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和产业基地管理工作,我局对《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和《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现就《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2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5008号莲花大厦20层,朱亮收,联系电话:0755-83787861(邮编51803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jzxgreen@zjj.sz.gov.cn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2年12月28日
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及《深圳市现代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的要求,促进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加强我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圳市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行动方案(2023-2025)》等有关文件,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市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产业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发布和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市产业基地的统筹管理工作,可委托市建设科技促进中心负责基地认定的具体评审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产业基地培育、推荐和属地管理工作。
支持市产业基地与区主管部门开展合作与交流,为各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提供协助和相关服务。
第六条 市产业基地可以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支持政策,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第二章 基地申请
第七条 市产业基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完备的技术、人才、管理等综合实力,在装配式建筑领域具备较强的专业实力,市场信誉良好,技术或产品在行业发展中有一定影响力;
(三)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质量管控体系;
(四)具有丰富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实践经验,且参与项目具有示范作用;
(五)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第八条 除基本条件外,各类市产业基地应符合市主管部门当年度发布的市产业基地申报通知中要求其应当具备的资格和业绩条件。
第九条 市产业基地分为工程应用、部品生产、科研教培等类型,单位在当次申报时应根据当年度申报通知选择其中一类申报。
第十条 市产业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原则,市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市产业基地申报认定工作,具体要求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市产业基地的企业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业基地申报表(包括基本信息、资格业绩能力信息等);
(二)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基本能力、特点和优势、不少于三年可量化的实施方案等);
(三)资质证明或资格证明、科技成果、专利证书等相关材料;
(四)当年度申报通知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十二条 市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根据申报单位类型,从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产业基地的基础条件;
(二)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综合实力;
(三)项目实践经验;
(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计划安排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评审的内容。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基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和公布,并授发市产业基地牌匾;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产业基地应细化工作计划,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列工作方案的落实,及时总结经验,根据当年度评估考核通知要求向市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计划完成情况、统计报表等材料,并确保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第十六条 市产业基地积极支持行业发展,做好行业技术支撑和服务工作:
(一)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研究;
(二)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相关地方标准、技术指南制定和建设科技项目研发;
(三)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团体标准;
(四)会同有关行业协会、高校等建立装配式建筑实训基地和人才培养基地,协助培养产业人才;
(五)加强经验交流与宣传推广,协助市区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开展参观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七条 市主管部门负责市产业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不定期组织对基地工作任务、计划完成情况、工作成果等进行抽查评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区主管部门配合市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市产业基地认定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可以按照当年度市产业基地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申报复审。
第十九条 市产业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终止其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有效期满后不再申报复审的或申报复审不合格的;
(三)主营业务发生变更,不开展装配式建筑领域相关业务工作的。
第二十条 市产业基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撤销其资格并予以通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市产业基地资格的;
(二)评估不合格,且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
(三)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已评定为国家、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单位可以直接认定为市产业基地,并遵循本办法原则,接受市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深圳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深建规〔2018〕10号)自动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