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龙华区进一步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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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0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我局根据龙华区数字化建设实际情况,研究编制了《深圳市龙华区进一步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2月2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龙华区梅龙大道98号国鸿工业园2栋117A,并在信封上注明“龙华区进一步支持企业数字化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gyxxk@szlhq.gov.cn,并在标题注明“工业投资加速数字化转型发展操作规程征求意见”字样。

  单位提出意见的,请在意见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意见的,请在意见材料上签署本人真实姓名(手写签名)。


  深圳市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2月2日



深圳市龙华区进一步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深圳市支持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总量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在每年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预算内对各类项目实施资助。

  第三条 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龙华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第二章 企业数字化转型建设

  第四条 鼓励制造业企业试点开展数字化转型项目建设。对企业数字化改造投资总额100万元(含100万)至500万元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三章 工业园区智慧化建设

  第五条 鼓励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及智慧化管理建设。

  (一)加快龙华区智慧园区建设,升级园区5G信号覆盖质量及5G专网接入,按照《深圳市关于促进深圳工业经济稳增长提质量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对纳入市级工业园区网络升级改造项目,给予市级资助额的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支持园区推进多功能智能杆、边缘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具有支撑园区物理空间和信息空间的动态实时感知、处理、分析、预警、监测等功能的硬件支撑环境,实现智能照明、信息发布、视频监控、消防管理、疫情防控、智慧停车、安全生产管理的智慧管理体系模式。根据“谁投资,补贴谁”的原则,对支撑园区智慧管理的设备给予投入费用的3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1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园区投建智慧园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园区实现智慧园区范围内各类系统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支撑各系统正常运行及服务资源的正常接入,为园区用户提供共享实验室、金融服务、财务咨询、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等智慧化服务,为高效的业务管理提供便利。平台需有明确的公共服务功能定位,对产业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按其平台建设投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50万元。

  第七条 对新入驻同时认定为数字经济园区和智慧园区,且属于数字化转型标杆案例的企业,在享受龙华区数字经济园区租金补贴的基础上,按其租赁自用面积(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以及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50%,给予每月每平方米5元的租金支持,单个企业每年资助面积最高10000平当米,累计最多可享受36个月的资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它扶持政策时,企业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九条 企业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应签署承诺书,需承诺获得资金资助后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不迁离龙华区,对于违反承诺的,应主动退回获得的资助金额。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主管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政策。

  第十条 本措施中“不超过”的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资助金额按万元计,不为整数时取两位小数(只舍不入)。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政策实施绩效情况,做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各项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