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深龙英才计划”新引进重点企业遴选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
为持续贯彻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有关决策部署,围绕“11+2”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集群,促进靶向支持重点企业引育人才工作顺利开展,推动人才引领龙岗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深龙英才计划”有关工作要求,我局起草了《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深龙英才计划”重点企业遴选操作规程》。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2月19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kczx@lg.gov.cn。联系人:王先生,电话:0755-28938005。
深圳市龙岗区科技创新局
2023年1月20日
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深龙英才计划”新引进重点企业遴选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新引进重点企业遴选工作,助力企业引才留才,根据“深龙英才计划”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支持新引进重点企业自主推荐人才,符合条件的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奖励补贴和有关生活保障待遇。新引进重点企业入选当年如无法推荐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在入选次年推荐。
第二章 申报主体
第三条 新引进重点企业申报主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与深圳市、龙岗区政府或产业主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依托企业;
(二)上一年度在龙岗区依法注册或在龙岗区实际经营的法人企业(含新设立或新迁入);
(三)属于本规程第四条所列行业类别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主体实施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龙岗区承接的11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相关产业其中之一:网络与通信、半导体与集成电路、超高清视频显示、智能终端、软件与信息服务、数字创意、现代时尚、新能源、安全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
(二)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龙岗区承接的2大未来产业之一:细胞与基因、可见光通信与光计算;
(三)符合龙岗区产业发展规划,属于“3+4”产业之一:“IT+BT+低碳”三大核心产业以及建筑业、文化创意、跨境电商、军民整合等四大特色产业。
第五条 申报主体应依法经营,无不良记录。龙岗区诚信网披露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显示申报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不得入选重点企业。
第三章 遴选标准
第六条 新引进重点企业实施总量控制,每年结合实际动态更新。
第七条 新引进重点企业遴选实行产业主管部门审核与投资服务部门审定相结合的认定办法。
第八条 产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程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对申报主体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投资服务部门。
第九条 投资服务部门根据产业主管部门审核结果,结合申报主体落户时间先后及工作实际,直接确认本年度新引进重点企业清单。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每年区投资服务部门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投资方或申报主体与市、区政府或产业主管部门签订的合作协议;
(四)企业公共信用信息;
(五)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申报及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证明材料。
(二)审核。产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资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齐备性、内容真实性。符合申报条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审核;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审核合格的,产业主管部门函告投资服务部门,并报送相关申报材料。
(三)审定。投资服务部门汇总各产业主管部门审核情况,拟定重点企业清单,报本单位党组会审定。
(四)公示。对重点企业清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告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投资服务部门通知产业主管部门申报主体遴选结果,并将入选的重点企业清单抄送区委人才办和区人力资源局。公示有异议的,由投资服务部门通知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认定;复核后证明异议内容不属实的,按正常程序予以认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重点企业要建立动态监督机制,对于企业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地等重要信息变更,企业推荐的人才离职,或发生其他重大异常情况的,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产业主管部门,产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报投资服务部门,投资服务部门同步报区委人才办、区人力资源局等单位。
第十四条 重点企业迁出龙岗区的,重点企业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申报主体存在本规程第五条所列情形且因其不实申报已入选为“深龙英才计划”新引进重点企业的,终止“深龙英才计划”新引进重点企业资格,终止有关人才政策待遇,且3年内不得参加“深龙英才计划”重点企业遴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中用语含义:
产业主管部门,包括区发展改革局、科技创新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建设局、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投资服务部门,指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