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金融科技工程系列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快打造全球金融科技中心,加强金融科技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部署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以及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深圳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深圳市扶持金融科技发展若干措施》(深金监规〔2022〕1号)、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社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20〕6号)和《深圳市国际职业资格视同职称认可目录(2022年)》(深人社发〔2022〕2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起草了《深圳市金融科技工程系列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附件1)以及有关起草说明(附件2)。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深圳市金融科技工程系列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12月19日18:00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至我局: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4062室,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收,联系电话:88127927(邮编51805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financialpolicy@shenzhen.com.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市金融科技工程系列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深圳市从事金融业务与数字技术融合的研究应用,数字金融产品设计、模式创新、流程优化、业务运营的专业人员申报职称评价。
二、金融科技工程系列专业人才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初级职称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等级职称名称分别为:技术员(员级)、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单位制度,积极投身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奉献,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委会自主确定。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
第三章 评价条件
金融科技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等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技术员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金融科技工程技术岗位上工作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熟悉金融科技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金融科技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二、助理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金融科技工程技术工作;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金融科技工程技术工作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金融科技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金融科技工程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掌握金融科技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金融科技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2.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现职金融科技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金融科技专业相关项目1项以上。
2.参与完成制定金融科技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专业标准、产业研究报告等1项以上。
3.参与完成金融科技专业相关技术研究报告、技术工作总结等1篇以上;或在本专业全省性学术交流会上,参与发表学术、技术文章等1篇以上。
三、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金融科技技术工作;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金融科技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金融科技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金融科技技术工作满4年。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金融科技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熟悉金融科技相关标准和规程,了解金融科技专业的新知识、新技术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金融科技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金融科技项目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条件。
申报中级金融科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省(部)级以上金融科技专业相关项目1项以上,通过验收。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金融科技专业具有创新性的新产品、新项目等研究开发项目1项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金融科技专业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或应用项目1项以上,取得经济效益。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制定金融科技专业相关规程、技术规范、专业标准、产业研究报告等1项以上,被采纳实施。
5.在金融科技专业全省性学术交流会上发表学术、技术文章等2篇以上;或编写出版发行的金融科技专业相关技术手册、教材、专业著作等1部以上;或主笔撰写过本人参加的金融科技专业技术研究(调查)报告2篇且每篇3000字以上,报告立论正确,数据齐全、准确,观点清晰,结构严谨,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实用价值。
四、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金融科技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金融科技技术工作满5年。
3.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金融科技相关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破格申报,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在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上或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金融科技类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金融科技专业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同级奖项)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励。
(4)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深圳市、区级金融科技奖励。
(5)作为主要发明人,完成的金融科技专业项目获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广东专利金奖。
(6)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金融科技专业省(部)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并有证明文件说明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要技术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
(7)正式出版过20万字以上金融科技相关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限第一作者)。
(8)获得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系统掌握金融科技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金融科技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金融科技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金融科技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金融科技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金融科技项目,能够解决复杂金融科技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现职金融科技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的金融科技专业项目,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省级以上学科奖或行业科技奖二等奖以上、国际奖项(由评委会认定)三等奖以上等1项以上。
2.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金融科技专业相关项目1项以上,通过验收或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3.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金融科技新产品、新项目等1项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4.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金融科技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或金融科技软件著作权3项以上,至少1项实现产业化应用,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主持完成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技术报告1项以上,并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6.发表的金融科技领域研究成果1项以上,受到同行专家认可。
7.主持完成本专业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或应用项目1项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8.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金融科技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1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建设项目1项以上,通过相关验收或鉴定。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现职金融科技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副省级以上城市、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以及中央企业(集团公司)主管、主办,有公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金融科技相关论文2篇以上,原则上每篇论文3000字以上(需独著或合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刊物不含增刊、专刊,不含单纯的个案报道等)。原则上在企业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不能超过所提交文章总数的50%。
2.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金融科技专业全省性学术交流会上发表学术、技术文章等3篇以上。
3.在副省级以上党政机关、全国一级社团组织主办的研讨会上发表、交流并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且每篇5000字以上的理论文章2篇以上。
4.作为主要撰写人,公开出版金融科技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等1部以上。
5.作为主要撰写人,编写出版发行的金融科技专业相关技术手册、教材等2部以上。
6.作为发起人,举办金融科技专业全省性学术交流会1场以上。
五、正高级工程师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金融科技相关技术工作满5年。
2.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金融科技相关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破格申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金融科技专业项目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或同级奖项)一等奖以上。
(2)在国际、国家级学术会议上或全国性专业刊物上发表6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金融科技类学术论文(限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获国家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及以上奖励。
(4)获得深圳市、区级金融科技奖励。
(5)正式出版过20万字以上金融科技相关或相近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著作(限第一作者)。
(6)作为第一发明人,完成金融科技专业项目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以上或广东专利金奖。
(7)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金融科技专业国家级重大项目、重点工程,并有证明文件说明其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重要技术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
(8)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含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二)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金融科技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金融科技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金融科技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金融科技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金融科技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金融科技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从事现职金融科技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主持完成的金融科技专业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省级以上学科奖或行业科技奖一等奖以上、国际奖项(由评委会认定)二等奖以上等1项以上。
2.主持完成国家级以上金融科技专业相关项目1项以上,通过验收或经科技成果评价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3.主持研制开发的金融科技新产品、新项目等2项以上,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主持完成金融科技专业先进技术成果转化或推广应用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金融科技类专业相关发明专利2项以上,至少1项实现产业化应用,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6.承担的金融科技重点项目技术报告1项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
7.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等建设项目1项以上,通过相关验收或鉴定。
8.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金融科技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专业标准、产业研究报告等2项以上的编写,被采纳并实施效果良好。
(四)学术成果条件。
从事现职金融科技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金融科技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2.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金融科技专业学术、技术专著、译著等1部以上。
3.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在金融科技专业全省性学术交流会上发表学术、技术文章等5篇以上。
4.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作者,编写出版发行的金融科技专业相关技术手册、教材等2部以上。
5.作为发起人,举办金融科技专业全市性学术交流会3场以上。
第四章 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条件自××年×月×日起试行实施,有效期3年。
三、本标准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解释见附录。
附录:相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
1.本专业:指金融科技工程技术领域各专业。如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条件所列业绩、学术、奖项等成果均为与本专业相关的成果。
2.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市(厅)级以上”含市(厅)级,“3年以上”含3年。
3.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4.资历: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截止时间点以每年度通知为准,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5.主持:指领导项目团队开展工作,在项目工作中起到主导和带头作用,主持人对项目负总责。一般指项目的工程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
6.参与:指在项目负责人的带领下,参与项目全过程,承担且完成重要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其认定条件为该人员在项目成果所列名单中为主要参与人员,排序不限。
7.主要完成人:指在项目组中起到主导作用,在项目研究报告、奖励证书等能证明业绩成果并记载团队人员组成的文件材料中,署名排序前3位者。
8.主要撰写人:指本专业学术论文、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其个人承担的编著字数必须占总字数的20%以上。
9.主要发明人:指在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创新成果的研发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主要发明人员,在证书署名中排序前3位者。
10.发起人:指策划、组织、实施会议论坛活动的第一负责人或学术主持,对会议论坛活动负总责。一般指活动的主席、会议主席、秘书长、学术主任等。
11.经济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可以用经济统计指标计算和表现的效益。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效益。
12.显著经济效益:指某项工作产生的收益增幅超过本地区或本行业平均水平的 20%以上。
13.社会效益:指通过利用某个工作项目所产生的,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等的效益,以及有利于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有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效益。
14.关键性技术问题:指涉及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15.学术、技术专著、译著:指取得 ISBN 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16.学术论文:指在取得出版刊号(CN或ISSN)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国外公开发行的专业刊物参照执行。凡对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学术论文。所有的清样稿、论文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论文的依据。
17.核心期刊: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南京大学图书馆和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评定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或由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出版的“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所收录的期刊,或《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科学引文索引》(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社会学学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ISSHP)、《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科学评论索引》(ISR)收录的期刊。
18.专业标准:指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省级地方标准等。
19.科技成果奖:指经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科技献奖、自然科学奖、社会科学奖、金融科技奖等。
20.全省性学术交流会:指由省有关部门或省级社会组织主办的学术交流会,如中国(广东)人工智能高峰论坛等。
21.省(部)级(含深圳市):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人民政府, 国家各部委。
22.市(厅)级:指国家行政区划中地级以上市(不含直辖市)及省级党政机关厅级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