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国高认定门槛,预计6月开放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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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7

2025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间预计

6-7月(请以通知为准)

根据新的工作指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依然可以分为门槛性指标和评价性指标,其中门槛性指标属于必要条件,即有任一条件不满足即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门槛性指标包括以下七项:(欢迎咨询深科信)



01 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企业注册成立需满365个日历天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完整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请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报前的365天内(含申报年)。



02 两层分级制的知识产权要求

该要求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一票否决权,两级分层制;强调知识产权的核心性、排他性、有效性;同时弱化了时效性限制。


1、一票否决权:企业若不具备任何知识产权,则无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两级分层制:
范围扩大:除常规专利外,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等也被纳入,更有利于农业、医药等特殊行业的企业。

分类依据:根据知识产权的价值、创造性、审批严格程度划分I类和II类,使企业能更合理利用知识产权维持高新资质。

使用限制:

I类知识产权(如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等):在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II类知识产权(如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仅限使用一次(即单次高企认定)


3、排他性权属要求:知识产权必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并在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若存在多个权属人(如集团子公司),仅一家企业可用于高企申报,杜绝关联公司共享知识产权的情况。(欢迎咨询深科信)


4、知识产权相关技术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所谓主要产品(服务)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其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5、有效性要求

专利有效性证明:以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缴费收据为准;

该要求明确了专利等有效性的认定标准——书面证明资料

授权通知书虽证明力较弱,但结合缴费收据仍可被认可。(欢迎咨询深科信)


6、弱化时效性要求

考虑到知识产权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工作指引》弱化了时效性的要求。具体来说,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而对于I类知识产权则没有次数限制。

较于旧《管理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近三年内取得”而言,其时效性限制弱化。从时效性限制改为次数限制,Ⅱ类知识产权依然可以使用三年(因为一次高新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而I类知识产权则以其本身的有效期作为限制



03 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领域要求

1、技术领域范围: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必须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畴,且对该产品(服务)起核心支撑作用;


2、收入占比要求:主要产品(服务)指其收入占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总收入50%以上的产品(服务)。这一量化标准进一步强化了知识产权与核心业务的相关性认定。



04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的要求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同期总收入的比值,要求不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分为两大类,主要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对企业取得上述收入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应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欢迎咨询深科信)


其中,技术性收入包括:

(1)技术转让收入:指企业技术创新成果通过技术贸易、技术转让所获得的收入;


(2)技术服务收入:指企业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数据系统等为社会和本企业外的用户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咨询与市场评估、工程技术项目设计、数据处理、测试分析及其他类型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


(3)接受委托研究开发收入:指企业承担社会各方面委托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及新产品开发所获得的收入。对总收入进行了界定,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新的工作指引删减了技术性收入中的技术承包收入。



05 科技人员占比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与旧政策相比,《工作指引》优化了统计口径,主要调整包括:取消科技人员与研发人员的区分、取消科技人员学历限制、明确统计范围与计算方法。


1、统计方法:全年月平均数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欢迎咨询深科信)


2、职工总数的统计口径,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的判定标准是企业劳动合同的签订或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鉴别方式增加,实践中早有采用,准备材料时应考虑直接提供相应证明资料);兼职、临时聘用人员要求须在全年范围内累计在企业工作183天以上。当然,职工总数的统计要将科技人员包括在内。


3、科技人员的范围,深科信发现企业科技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并且累计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06 精细化但仍不完美的研发费用要求

1、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注意按总额计算而非分年度比例,企业需统筹规划研发投入)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计算方式: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经营不满三年按实际经营期计算)

《管理办法》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比例不低于5%;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比例不低于4%;2亿元以上,比例不低于3%。


2、研究开发活动(研发项目)确定方法 ,与从前相似,包括行业标准判断法(依据国标或行业标准)、专家判断法(技术专家评估)和目标或结果判定法(辅助方法)。

企业应根据研究开发活动的定义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四.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情况表”中填写。


3、研发费用归集,企业应正确、规范进行研发费用归集,需由符合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并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测度并加总计数的。以单个研发活动为基本单位则省去了运用费用分摊机制的麻烦。

归集范围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中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同时要求企业按照“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设置研发费用专项辅助账,并提供相关凭证及明细表,按要求进行核算。


4、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人员人工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直接投入费用、设计费用、折旧费用及长期待摊费用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等;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其他费用限额由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提高为20%,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论证、评审、鉴定、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会议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其他费用所占比例有所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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