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若干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项目管理,支持合作区建立“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我委研究起草了《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若干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0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若干支持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3年5月7日前,将修改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3069室,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创新能力建设处收,联系电话:88125581(邮编518035),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cx@fgw.sz.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特此通告。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
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科研、
技术攻关及产业化项目若干支持措施
(征求意见稿)
I.引言
1.1 宗旨与目的
1.1.1 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立“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的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将合作区打造成为深港科技创新开放合作先导区、国际先进科技创新规则试验区和粤港澳大湾区中试转化集聚区,助推合作区成为全球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的引领区和原始创新策源地。
1.2 支持对象
1.2.1 本措施重点支持港澳台及海外团队、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高端专业服务机构、风投创投等金融服务机构、国际组织等机构和人员,面向信息科学与技术、材料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等重点方向,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新材料、跨境金融和科创服务机构等领域。内地机构和人员亦可参照支持,但须开展面向港澳台或国际化的科研活动。
1.2.2 申请机构须为在合作区实际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和机构,或者依托独立法人单位在合作区建设、具有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财务权的实体。
1.2.3 获得资助的机构和团队聘请相关科技人才,并签署雇佣合同,相关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合作区各类人才支持政策。
1.3 项目主办单位
1.3.1 项目主办单位负责受理项目申请,按程序开展项目遴选,根据财政资金使用规定,负责资金款项发放及监管。
Ⅱ.创新项目立项和组织实施方式
2.1 项目立项程序
2.1.1 参照合作区重点研究方向和领域,申报单位可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进行项目申报,支持概念性课题申请,主办单位组织同行评审确定项目立项(或不立项)。
2.2 项目评审管理机制
2.2.1 【创新项目管理方式】鼓励采用选题征集制、团队揭榜制、项目经理制、政企联动制、同行评议制等创新项目管理方式。
2.2.2 【定期评估与淘汰】科研项目团队应定期向主办单位提交科研项目进展报告,由主办单位进行定期评估,原则上每年度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明确继续实施或淘汰项目。对淘汰的项目提前结题处理,停止拨付后续资金。
2.2.3 【结题评估】项目结题后科研团队应及时向主办单位提交结题材料,主办单位组织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结题验收评估,根据不同项目类型,建立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程序规范。基础前沿研究突出原创导向,应用基础研究突出成果转化导向。
2.2.4 【监督与惩戒制度】定期评估与结题评估的评估结果计入项目牵头人履历,作为后续项目评审参考因素。在科研项目中存在严重诚信问题的人员和单位,由主办单位按照市政府失信联合惩戒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2.3 项目经费管理机制
2.3.1 【赋予项目经费使用自主权】在经费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等方面,赋予申报单位经费使用自主权。项目经费使用范围限于开展科研活动,内容可按项目需要适度调整,允许开支人员劳务费,人员劳务费比例按项目实际需要确定。申报单位应将经费调整情况向主办单位报备。
2.3.2 【结余资金留归单位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及利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
2.4 知识产权归属机制
2.4.1 利用合作区预算资金形成的,不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需要实施独占许可或转让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应事先向主办单位申请并经批准。
2.4.2 实行成果转化激励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后所得全部收益归属项目承担单位享有,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不低于所得收益70%的报酬。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Ⅲ.支持建设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心
3.1 国际化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机构建设计划
3.1.1 【支持对象】合作区内实际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的基础研究机构,或在合作区内建设基础研究机构的独立法人依托单位。基础研究机构是指面向世界科技前沿,以建设世界一流研究机构为目标,在合作区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3.1.2 【支持内容】对由境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研发型企业投资建设,暂未获得我市资金支持的基础科研机构,经第三方评审认定有必要给予支持的,给予启动建设经费支持,资助上限为1亿元。
3.2 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资助计划
3.2.1 【支持对象】在合作区内实际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具有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能力的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研发型企业。
3.2.2 【支持内容】支持自主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第三方评审通过,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项目支持,每项资助上限5000万元。
3.3 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支持计划
3.3.1 支持前沿关键核心技术(装备、零部件、工艺)的研发,解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关键工艺路线“卡脖子”问题,提高国产化自给率。经第三方评审通过后,按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2000万元,对于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不超过5000万元。
IV.支持建设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中试转化基地
4.1 技术创新平台建设计划
4.1.1 【支持对象】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院和研发型企业等在合作区内实际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的技术创新平台,或在合作区内建设技术创新平台的独立法人依托单位。
4.1.2 【支持内容】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生物医药技术和人工智能与数字经济等重点方向,开展前沿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中试公共服务、公共研发服务、开放创新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评审通过的,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平台建设所需的科研设备平台建设费用、人员劳务费等。
4.2 重大科研成果产业化支持计划
4.2.1 支持通过验收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将研发成果产业化落地合作区。经第三方评审通过后,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比例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4.3 重点科创企业落地支持计划
4.3.1 支持重点培育引进一批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经主办单位认定及评审核定后,可按以下情况给予落地支持:
(a) 对主营业务营收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最高按上一年度(或承诺落地后第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给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b) 研发投入1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的企业,最高按上一年度(或承诺落地后第一年度)研发投入的30%给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c) 对于获得机构或基金投资的,符合合作区重点产业导向,自研技术达到国际领先企业的总部,且上一年度融资达5000万元以上,按上一年度所获投资的10%给予一次性落户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本条款与深圳市支持总部发展等相关政策不重复适用。
(d) 在合作区设立研发中心且承诺投资额三年内不少于1000万元/年的,最高按该研发中心投资额的20%给予落地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3.2 享受落地支持计划的企业,在合作区内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提前迁离的,追回按年度平均分摊后的剩余年度落地支持资金。重点科创企业落地支持计划与深圳市总部企业落户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4.4 产业类项目配套支持计划
4.4.1 对于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功能型平台、产业化等项目,在合作区落地建设的,最高按所获市级支持金额的50%予以配套支持。市区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4.5 科技服务机构支持计划
4.5.1 【支持对象】对在合作区实际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合作区重点研究领域和方向提供所需科技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4.5.2 【支持内容】在合作区设立并实际开展研发设计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数字内容服务和生物技术服务等科技创新配套服务的组织或机构,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向合作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按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单一项目最高30万元,每年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4.6 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支持计划
4.6.1 【支持对象】在合作区内实际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组织或机构。
4.6.2 【支持内容】在合作区设立并实际开展知识产权仲裁、调解、诉讼等法律服务的国际或国内一流组织或机构,可申请一次性落户补贴最高300万元。
4.6.3 享受落户补贴的组织或机构,在合作区内运营期不得少于10年,提前迁离的,追回按年度平均分摊后的剩余年度落地支持资金。
V.支持建设汇聚全球智慧的科技合作平台
5.1 大型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
5.1.1 【支持对象】购置或融资租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合作区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及转化孵化平台。大型科研仪器设备是指对合作区具有重要意义且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单台(套)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
5.1.2 【支持内容】对所购科研仪器设备,按实际采购价格的2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机构累计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获取科研仪器设备使用权及所有权的,每年按照融资租赁合同融资金额的8%提供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单个机构累计资助上限为2000万元。单个机构享受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资助总上限为2000万元。
5.1.3 享受科研仪器购置与融资租赁支持的设备,5年内不得移出合作区,提前迁离的,追回按年度平均分摊后的剩余年度支持资金。
5.2 高端论坛和展会支持计划
5.2.1 支持举办符合合作区重点产业方向的高端论坛、会议和展会活动,经主管部门备案后,按以下情形之一支持:
(a) 对于国家、省、市、区政府部门主办的活动,按材料核查和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最高不超过100%给予支持,每个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b) 对于高校、科研机构、研发型企业、协会主办的活动,按材料核查和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最高不超过50%给予支持,每个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5.3 基金支持计划
5.3.1 【支持内容】支持港澳特区政府及海外政府下属的风投创投基金在深圳园区落户并作为基金管理人,每个基金管理人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补贴。对于注册在深圳园区,且获得深圳园区内注册的QFLP基金投资的科创企业,成功上市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支持。
5.3.2 享受落户补贴的基金管理人,在合作区内运营期不得少于5年,提前迁离的,追回按年度平均分摊后的剩余年度落户补贴资金。
5.4 国际组织落地支持计划
5.4.1 【支持对象】在合作区内实际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际组织。尚未在合作区实际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的国际组织,需由主办单位在申报时承诺1年时间内在合作区实际从事科研或经营活动。
5.4.2 【支持内容】支持国际组织落地合作区,给予落户、办公用房租金、场地装修支持,单个组织合计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组织落地后,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5年的运营费用支持。支持落地合作区的国际组织开展国际组织年会、学术研讨会等运营活动,按材料核查和专项审计后确认费用给予支持,每个活动支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VI.支持构筑国际创新人才港
6.1 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
6.1.1 【支持对象】在合作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技术创新平台从事科研工作,45岁及以下的博士生、博士后等青年科研工作者。
6.1.2 【支持内容】在合作区开展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攻关的青年科研工作者,可申请启动支持和基本保障。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每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每个项目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6.2 尖端科学家奖励计划
6.2.1 【支持对象】在合作区科研院所、研发型企业和技术创新平台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取得重大成果的科研人员。
6.2.2 【支持内容】科研人员在合作区从事科研工作期间,因取得重大科研成果,获得诺贝尔奖、图灵奖、菲尔兹奖、巴尔赛奖、克霄夫特奖、沃尔夫奖等世界顶尖奖项,或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给予每人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
6.3 联合培养人才计划
6.3.1 【支持对象】在合作区从事科研活动的香港高校本部和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工作人员。
6.3.2 【支持内容】在合作区内本校下属的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中从事科研工作的香港高校本校在读博士生、科研型硕士和博士后,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按香港高校、政府提供的生活补贴标准提供额外1:0.5的生活补贴,并提供最高3万元/人/年的专项补助。在合作区从事科研活动的深圳注册科研院所在读全日制硕博士研究生、博士后,提供最高3万元/人/年的专项补助。本条款与深圳市在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等相关政策不重复适用。
6.4 高精尖人才团队配套支持计划
6.4.1 对符合合作区产业发展定位,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精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落户合作区,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落户支持。
6.5 合作区居住服务计划
6.5.1 【支持对象】在合作区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
6.5.2 【支持内容】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在合作区内工作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居住,提供便利的文化体育休闲设施和香港模式的公共服务。
Ⅶ.特殊项目支持
7.1 符合我市其他专项资金政策要求拟落地合作区的项目,按照相应审查决策程序执行。
7.2 重大项目及需由特殊支持的一事一议项目,由主办单位提请深圳市建设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审定。
Ⅷ.附则
8.1 本措施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措施实施前已按原政策正式受理的项目,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本措施实施前已按原规定落地的项目,其未兑现完的扶持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