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若干措施

浏览量:885
发布时间:2023/04/03

  深圳市福田区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宗旨为促进福田区传统优势行业高质量转型发展,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做大做强,现结合《福田区加快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行动方案(2022—2025年)》《福田区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产业空问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就物业服务行业发展扶持,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支持范围本措施适用于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实际经营地为深圳市福田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激发“质”提升活力

  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发展活力,对经营发展活力”质”提升满足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高质量发展支持

  推动传统优势行业全国高质量发展品牌打造,对“高质量、高效率”发展满足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年度最高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五条 总部经济发展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认定支持,最高500万元。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六条企业上市支持

  对在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完成上市、分拆上市、新三板挂牌满足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上市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七条产业空间支持

  (一)办公用房房租支持。对满足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年租金20%,每年最高30万元的办公用房房租支持。

  (二)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满足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于上年度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3000万元。支持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拨付。所购房屋获得支持期问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三)政府物业租赁支持。对满足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四)产业发展支持。在福田区经营满2年的企业,因产业定位导致经营场所挪至福田区其他社会物业的,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签订书面监管协议。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五)产业空问信息动态管理支持。对参与福田区产业空问动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5万元支持。


  第八条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 最高支持150万元。第九条重大活动支持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活动及物业联盟相关活动,给予活动主办单位按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50%, 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中的办公用房房租支持、政府物业租赁支持不得同时申请。

  (二)本措施第四条“高质量发展支持“;第七条“企业上市支持"的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三)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 附则

  本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