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应的职能部门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
2022年11月14日
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助力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建设,规范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加大扶持力度,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稳健发展,依照《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发〔2013〕 7 号)精神,结合光明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扶持与引导相结合原则。通过适当的专项资金扶持,引导社区股份公司转型发展,拓宽经济发展路径。
(二)促进集体经济稳健发展原则。以专项资金扶持的方式, 鼓励社区股份公司优化社区营商环境,拓展产业空间,引进优质企业,促进社区集体经济长期稳健发展。
(三)公开公正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正原则,扶持项目审批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集中受理、集体决策和社会公示的程序。
第四条 设立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申报,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光明区辖区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股份公司。
本办法所称社区股份公司是指依《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 司条例》设立的股份合作公司以及参照该条例监督管理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经区政府同意纳入集体资产监管的其他集体性质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扶持。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社区股份公 司发展规划、转型升级、人才引进等项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审批管理,由光明区社区股份公司改革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 申请以及专项资金二级项目调整的审议工作。
第七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二)负责牵头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
(三)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申报项目的复核和公示。
(五)负责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六)负责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街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社区股份公司有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政策咨询。
(二)负责受理社区股份公司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统一报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复核。
(三)负责对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区政府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区科技创新局负责确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及相关科技创新产业园的认定等工作。
(二)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确认引进企业资质及相关特色产业园区的认定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等工作。
(四)区人力资源局负责确认引进人才相关资质证件等工作。
(五)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负责确认社区股份公司在环境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工作。
(六)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确认社区股份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等工作。
(七)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等工作。
(八)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确认社区股份公司是否存在违建行为等工作。
(九)区统计局负责确认优质企业是否纳统以及规上企业等工作。
(十)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开展招商引资等工作。
(十一)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光明区税务局负责对申请扶持 项目所涉及企业纳税情况进行核实等工作。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社区股份公司,需开展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对申报项目实施现场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
(四)积极配合街道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指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扶持内容及标准
第十一条 社区股份公司利用集体产业用地与区政府产业主管部门、招商主管部门推荐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实体企业、 区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合作开发产业用房项目,在获得项目施工许可证后,按照利用集体产业用地面积每万平方米 500 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超过 1 万平方米的按相应比例计算,不足 1 万平方米的按照 1 万平方米计算,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 万元。
社区股份公司在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指导下自主开发集体产业用地,按照市一级工业区块线内产业用房的标准建设,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按本条第一款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二条 社区股份公司对区政府有关部门列入“散乱污危”台帐的企业进行清退的,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清退补助。社区股份公司根据政府要求清理自营园区 内列入台帐的“散乱污危”企业,因清退造成租赁合同违约损失 的,按照被清理企业实际租用面积,及实际月租金的 3 倍,给予社区股份公司不超过 60 元/平方米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空置补助。社区股份公司对列入台帐的“散乱污危” 企业完成清退后、新企业尚未进驻的空置期,按照原出租月租金及实际空置期,给予社区股份公司不超过 3 个月且不超过每月20 元/平方米的补助,单个园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三条 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区有关政策要求打造科技创新产业园或特色产业园区等产业园区的,经区政府主管部门认定, 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社区股份公司新引进符合市、区产业导向的优质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新引进的世界 500 强、中国 500 强企业总部及其一级子公司,央企总部、已在境内主板上市的公司及其一级子公司, 被列入深圳市总部企业名录的总部企业,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及市一级以上分支机构,年度经济贡献 5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300 万元奖励。
(二)新引进的国内中小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企业,经国内外权威榜单认定的独角兽企业,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企 业,经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企业,其他金融总部企业的一级分支机构、银行专营机构以及新设立的实缴注册资本达 2 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天使投资机构,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国家高新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 5 亿元以上的科技金融业、科技服务业企业或年度经济贡献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150 万元奖励。
(三)新引进的获得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年度营业 收入达到 1 亿元以上的科技服务业、科技金融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业,年销售额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或者年度经济贡献1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四)新引进的获得市级“专精特新”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 规模以上服务业,给予 15 万元奖励。
社区股份公司获得本条第一款奖励后,若引进企业在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升级达到更高标准的,按两个标准奖励差额给予社 区股份公司奖励;对社区股份公司已引入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 标准的企业,自引进之日起 3 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
新引进企业符合多重标准的,按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 社区股份公司为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新引进优质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使其在首次租赁合同期满后续签 3 年期限以上租赁合同的,按照续租优质企业上一年度经济贡献给予奖 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优质企业因配合区政府中心工作、重 大项目建设以及土地整备等须搬迁主要经营场所的,社区股份公 司为其在区内首次流转搬迁提供产业空间,使其不致转到区外 的,参照前款规定给予社区股份公司奖励。
第十六条 社区股份公司将集体产业园区交给区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统租或统管的,签订合同期限 5 年及以上的,按统租、统管物业面积,给予社区股份公司每年 30 元/平方米的物业统租、统管奖励,连续补助 3 年,单个项目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鼓励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前款规定签订 5 年(不含)以上统租或统管合同,根据区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第 6 年开始,按实际统租、统管年限,给予社区股份公司物业统租、统管追加奖励。
社区股份公司协助区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统租或统管 社会园区的,签订合同期限 5 年及以上的,参照第一款标准给予社区股份公司奖励。
同一园区已申领过奖励,期满续签合同的,不得再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 社区股份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与投资区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产业用房、盈利性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等项目,按其实际投资额的 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八条 社区股份公司新引进人才且该人才实际在岗工作满 1 年,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一)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每人每年给予 3万元;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硕士研究 生学历及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 5 万元。
在职员工在工作期间获得前款规定相应证书的,参照前款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每名人才的补助标准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补助,每个等级累计补助不超过 3 年。
第十九条 社区股份公司组织公司员工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专业技能、公司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培训、讲座,按照《深圳 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按照实际支出的 50%给予补助,同一家公司每年只能申报一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二十条 社区股份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制定符合区政府及街道发展方向的社区股份公司综合发展规划,形成系统谋划、整体 推进、逐步实施的发展规划,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发展规划推进实 施的,按照社区股份公司制定发展规划支出专业机构服务费用的 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一条 上一年度为欠发达社区股份公司,当年核定不列入欠发达社区股份公司名单的,给予 30 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开展合并工作,每合并一家社区股份公司,对合并后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合并实际支出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市、区部署推进股权改革,股权改革完成 后,按社区股份公司开展该项工作实际支出给予补助,每家公司 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二十三条 依法在光明区设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专门为社区股份公司提供专业政策辅导、技能培训、信息推广、资源信息交流、咨询、项目对接等服务,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 经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审定后,给予 50 万元的开办经费补助;其为服务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开展活动,按实际活动费用支出的 50% 给予补助,同一个组织每年活动费用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二十四条 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区高质量高颜值发展政策要求,依据区旧工业区综合提升政策规定对集体产业园区以厂房层高、荷载、消防等为重点进行改造提升的,在项目竣工验收后, 按照项目实际费用 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00 万元。
社区股份公司按照区高质量高颜值发展政策要求,依据区旧 工业区综合提升政策规定对集体产业园区增加不超过面积15%的 电梯、连廊、平台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实施综合提升,在项目竣工 验收后,按照项目实际费用 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五条 社区股份公司依照本办法集中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向所在街道提交资料。
第二十六条 街道依据本办法受理专项资金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集中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 7 日内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对不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依据本办法规定组织相关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街道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一)核查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有效性。 对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核查申报单位是否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违法行为,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发函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及时复函。
(三)对申报项目涉及工业和信息化、住建、城市更新、规 划和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业务的,可征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
(四)对涉及基础建设投资等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造 价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出具报告。
第二十八条 复核通过后,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提交领导小组审议。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审议结果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发放。
第三十条 申报单位同一项目符合区内多项补助政策规定的,只可选择其中一项补助政策进行申报,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除本办法特别规定的外,每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专项扶持资金,不得重复申报。
同一项目涉及多家社区股份公司的,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发放按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助:
(一)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 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未满 3 年的。
(二)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 10 万元以上的处罚未满 2 年的。
(三)专项资金之前补助的项目绩效评价为差的。
(四)违反区社区股份公司综合监督管理系统工作规则或区 产业空间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因其他违法行为受到罚款处罚未满 3 年,且尚未缴纳罚款的。
(六)其它经认定不应给予补助的情形。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区集体资产管理局会同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及扶持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社区股份公司的重要依据。被检查的社区股份公司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须用于经营发展,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将专项资金分配给个人。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二)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每年需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视评价结果根据区绩效评价相关规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整改、约谈、问责等。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送有关单位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或同一项目已申请区内其他政策补助,进行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的,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款项。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街道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名词的解释:
(一)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的“优质实体企业”是指年度工 业产值 5 亿元以上或年度经济贡献 2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上”包含本数。
(三)本办法所称“世界 500 强”:指企业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一期“世界 500 强”,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中国 500 强”以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最新公布的为准。
(四)本办法所称“独角兽企业”包括国际独角兽企业和中 国独角兽企业,其中“国际独角兽企业”指申请奖励时入选最新 一期《全球独角兽榜》,以胡润研究院发布的为准;“中国独角 兽”指申请奖励是入选最新一期《中国独角兽企业榜单》,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为准。
(五)本办法所称“单项冠军”企业是指制造业“单项冠军” 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评定发布为准。
(六)本办法所称“其他金融总部企业”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类控股集团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
(七)本办法所称“银行专营机构”是指银行针对本行业特定业务领域所设立的、有别于传统分支行的机构,并具备以下特征:针对某一业务单元或服务对象设立;独立面向社会公众或交易对手开展经营活动;经总行授权,在人力资源管理、业务考核、 经营资源调配、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等方面独立于本行经营部门或当地分支行。银行专营机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据中心、资金运营中心等。
(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九)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
(十)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十一)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十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辖区内年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三个门类和卫生行业大类;辖区内年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 务业,教育三个门类,以及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 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四个行业小类;辖区内年营业收入 5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法人单位,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两个门类,以及社会工作行业大类。
(十三)本办法所称“统租”是指社区股份公司以市、区住 建部门制定的租金参考价(若无参考价,则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 估的价格为准)通过签订租赁合同的形式,将集体产业园区租赁给区政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进行管理使用的行为。
(十四)本办法所称“统管”是指社区股份公司以市、区住 建部门制定的租金参考价(若无参考价,则以第三方评估机构评 估的价格为准)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将集体产业园区交给区政 府主管部门明确的企业,进行除收取租金以外的招商引资、运营管理等其他活动的行为。
(十五)本办法所称“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 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及其他费用。投资额 认定须出示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且应与上报区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
(十六)本办法所称“欠发达社区股份公司”是指人年均有效分配 3000 元以下的社区股份公司。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集体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 5 年,自 2022 年 11 月 25 日起实施。原《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0 号)同时作废。
针对 2022 年原《光明区扶持社区股份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使 用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19〕10 号)有效期间产生的项目, 在本办法实施以后申报的,按原办法的标准和程序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给予相应的补助,但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更有利实现申报单位合法权益的可以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