元。对生产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L3 自动驾驶及以上级别的车型,按照每个车型 1000 万元给予整车企业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环节产线落地。对企业在宝安落地新建产线的,如生产汽车连接器、汽车电机、激光雷达、4D 毫米波雷达、AR-HUD、域控制器、线控底盘、V2X 通信终端等关键零部件,经专家评审认定为智能网联车关键 零部件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第三章 提升产业创新能级

  第五条 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车规级MOSFET、MCU 等半导体领域,车规级激光雷达、毫米波雷达、高精度地图、高精度定位、智能座舱等智能化领域,车用无线通信、云服务终端等网联化领域,先进动力电池、电机系统、电控系统等电动化领域技术研发。每年评选一批示范项目,按参与主体项目研发投入的 40%予以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六条 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创新。鼓励整车制造、零部件制造、自动驾驶等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研发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和核心软硬件,增强智能网联汽车电子相关技术、产品的跨车型适配性和跨产业通用性,推动汽车相关研发成果延伸应用。经专家评审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 40%予以最高 1000 万元的事后资助。

  第七条 加速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载体建设。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电动化、网联化、智能化技术领域,经国家、省、市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创新载体,按照市级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 5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 500 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进行数字化转型。推动建设智能制造平台、车联网智慧交通平台,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提供 研发、设计、制造、云资源租赁、基础数据等服务。对提供 服务的区内企业,给予其服务费 5%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300 万元;对使用相关服务的区内企业,给予其使用费 20%的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 100 万元。


  第四章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第九条 促进企业智能网联技术应用。对宝安区开展环境感知技术、无线通信技术、智能互联技术、车载网络等技 术的企业,按照车载 V2X 通信终端前装按销售额的 2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累计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十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对年产值(营业收入)首次

  突破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第五章 完善产业发展配套

  第十一条 支持建设优质公共服务平台。鼓励龙头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宝安区建设测试检测、高精地图、车路协同、场景仿真等智能网联汽车公共服务平台。经专家评审认定, 按总投资金额 40%给予支持,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对于租赁区内园区及写字楼等办公空间的平台,首年予以租金免租,第 2 至 3 年按实际租赁金额的 50%予以最高每年 300万元的事后资助,补贴年限最高 3 年。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参与智能化公共基础设施改造。鼓励车联网通信技术相关企业在我区进行业务布局,支持其参与宝安区智能道路改造项目,包括不限于 5G 通信与卫星互联网等通信网络建设,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识、交通管理及信息发布系统智能化升级。

  第十三条 推进测试道路全域开放。对取得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临时行驶车号牌的主体,可在宝安区全域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测试活动。逐步开放辖区内所有街区、道路作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场景,支持智能网联出租车、公交、物流配送车、环卫车等示范应用,开 展自动驾驶物流配送、清洁环卫或载人服务试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符合宝安区产业战略布局,具有重大科技创新支撑作用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机构或重大平台项目落 户宝安,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区政府审定,可适当突破上 述资助标准。

  第十五条 鼓励区内各产业园区根据规划布局制定补充配套措施。本措施与市级及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我区其 它同类优惠措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十六条 单个企业每年领取的补贴总额,扣除按照实际投资额、研发投入给予的补贴,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在我区地方经济贡献(公共服务平台,检测平台等创新载体除外)。

  第十七条 本措施自xx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有效期 x 年,由深圳市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