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为打好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切实缓解我市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我委拟优化我市技术攻关专项体系。现我委修订了《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编制了《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草拟质量,现就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3月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向我委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4051室市科技创新委重大专项处收,联系电话:88101054,邮编 518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zengxp@sticmail.sz.gov.cn。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23年2月27日
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组织管理,根据《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目标任务】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科技计划创新创业专项中设置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聚焦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八大未来产业开展“需求出发、目标导向”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研发一批具有先发优势的关键技术和引领未来发展的基础前沿技术,力争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锻造一批“杀手锏”技术,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主可控,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
第三条【管理层次】 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专项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创新资源集聚情况科学设立,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发任务,是下达立项计划、签订任务书、拨款和验收的基本单元。
第四条【实施原则】 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需求出发、目标导向,精准发力、主动布局”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制定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管理制度;
(二)结合深圳产业发展需求和创新资源集聚情况,研判技术发展方向,优化专项布局;
(三)征集项目需求和申请指南建议,科学编制和发布项目申请指南;
(四)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批准项目的立项、变更等事项;
(五)跟踪、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统筹项目的过程管理、绩效评价、验收及资金追偿等工作。
第六条【牵头单位职责】 项目牵头单位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具体实施单位,其职责是:
(一)按照项目合同书或者任务书要求,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按照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合同书或者任务书条款使用资金,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按期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验收申请等材料;
(三)接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监督机构及其授权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咨询专家组】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组建专项咨询专家组。咨询专家组负责对专项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布局提供决策咨询,对专项项目课题建议进行论证,指导编制课题建议书。
主持或者参与决策咨询、课题论证、编制指南的专家组成员不得申报相应批次的项目课题。
第八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相关费用由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费保障。
专业机构应根据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委托协议,参与征集项目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立项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资金追缴等工作,并按年度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专项总体执行情况。
第九条【项目经理人】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探索试行项目经理人全权负责制,由项目经理人负责项目实施、团队组织、经费分配、成果转化、容错纠错等全过程管理。
项目经理人拥有甄选项目、招募团队、把控技术细节、选择组织方式的自主权,并全权负责项目经费和质量管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为项目经理人工作提供咨询、法务、后勤、行政、公共事务以及媒体关系等保障性服务。
项目经理人制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业主制专项】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探索委托生态主导型企业作为“业主”组织实施“业主制”专项。“业主”可根据委托协议牵头征集项目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专家评审评议、遴选项目牵头单位等。
第十一条【课题调研征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需求及科技发展规划,面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重点企业等单位调研、征集项目课题建议。具体方式可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选定。
第十二条【项目确题】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课题建议进行评议,科学凝练项目课题,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或定向)发布。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并明确资助额度、实施周期、项目遴选方式等。
申报指南编制过程中,应主动征求市发改、工信等职能部门意见,公开或定向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三条【遴选方式】 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竞争择优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任务,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或不适合公开发布的课题,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指派等方式确定项目牵头单位,并适当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同一项目指南可探索采用“赛马式资助”方式对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择优同时支持。
第十四条【牵头单位】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并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均可根据指南要求牵头申报项目。申报指南可结合实际对项目分类设置附加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合作单位】 鼓励“产学研用”组成创新联合体联合申报,深圳市内外(含港澳)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单位可作为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的合作单位。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共同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合作内容、任务分工和资金分配。项目下设课题的,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课题)负责人为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的全时在职人员,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发的能力,能实质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
第十七条【申请材料】 项目牵头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可行性报告、联合申报协议、自筹资金承诺书等材料。
自筹资金应不低于申请的财政资助资金;联合深圳市外合作单位申报的,各方的资助资金分配比例应当符合深圳市财政资金资助有关规定和申报指南要求;
第十八条【立项程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围绕项目牵头单位资质、负责人履职尽责条件、经费投入情况、申报材料完整性和有效性等组织开展形式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照市科技项目评审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评审,其中资助金额500万以上的项目按重大项目评审方式,500万(含)以下的项目可按一般项目评审方式。应急科研项目、“业主制”专项等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专家论证等方式。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通过专家评审或者论证的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综合专家评审与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程序择优确定拟资助项目。
第十八条【项目公示】 拟资助项目名单以及资助金额,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日。公示期间的异议处理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及有关工作要求,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研究认为拟资助的项目符合相关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二十条【签订合同】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与项目牵头单位以及相关当事方签订合同书或者任务书,对项目任务目标、经费使用、绩效考核指标、知识产权归属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特殊项目】 为应对各类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启动的应急科研项目,可适当简化立项程序和资金拨付方式。与科技部、省科技厅联动实施的研发计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资助强度】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资助额不高于项目总预算的50%,不高于指南规定的资助额度,单个项目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的项目,资助金额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十三条【资助方式】 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为事前资助,可采用“赛马式资助”“里程碑式资助”和“中期评估式资助”等资助方式。
第二十四条【赛马式资助】 “赛马式资助”,指同一项目允许技术路线明显不同的5个以内牵头单位同时获得前期立项,项目前期实施动态竞争,中后期根据阶段性竞争结果确定后续支持。
“赛马式资助”项目设置若干次阶段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方案、阶段研究成果和资金财务情况等。项目前期立项后,先给予每个牵头单位资助金额20%的首笔经费(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按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时间组织专家考核,每次考核后淘汰一定数量的项目,继续支持剩余项目研发。对考核后决定继续支持的牵头单位,按合同书约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经费,验收前每个项目资助资金不超过资助金额的70%;项目验收通过的,给予剩余经费支持。
“赛马式资助”阶段性考核不通过的,对项目经费支出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收回结余资金和孳生利息。项目单位及项目成员已按合同书(任务书)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的,项目成员不计入科研诚信异常名录,不影响项目单位后续的国家、广东省及深圳市科技项目的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五条【里程碑式资助】 “里程碑式资助”,指同一个项目支持一个牵头单位获得立项,项目设置若干“里程碑”阶段性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技术方案、初步研究成果和资金财务情况等,项目立项初期,给予资助金额30%的首笔经费(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按合同书约定的考核时间组织专家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给予阶段性资助经费,首笔经费加阶段性经费不超过资助金额的80%;项目验收通过的,给予剩余经费支持。
“里程碑”考核不通过,可申请复核,复核通过的,按前述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申请复核未获批准或者复核不通过的,项目终止,并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和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中期评估式资助】 “中期评估式资助”,指同一个项目支持一个牵头单位获得立项,项目实施中期评估。项目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项目立项后拨付市财政资助金额的50%,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拨付剩余部分;项目牵头单位为非企业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
项目中期评估不通过的,按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和验收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实施期限】 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研发任务较重的项目实施期为3-5年。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 项目牵头单位在项目到期后,应当根据项目验收的相关程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下设课题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在申请验收前组织完成课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要求,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责任追究】 申请单位使用虚假材料或者通过恶意串通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撤销立项,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追回全部资助资金及孳生利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知识产权】 除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特别规定外,实施项目所产生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
第三十二条【授权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市政府同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项目主体资格、申请条件、项目实施期限、资助强度、资助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未尽事项管理】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过程管理与验收、诚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创新委解释。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保密管理规定执行。
《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修订背景
2020年9月《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印发以来,我市按照技术攻关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的梯度攻关体系,支持我市创新主体开展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自主创新能力的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了一批“卡脖子”技术,支撑支柱产业高质量发展,引领了新兴产业快速成长,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成竞争力影响力卓著的创新引领型全球城市提供了重要科技支撑。
但是,我市关键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根本扭转,很多关键的零部件、元器件和关键材料仍然存在“卡脖子”风险。原有的点式布局为主的技术攻关项目组织方式,不利于聚焦重点领域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不利于大幅提升科技攻关体系化能力、在若干重要领域形成竞争优势、赢得战略主动。
参照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广东省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成功经验,拟优化我市技术攻关专项体系,设置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以“专项—项目”的管理层次组织实施技术攻关项目,力争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锻造一批“杀手锏”技术,实现关键核心技术、基础材料、关键零部件和重大装备自主可控,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为此,我委修订《深圳市技术攻关专项管理办法》形成《深圳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基本思路
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将聚焦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八大未来产业,开展“需求出发、目标导向”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并相应在组织管理、选题确题、申报条件等方面进行创新设计。
(一)聚焦重点、精准发力。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一是主动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创新资源集聚情况设置专项,相对固定主攻方向,集中力量办大事;二是在专项范围内科学凝练项目课题,通过项目指南明确具体项目申报条件、资助额度等关键信息,保持项目灵活性。三是明确应急科研项目可适当简化立项程序和资金拨付方式,与科技部、省科技厅联动实施的研发计划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创新方式、深化改革。一是创新组织管理模式。加强市区联动,发挥龙头企业作用,探索设立“业主制专项”等特色专项;二是创新选题确题方式。拓宽课题来源,加强“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方式的充分衔接,以课题评议代替课题评审,由各评审专家独立打分改为评议专家组集体研讨。三是加大支持力度,创新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的项目,资助金额不受限制。创新运用竞争择优、定向择优、定向指派等遴选方式和“赛马式资助”“里程碑式资助”、“中期评估式资助”等资助方式。
(三)规范权责、加强监督。一是明确了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专项咨询专家组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的职责分工,做到权责清晰、流程顺畅。二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中期评估、阶段性考核等对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跟踪评价,并按评价结果分批拨付财政资助资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三十四条,主要内容为:
(一)第1-4条概述制定依据、目标任务、管理层次和实施原则。明确在市科技计划中设置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开展“需求出发、目标导向”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按照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按照“需求出发、目标导向,精准发力、主动布局”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第5-10条明确了各责任主体职责分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市重点领域研发计划的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牵头单位是具体实施单位。咨询专家组负责对专项的研究方向和任务布局提供决策咨询,对专项项目课题建议进行论证,指导编制课题建议书。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探索实施项目经理人全权负责制,可探索委托生态主导型企业作为“业主”组织实施“业主制”专项。
(三)第11-21条规定了课题调研征集、项目确题、遴选方式、牵头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申请材料、立项程序、项目公示、签订合同、特殊项目等项目要素。主要修订点有:以课题评议代替课题评审;简化基本申报条件,并明确申报指南可结合实际对项目分类设置附加申报条件;明确牵头单位与合作单位应共同签订联合申报协议;明确应急科研项目、“业主制”专项等项目可根据有关规定采用专家论证等方式替代专家评审。
(四)第22-27条详述了资助强度、资助方式和实施期限。资助强度方面,单个项目资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经市政府批准的特别重大的项目,资助金额不受限制。资助方式包括赛马制资助、里程碑式资助、中期评估式资助等,并创新提出采用“赛马制资助”的项目,可设置多次阶段性考核后,每次考核后可支持多个项目继续赛马。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研发任务较重的项目实施期为3-5年。
(五)第28-34条规定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知识产权、授权调整、未尽事项管理、有效期等内容。相关条款与原管理办法基本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