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公开征求《光明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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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13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就《光明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3年2月12日起至2023年3月15日下午6点止)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平台4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755-88211787(邮编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xjpdx@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11日


光明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明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区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光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光明区承担国家、省、市、区下达的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任务的专项资金,以及专项资金在账户上的增值收益。包括但不限于东西部协作资金、省内对口帮扶资金、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等。

  光明区内乡村振兴资金管理按照区级涉农资金有关办法执行。

  行政经费、工作经费参照深圳市前方派驻机构有关办法执行或另行制定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专款专用、绩效管理、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以及“谁请款谁把关、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光明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审定对口帮扶年度工作计划、项目计划及专项资金支出计划,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使用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调度结余的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光明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对受援地或前方派驻机构(派驻干部)拟定的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审核备案;

  (三)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按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报区财政局;

  (四)负责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至受援地,并监督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负责组织受援地或前方派驻机构(派驻干部)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配合区财政局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六)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七)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项目计划,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八)负责向领导小组呈批有关项目计划及有重大调整的项目计划;

  (九)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配合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受援地或前方派驻机构(派驻干部)拟定的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提出意见;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组织协调和审核,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预算规模,做好专项资金整体调度;

  (三)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的重点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

  (四)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受援地政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其与前方派驻机构(派驻干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制度;拟定的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办法)等应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审核备案;

  (二)配合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区财政局和审计部门等每年完成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数据统计等工作,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报告;

  (三)开展实地勘察,做好项目储备工作,编制项目计划,按程序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审核,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负责按照审定后的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及项目计划组织实施,收集统计资金拨付使用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报送;

  (五)定期向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提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视工作需要参与项目计划审核,协助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开展专项资金监管工作,并配合开展其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预算管理

  第九条 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及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工作,分年度测算资金需求,编报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专项资金预算纳入本部门整体预算并按照年度预算编制程序和要求报送区财政部门。

  第十条 前方派驻机构(派驻干部)应会同受援地政府前移测算经费关口,推进中期财政规划编制,提前规划未来三年的预算,在部门预算编制“一上”截止时间一个月前,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未列入专项资金预算“一上”和中期财政规划的,除国家、省、市或区另行规定、批准外,不予安排。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计划及项目计划有以下情况确需调整的,可进行调整:

  (一)国家、省、市或区调整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任务要求时;

  (二)国家、省、市或区另行规定或批准的情况。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调整管理:

  受援地政府因故需对已经审定的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变更的,按以下权限分级审定:

  (一)原计划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单个项目变更的,由受援地政府按有关流程审定,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备案。

  (二)原计划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单个项目或原计划总金额超过400万元的一批项目变更的,经受援地政府按有关流程审核后,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审核并提请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由受援地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或区对有关工作要求,商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提出使用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项目基本情况(包括总投资规模、资金缺口规模、实施和完成时间、项目进度和支出进度要求、项目建成效益等),必要时还应提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其他资料文件。经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经领导小组批准的资金支出计划,由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财务拨款流程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与行政经费应分户管理、分别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应符合国家、省、市、区关于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任务的规定、要求和对应的管理办法,其中:

  (一)关于东西部协作资金的具体使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广东帮扶广西财政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桂乡振发〔2021〕21号)执行,前方派驻干部应按照《广东帮扶广西扶贫协作资金管理监督细则》(桂财农〔2018〕193号)以及受援地有关管理办法等加强资金和项目监管;

  (二)省内全面对口帮扶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受援地政府(前方派驻干部)按照省、市相关政策要求,拟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审核备案。

  (三)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的具体使用。由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按照《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财政帮扶资金筹集工作的通知》(粤乡振局函〔2021〕29号)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受援地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乡村振兴驻镇帮镇扶村资金筹集使用监管办法>的通知》(粤财农〔2021〕126号)及当地有关管理办法具体执行;

  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参照上级单位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结余资金及增值收益,按照以下不同情况管理:

  (一)在各前方派驻机构账户上的。由前方派驻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工作要求,商受援地相关部门提出项目使用计划,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备案后执行;

  (二)在未设立前方派驻机构的受援地财政账户上的。由受援地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要求制定项目计划,并向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报送;

  第十八条 受援地项目实施涉及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执行。


  第六章 监督和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督导和实地检查。

  第二十条 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前方派驻机构(派驻干部)应对专项资金建立资金运行跟踪监控机制,根据制定的项目计划、绩效目标,定期采集专项资金使用的有关信息,建立监管台账,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报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前方派驻机构(派驻干部)应督促受援地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定期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切实加强整改;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乡村振兴和协作交流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国家、省、市对项目申报、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及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等另有要求的,从其要求。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X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对口帮扶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规〔2017〕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