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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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3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的若干措施的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光明区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分项资金使用规范、高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号)和《深圳市光明区关于促进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发展若干措施》,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光明区质量标准知识产权分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评审、资金拨付等工作,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规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单位原则上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据申请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申请资助时未被列入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有关部门认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资助时不在经营异常名录之中。

  (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单位应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提交下列基础申请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含所申请项目未重复申请、未申请光明区及其他区同类项目、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书面承诺)。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上一年度纳税证明。

  (三)企业信用报告(通过深圳信用网打印完整版信用报告)。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五)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或必要说明等。


  第六条 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按申请单位上一年获得深圳市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对获评区级质量奖项的单位,按区级质量奖管理办法规定给予奖励。

  (二)奖励条件:获得深圳市各级政府质量奖奖励的单位或获评光明区级质量奖项的单位。奖项包括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深圳市市长质量奖、区级质量奖项等。

  (三)专项申请材料:

  1.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

  2.申请单位奖项获深圳市奖励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3.申请单位质量工作介绍、获奖经历分享等。


  第七条 卓越质量培育项目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经现场评审后达到40%及以上成熟度评分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每年最多资助10家。

  (二)资助条件:

  1.申请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善,合法运营三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和业绩,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产品或服务质量在同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3.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4.评审标准原则上依据《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DB4403/T 116-202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可以根据深圳市和光明区最新政策进行年度调整。

  5.获得过省、市、区等质量奖励的单位、获得过往届卓越绩效试点工程资助的单位均不再受理申请。

  (三)专项申请材料:

  1.卓越质量自评报告以及相关证实性材料。

  2.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和业绩证明材料。如: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


  第八条 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按申请单位上一年获得深圳市承办国际标准化组织年会或学术研讨会及国内重大标准活动项目资助的50%进行配套资助。

  (二)专项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深圳市相关项目的申请材料及获深圳市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按申请单位上一年获得深圳市承担国际国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构工作项目资助的50%进行配套资助。

  (二)专项申请材料:

  1.获资助工作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年度工作计划,以及该机构的专家委员名单等。

  2.提交申请深圳市相关项目的申请材料、获深圳市资助的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按申请单位上一年获得深圳市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项目资助的50%进行配套资助。

  (二)专项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深圳市相关项目的申请材料及获深圳市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修订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国际标准、“一带一路”区域标准、深圳团体标准项目配套资助

  1. 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按申请单位上一年获得深圳市国际标准制定修订项目,“一带一路”区域标准制定修订项目,深圳团体标准培优项目等项目资助的50%进行配套资助。

  2. 专项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深圳市相关项目的申请材料及获深圳市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资助

  1. 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主导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参与国家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照该类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

  2. 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推荐性国家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二名为主导制定、修订单位,其余为参与制定、修订单位。本资助项目应在标准实施后第二年进行申请。

  3. 专项申请材料:

  (1)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相关材料。

  (2)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请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说明材料。

  (三)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资助

  1. 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主导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7万元资助。参与行业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照该类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

  2. 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现行有效的行业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二名为主导制定、修订单位,其余为参与制定、修订单位。本资助项目应在标准实施后第二年进行申请。

  3. 专项申请材料:

  (1)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公告以及已发布的标准文本、标准编制说明等材料。

  (2)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须在申请材料中自我声明并提交标准对口技术委员会(TC)或分技术委员会(SC)出具的系列标准相关材料。

  (四)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资助

  1. 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主导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主导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参与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制定的,按项目给予最高3万元资助。参与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修订的,按项目给予最高1.5万元资助。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依照该类项目相应的资助标准,按照标准前言注明的系列标准数量平均分配资助金额。

  2. 资助条件: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已获批准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广东省地方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申请单位在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名前二名为主导制定、修订单位,其余为参与制定、修订单位。本资助项目应在标准实施后第二年进行申请。

  3. 专项申请材料:提交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已发布的标准文本;同一个标准分成不同部分按系列标准形式发布的,且标准前言未注明的,申请单位在申请材料中须自我声明。


  第十二条 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获得深圳市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配套奖励项目的单位,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100%给予配套奖励。

  (二)专项申请材料:

  1.提交获奖标准文本、以及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

  2.获得深圳市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单位,每项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上一年获得深圳市科学技术奖标准奖的单位。

  (三)专项申请材料:提交获奖标准文本、以及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


  第十四条 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深圳标准创新基地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对上一年获得深圳市研发与标准化同步试点企业、深圳标准创新基地项目资助的单位,按其获得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

  (二)专项申请材料:

  1.提交评价申请材料和确认文件,以及获得认定后一年内开展的活动及取得成效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2.获得深圳市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深圳标准认证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对上一年产品或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3个项目。

  (二)资助条件:上一年产品或服务通过深圳标准认证,获得认证证书,且认证产品或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项目。

  (三)专项申请材料:提交认证证书、产品和服务使用深圳标准标识的相关材料以及生产销售推广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对上一年获评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5万元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资助不超过5个项目。

  (二)资助条件:须是上一年经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且该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

  (三)专项申请材料:提交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确认为“领跑者”的证书及企业标准在生产销售中实际执行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按申请单位上一年获得深圳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估机构项目资助的100%进行配套资助。

  (二)专项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深圳市相关项目的申请材料及获深圳市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配套资助项目的资助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按申请单位上一年获得深圳市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项目资助的100%进行配套资助。

  (二)专项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深圳市相关项目的申请材料及获深圳市资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专利奖项目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申请单位应为第一顺序获奖主体。

  (三)专项申请材料:专利证书、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


  第二十条 版权、商标项目的奖励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二)专项申请材料: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项目奖励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广东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

  (二)专项申请材料:提交相关证明(如:证书、牌匾、认定文件等)。


  第二十二条 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奖励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二)专项申请材料:提交相关证明(如:证书、牌匾、认定文件等)。


  第二十三条 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项目奖励标准、奖励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对上一年获得粤港澳大湾区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大赛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大赛奖项奖金50%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申请单位应为第一顺序获奖主体。

  (三)专项申请材料:专利证书、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


  第二十四条 高价值专利项目资助标准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对上一年获得广东省高价值专利布局中心项目资助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所获资助50%的配套资助。对上一年获得深圳市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资助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所获资助50%的配套资助。

  (二)专项申请材料:提交申请省市相关项目的申请材料、获省市资助证明、项目公示等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对上一年获批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上一年获得国家、省、市批复或授牌的单位,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已正式运营,有稳定的工作场所,配备管理团队,工作机制完备。

  2.同一年度同一申请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本条与专利导航项目、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

  (三)专项申请材料:

  1.获批成立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有关文件。

  2.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相关情况介绍。

  3.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工作机制文件。

  4.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办公场地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5.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管理团队、专业人才信息,如: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

  6.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源投入、制度建设、工作成效(如:服务对象的类型、服务内容、服务成效、开展宣传培训服务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专利开放许可(试点)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对上一年新获批国家、省、市专利开放许可(试点)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70万元、50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上一年获得国家、省、市批复或授牌的单位。

  2.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平台已上线运行,参照开放许可的理念和方式,发布专利许可信息,促成专利许可、转让,并依法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备案。

  (三)专项申请材料:

  1.获批参与国家、省、市专利开放许可平台试点工作相关文件。

  2.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平台的相关情况介绍。

  3.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平台工作机制文件。

  4.管理团队、专业人才信息,如: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

  5.平台年度工作报告,如:平台运行情况、对接活动情况、宣传推广情况及成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单位,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最高70%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最高50万元。

  (二)资助条件:

  1. 申请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

  2.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三)专项申请材料:

  1.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授权证书(申请单位需为知识产权权利人)、质权登记证书(如:登记簿副本等)。

  2.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已完成还本付息的凭证、实际支付利息的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明材料。如涉及担保、评估还需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质押反担保合同、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合同。


  第二十八条 专利导航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开展研发活动类专利导航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开展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项目的行业组织、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科研机构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项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专利导航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5项。

  (二)资助条件:

  1.开展专利导航工作,且专利导航项目完成时间在上一年度。

  2.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绘制创新图谱,专利导航项目成果已对外进行发布并取得一定应用成效,同意将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众分享。

  3.所导航项目相关产业列入光明区或上级政府重点规划的,可以优先资助。

  4.同一申请单位每年限报一项,同一导航项目不重复资助,导航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导航项目资助。。

  (三)专项申请材料:

  1.创新图谱、项目报告等成果材料。

  2.建设专利导航服务基地、项目成果对外发布佐证材料及相关成果运用成效情况材料。

  3.所导航产业已被列入光明区或上级政府重点规划产业的佐证材料。

  4.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5.同意将专利导航项目成果不涉及商业秘密的部分向社会公众分享、导航项目未获得过市级导航项目资助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按照上一年度实际运营成本每年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同一单位累计申请不超过3次。

  (二)资助条件:

  1.本项目应由联盟的秘书单位或发起企业提出申请。

  2.联盟所属产业符合光明区及以上政府重点规划支持的产业。

  3.联盟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成立2年以上。

  4.在光明区连续运作一年以上,有稳定的工作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机制完备。

  5.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下同)数量合计需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且近2年持续增长。

  6.联盟近3年内未获得过本条资助。

  7.同一年度同一申请单位,未获得过深圳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资助,不可同时申请本条与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

  (三)专项申请材料:

  (1)建立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证明材料、联盟备案申请书、联盟章程。

  (2)联盟符合光明区及以上政府产业政策导向的相关证明材料。

  (3)联盟办公场地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4)联盟专职工作人员信息,如: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

  (5)联盟成员单位拥有知识产权数量、清单、年度增长情况。

  (6)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如:知识产权数据库建设、专利池组建、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或知识产权预警分析、知识产权维权等知识产权相关工作,依据《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指南》有关内容提交。

  (7)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承办国际国内重大知识产权活动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对经区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或市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召开国际或国内重大知识产权活动,按照实际支出成本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相关活动经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级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召开,在活动开展前向区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批文和活动方案备案。

  2.活动属于在光明区召开的国际或国内重大知识产权活动,举办完成时间为上一年。

  3.活动主题应为国内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等方面内容,对提升我区企业有关意识及工作水平有积极作用。

  (三)专项申请材料:

  1.会前备案函件和活动方案。

  2.知识产权活动工作总结、输出成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手册、海报、签到表、现场照片、宣传报道情况等)。

  3.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且在光明连续运营一年以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按照上一年度实际运营成本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累计申请不超过3次。

  (二)资助条件:

  1.申请单位属于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商会。

  2.在光明区连续运作一年以上,有稳定的工作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工作机制完备,且已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3.上一年未获得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资助,已完成三年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申请,未完成项目按现行条款执行。

  4.同一年度同一申请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本条与专利导航项目、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

  (三)专项申请材料:

  1.工作站成立及工作制度相关文件、备案材料,如有参加深圳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评价的,需提供最近一次评价结果相关材料。

  2.工作站办公场地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工作站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如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

  4.工作站年度工作报告。如: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宣传、研究,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保护信息检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维权援助、争议解决、行业及企业知识产权状况分析等服务,建立争端解决服务机制,组织专家及工作人员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等。

  5.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商业秘密保护试点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商业秘密保护试点园区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对商业秘密保护试点科研机构或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商业秘密保护试点项目每年资助不超过10项。

  (二)资助条件:

  1.成立2年以上且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

  2.申请单位经营状况良好,在行业内有一定领先优势。园区运营能力、知识产权服务能力较强,科研机构或企业创新能力较强,产品或技术拥有核心竞争力。

  3.配备了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建立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4.积极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及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落地实施工作并取得较好成效。

  5.同意持续向社会公众分享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有关经验做法。

  (三)专项申请材料:

  1.园区内代表性企业、科研机构或企业近三年知识产权台账,专利运用情况台账及相关介绍。

  2.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团队、专业人才信息,如: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

  3.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及信息安全保护措施证明材料。

  5.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成效证明材料。如:商业秘密保护及管理规范相关标准落地实施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成效等。

  6.同意持续向社会公众分享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有关经验做法承诺书。

  7.经营状况良好证明材料。如: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资助方式。对代理辖区企业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的专利代理机构,按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资助。

  (二)专项申请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资质证明文件。

  2.专利代理情况证明。如:代理专利申请文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等。

  3.获奖相关证明(如:获奖证书、牌匾、授奖文件等)。

  第三十四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资助标准:本项目属于评审类项目,采用事后资助方式。对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等综合服务,经评审在持续提升服务能力方面取得较好成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不超过5家。

  (二)资助条件:

  1.成立2年以上且在光明区连续运营一年以上,有稳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团队,拥有专利代理师或律师10人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3.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具有知识产权运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等业务成功案例10项以上;或者上年度代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结案数量达10件以上;或者已为至少1家世界500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业务服务。

  (三)专项申请材料:

  1.资质证明文件。

  2.机构办公场地情况、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

  3.工作团队、专利代理师、律师信息,如:人员名册、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人员资质证书、职称证书等。

  4.近两年开展知识产权业务情况总结及相关材料,如:运营合同、诉讼判决文书、调解文书、无效复审决定、知识产权服务合同相关资料等。

  5.经营状况良好证明材料。如:近两年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等。


  第三十五条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项目资助标准、资助条件及专项申请材料如下:

  (一)奖励标准:本项目属于核准类项目,采用直接奖励方式。工作人员于上一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对所在企业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最高3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申请单位为依法登记注册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企业。

  2.其工作人员于上一年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或知识产权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3.其工作人员在申请单位连续服务1年以上且仍在职,申请单位已依法为其在深圳缴纳社会保险。

  (三)专项申请材料:

  1.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清单,取得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高级技术职称证书。

  2.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连续服务1年以上且仍在职的聘用关系证明(如:纳税证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


  第三十六条 已获得上级政策奖励的同一事项,可同时享受区级的奖励(明确规定不得重复奖励的情形除外)。同一单位同类事项满足多项区级政策支持条件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如同时获得国家、广东省、深圳市同类配套事项的,按“就高原则”只支持一项。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或者多头申请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如发现重复申请,项目受理部门可直接取消该单位资助资格。



  第三章 组织与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提交申请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于规定时间内补足材料,申请单位应当在限期内补齐材料,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请;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条 根据项目类别,资助项目分为核准类项目和评审类项目。其中,评审类项目包括卓越质量培育、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导航、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商业秘密保护试点、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7类项目,其他项目为核准类项目。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可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实地核查、组织专家评审或审计。根据年度评审类项目的申请数量和类型,从深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深圳标准专家库、深圳市长质量奖评审员等专家库遴选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小组,每个评审专家小组由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一般为单数,设组长1名,负责本评审专家小组的评审工作。各评审专家小组形成小组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助的依据,由各评审专家小组全体专家签字确认后提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第四十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根据项目核查和评审情况,提出项目初步扶持方案,会同相关部门核查后形成资金扶持方案,按《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2〕9 号)第四章相关程序规定审核。


  第四十一条 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


  第四十二条 经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十三条 申请单位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合法合规管理和使用资助资金,自觉接受和配合监督部门开展有关实地核查、评审、审计、监督检查工作,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绩效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中有关数据“以上”“不超过”“最高”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除制造业外,不考虑地方经济贡献。


  第四十七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可以根据需要,按照本操作规程规定发布申请指南,明确分项资金资助项目有关的申请条件、标准、材料等内容。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有权根据当年资金预算总额对各支持项目实际支持金额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为保障资助政策的连续性,2021年已完成并符合本操作规程要求的项目可于2023年按本规程申请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