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深圳国际生物谷(食品谷)“双谷”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培育生物医药、大健康、医疗器械、合成生物、细胞与基因等产业集群,吸引更多优质生物产业集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推动大鹏新区生物产业更高质量发展,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结合实际,对《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9〕8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局
2022年11月30日
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深圳国际生物谷(食品谷)“双谷”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鹏新区(以下简称“新区”)生物产业高质量发展,吸引更多优质生物产业集聚发展,分梯度培育生物产业做大做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1号)、广东省九部委印发《关于促进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科社字〔2020〕86号)、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三个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发改规〔2022〕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已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生物、海洋、食品、农业等生物产业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本措施重点支持生物医药、高端医疗器械、大健康、细胞与基因、合成生物、海洋经济等产业集群及其上下游产业链领域。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支持创办企业。对生物领域已经获得深圳市留学人员来深创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市级补贴资金”)的企业,按市级补贴资金的50%给予配套扶持,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四条 支持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获得市级水、电、气、污废物处理等费用补贴的,可按其获得市级补贴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五条 落实上级药品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试点政策。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关于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资助的项目,可按其获得资助金额予以50%、最高200万元的配套扶持。
第六条 鼓励模式创新。鼓励新区生物企业按照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委托或承担研发、生产,对获得上市许可及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研发机构、企业和科研人员,以及新迁入的新药上市许可持有人,每个批准文号给予300万元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于承接上市许可人生产委托并实现相应品种落户新区生产的企业,按照委托生产的每个品种营业收入予以50%、最高50万元的配套奖励,企业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产业平台发展。支持新区合同研发机构(CRO)、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机构(GLP)、药物临床试验机构(GCP)等产业平台为辖区企业和科研机构提供研发、生产等服务,五年内按其上年度实现服务金额的5%予以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采购前述服务的辖区企业,按其实际发生费用的5%予以资助,每家年度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支持资质认证。对取得药品GMP证书(含兽药)的企业,或获得Ⅱ、Ⅲ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扶持(兽用类产品最高25万元);对取得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资质认证并开展药物临床前安全性评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对取得药物(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I期、Ⅱ期、Ⅲ期)资质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取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资质认证的企业,按项目单位实际购买设备金额的20%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产业协会联盟发展。鼓励成立新区生物产业协会、产业联盟,发挥生物产业协会及产业联盟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每年可对其活动实际经费支出(包括场地费、专家费和资料费等)给予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第十条 支持开拓国际市场。(一)对通过美国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欧盟cGMP(动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认证、CE(欧洲统一)认证、日本PMDA(药品医疗器械局)认证、WHO(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权威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不超过实际认证费用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扶持;(二)对获得市级及以上资助的项目,在扣除区级扶持金额的基础上,可对其获得资助金额予以5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配套扶持;对于前述(一)和(二)均获得扶持的项目,需予以差额扣减后扶持。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参与集中采购。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家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领域的集中带量采购拓展市场,对参加带量采购中标且获得市级企业纳入带量采购项目资助的,每个品种可给予市级资助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产业集群发展。对获得市级及以上部门关于创新药研发、改良型新药研发、康复辅具创新开发、争创国家级养老示范称号、培育发展干细胞、精准营养产品创新开发、口腔特色产品开发、化妆品生产技术创新支持的项目,可给予获资助金额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每家单位年度获得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适用于多项扶持措施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本措施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的审核、批准、管理、发放、验收、监督等适用《深圳市大鹏新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措施规定的评审规则按照《深圳市大鹏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措施规定的扶持资金受当年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支持额度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确定。
第十六条 本措施由新区科技创新和经济服务部门负责解释。
本措施自2022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大鹏新区关于促进生物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鹏办规〔2019〕8号)同时废止,原措施有效施行期内的相关项目按原计划执行。本措施所指引的文件均为现行有效的文件,如有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